作者:周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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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债权人撤销权诉讼里,要是判决要求受让人把财产还给债务人,但受让人不还,到底该找谁强制执行。有的时候,受让人可能会偷偷把财产还给债务人,债务人马上又把财产转移走,让债权人没办法申请法院查封、冻结这些财产,撤销权诉讼也就白打了。

那么,撤销权诉讼胜诉后,该执行谁?又如何应对受让人拒不返还、私自返还呢?

最高院指导案例《东北电气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与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高压开关有限责任公司执行复议案》中明确:

1.债权人撤销权诉讼的生效判决撤销了债务人与受让人的财产转让合同,并判令受让人向债务人返还财产,受让人未履行返还义务的,债权人可以债务人、受让人为被执行人申请强制执行。

2.受让人未通知债权人,自行向债务人返还财产,债务人将返还的财产立即转移,致使债权人丧失申请法院采取查封、冻结等措施的机会,撤销权诉讼目的无法实现的,不能认定生效判决已经得到有效履行。债权人申请对受让人执行生效判决确定的财产返还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最高院认为,

本案诉讼案由是借款合同、撤销权纠纷,法院经审理,判决支持了国开行的请求,判令东北电气偿还借款,并撤销了东北电气与沈阳高开股权置换的行为,判令东北电气和沈阳高开之间相互返还股权,东北电气如不能返还股权,则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相互返还这一判决结果不是基于东北电气与沈阳高开双方之间的争议,而是基于国开行的诉讼请求。

东北电气向沈阳高开返还股权,不仅是对沈阳高开的义务,而且实质上主要是对胜诉债权人国开行的义务。故国开行完全有权利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有关义务人履行该判决确定的义务。

法律设置债权人撤销权制度的目的,在于纠正债务人损害债权的不当处分财产行为,恢复债务人责任财产以向债权人清偿债务。东北电气返还股权、恢复沈阳高开的偿债能力的目的,是为了向国开行偿还其债务。

只有在通知胜诉债权人,以使其有机会申请法院采取冻结措施,从而能够以返还的财产实现债权的情况下,完成财产返还行为,才是符合本案诉讼目的的履行行为。

任何使国开行诉讼目的落空的所谓返还行为,都是严重背离该判决实质要求的行为。

因此,认定东北电气所主张的履行是否构成符合判决要求的履行,都应以该判决的目的为基本指引。

尽管在本案诉讼期间及判决生效后,东北电气与沈阳高开之间确实有运作股权返还的行为,但其事前不向人民法院和债权人作出任何通知,且股权变更登记到沈阳高开名下的次日即被转移给其他公司,在此情况下,该种行为实质上应认定为规避判决义务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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