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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件梳理
(一)人物关系
被继承人王振华与李淑珍为原配夫妻,育有二子二女,分别是王宇东、王宇宏、王宇辉、王宇坤。李淑珍1990 年去世后,王振华未再婚,于 2015 年去世。王宇宏与赵晓霞育有一女王悦芬后离婚,王宇宏与孙晓再婚育有一女王悦涛,王宇宏于 2016 年去世。刘玉兰自 1989 年起担任王振华家保姆,李淑珍去世后继续照顾王振华。此外,刘玉兰主张王静芝是王振华女儿,并提供了《遗传咨询意见书》,但检验时王振华未到场,是刘玉兰自行拿头发送检。
(二)房产背景
1994 年,某单位将北京市丰台区 M 号院分配给王振华居住,2000 年 5 月王振华将户口迁入。2015 年该房屋启动搬迁。经系统查询,涉诉房屋拆迁资料中无王振华相关信息,被腾退人显示为王宇东 ,拆迁款合计 277924 元。
(三)遗嘱相关情况
刘玉兰提交一份2007 年 10 月 21 日的手书材料,内容为某单位危房两间,自己花钱盖了两间房,因刘玉兰照顾其晚年周到,若自己去世,现居住房子全归刘玉兰,子女不得相争,下方有 “王振华” 和 “刘玉兰” 签字。刘玉兰称写遗嘱时仅她与王振华在场,其不识字,王振华子女均不在场。王宇东、王宇辉、王宇坤、孙晓、王悦涛对该材料真实性不予认可。
(四)诉讼历程
刘玉兰于2015 年 7 月 27 日以遗嘱继承纠纷起诉,一审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刘玉兰不服上诉,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
二、争议焦点
(一)原告诉求
原告刘玉兰请求法院判令其对被继承人王振华所有的位于北京市丰台区M 号的住房依遗嘱享有完全继承权利,该房屋拆迁补偿(包括某小区安置房一套,价值 250 万元,现金补偿 30 万元)归自己所有。
(二)被告诉求
被告王宇东、王宇辉、王宇坤、孙晓、王悦涛不同意刘玉兰诉求,称刘玉兰是有偿保姆,不具备遗嘱继承人身份,对其提交遗嘱真实性存疑,即便遗嘱真实,因涉案房屋属单位宿舍,王振华无权处分,故不同意其诉求。被告王静芝同意刘玉兰诉求,被告王悦芬未答辩。
(三)核心争议
诉争房屋是否为王振华合法遗产,其拆迁利益是否可作为遗产处理。
刘玉兰提交的手书遗嘱是否有效,即王振华对诉争房屋的处分行为是否合法。
三、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刘玉兰的诉讼请求。
四、案件分析
(一)房屋产权及遗产认定
法院向王振华生前单位及拆迁单位北京Y 公司调查得知,诉争房屋产权归某单位所有,王振华仅享有居住、使用权利。某单位虽放弃拆迁及土地权益,但未放弃房屋产权,且放弃拆迁及土地权益时王振华已去世。同时,拆迁公司未对王振华进行安置,被腾退人为王宇东。由此可见,王振华生前未取得房屋产权,去世后也未对拆迁利益获得追认,所以诉争房屋及拆迁利益不能作为王振华遗产处理。
(二)遗嘱效力分析
即便刘玉兰提交的手书材料确为王振华所写,因王振华对诉争房屋无处分权,其将房屋处分给刘玉兰的行为属于无权处分。根据法律规定,无权处分行为不能产生合法有效的财产转移效果。所以,刘玉兰依据该遗嘱主张继承房屋及拆迁利益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五、胜诉办案心得
(一)精准审查遗产范围
在遗产继承案件中,律师务必精准审查遗产范围。对于涉及房产的案件,要深入核实房屋产权归属,不仅要查看产权登记信息,还需向相关单位调查了解房屋性质、来源及权利限制等情况。只有明确遗产范围,才能准确判断当事人的诉求是否合理合法,为案件处理奠定坚实基础。
(二)严格核实遗嘱有效性
遗嘱的有效性关乎案件走向。律师要严格审查遗嘱的形式和实质要件。形式上,确保符合自书遗嘱、代书遗嘱等法定形式;实质上,确认立遗嘱人对处分财产拥有合法权利。对于存在争议的遗嘱,要通过鉴定、调查取证等方式核实真实性和合法性。如本案中,即便遗嘱形式上看似符合自书遗嘱,但因立遗嘱人无权处分遗产,导致遗嘱无效。
(三)注重证据收集与调查
遗产继承纠纷往往涉及复杂的事实和多方利益。律师要注重证据收集,引导当事人提供各类相关证据,同时积极主动向有关单位调查取证。本案中,法院通过向单位及拆迁公司调查,明确了房屋产权及拆迁安置情况,为案件公正裁决提供了关键依据。充分、准确的证据能够还原案件事实,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提高案件胜诉几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