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辩护人涉嫌犯罪以及辩护律师违反法律、法规、执业纪律如何处理的规定有哪些?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六十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发现辩护人有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隐匿、毀灭、伪造证据、串供,或者威胁、引诱证人作伪证以及其他干扰司法机关诉讼活动的行为,可能涉嫌犯罪的,应当将涉嫌犯罪的线索或者证据材料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依法处理。人民检察院发现辩护律师在刑事诉讼中违反法律、法规或者执业纪律的,应当及时向其所在的律师事务所、所属的律师协会以及司法行政机关通报。”



该条第一款是关于移送辩护人涉嫌犯罪线索或者证据材料的规定。《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四条规定:“辩护人或者其他任何人,不得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隐匿、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不得威胁、引诱证人作伪证以及进行其他干扰司法机关诉讼活动的行为。违反前款规定的,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辩护人涉嫌犯罪的,应当由办理辩护人所承办案件的侦査机关以外的侦查机关办理。辩护人是律师的,应当及时通知其所在的律师事务所或者所属的律师协会。”



根据上述规定,《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要求,检察机关在发现辩护人涉嫌犯罪的,应当将辩护人涉嫌犯罪的线索或者证据材料移送有关机关依法处理。这里的“有关机关”,是指依法具有管辖权的机关,即如果所涉犯罪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应当移送公安机关;如果属于监察机关管辖的,则应当移送监察机关。



而该条第二款则是关于向律所、律师协会、司法行政机关通报的规定。《律师法》第九条、第四十九条规定了司法行政机关对律师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理。为更好地与律师法衔接,2019年版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对于辩护律师在刑事诉讼中违反法律、法规或者执业纪律的,增加了“应当及时向其所在的律师事务所、所属的律师协会以及司法行政机关通报”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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