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实践中,对于未成年人犯罪能否判处无期徒刑存在不同意见。

有一种观点认为,依据《刑法》第四十九条“对未成年人犯罪不适用死刑”的规定,以及《刑法》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对未成年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原则,对未成年人犯罪不能判处无期徒刑,对未成年人犯罪依法能够判处的最高法定刑是有期徒刑十五年,数罪并罚的不超过有期徒刑二十年。



但是,考虑到刑法仅仅规定了对未成年人犯罪不适用死刑,并没有规定不适用无期徒刑。在司法实践中,一些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手段极为残忍、情节特别恶劣,后果特别严重,论罪应当判处死刑的,对这些极少数未成年人如果不依法判处无期徒刑,就不能很好地贯彻执行罪刑相适应原则。

而且,我国刑法规定的无期徒刑不是所谓的“没有释放可能的终身监禁”,被判处无期徒刑的未成年罪犯,依法可以获得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可以减为刑期长短不等的有期徒刑。



因此,对极少数罪行极其严重的未成年罪犯依法可以适用无期徒刑,它既是严格执行刑法的要求,也符合审判实践。

所以,2006年1月11日公布实施的《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规定:“未成年人犯罪只有罪行极其严重的,才可以适用无期徒刑。对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一般不判处无期徒刑。”依据该条规定,对未成年人适用无期徒刑应当予以严格掌握。具体要从以下两方面严格掌握:

(1)要根据具体案情,只有对极少数未成年人所犯罪行极其严重、论罪依法应当判处死刑的情况,才可以适用无期徒刑。



(2)鉴于14—16周岁年龄段未成年人属于未成年人犯罪当中的低龄犯,他们对危害社会行为的认知程度和自我控制能力都较16—18周岁年龄段未成年人更低,因此,对14—16周岁未成年人犯罪原则上不判处无期徒刑,但不排除在极个别案件中,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对14—16周岁罪行极其严重的未成年人依法判处无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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