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五十八条规定:“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认为其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受到阻碍向人民检察院申诉或者控告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及时受理并调查核实,在十日以内办结并书面答复。情况属实的,通知有关机关或者本院有关部门、下级人民检察院予以纠正。”
该条明确了检察机关应当开展调査核实。根据该条规定,接受控告或者申诉的检察机关应当依法进行“调査核实”。2012年版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使用了“审査”的表述。有观点反映,“审査”含义较为模糊,检察机关如何进行审査、可以采取哪些措施予以审査,应当明确,否则给实践操作带来难度。
针对上述问题,2017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中华全国律师协会联合印发的《关于建立健全维护律师执业权利快速联动处置机制的通知》规定了检察机关可以进行调查核实。2018年修订的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也将调查核实写入检察机关的法律监會措施,因此,2019年版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将“审査”修订为“调査核实”。
同时,该条明确了对申诉、控告的办结时间。2012年版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要求“在受理后十日以内进行审查”。有观点反映,这条规定是要求十日以内开始审査,还是要求十日以内必须办结,并不清晰,导致实践中存在拖延办理的现象。为更好地保障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权益,提高司法效率,2019年版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明确要求必须在受理后十日以内办结,并书面答复辩护人、诉讼代理人。
另外,该条还明确了调查核实后的处理措施。即经过调査核实,认为情况属实的,应当通知有关机关或者本院有关部门、下级人民检察院予以纠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