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司法实践中,故意伤害罪是较为常见的一类犯罪。然而,并非所有涉嫌故意伤害罪的案件都会进入审判程序,检察院在审查起诉阶段,若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可以作出酌定不起诉决定。这一决定对于犯罪嫌疑人而言,无疑是极为有利的,避免了刑事审判带来的严重后果。下面,我们将结合具体案例,从律师视角深入剖析故意伤害罪酌定不起诉的相关问题。
一、案例详情
案例一:餐厅冲突引发的故意伤害案
2024 年,L 某在某餐厅用餐后与被害人 Z 某因口角发生肢体冲突,双方均有饮酒。冲突导致 Z 某身体多处受伤,后经鉴定,被害人 Z 某左侧第 6、7、8 前肋骨折,损害程度为轻伤二级。某公安分局决定对 L 某以故意伤害罪刑事立案,并作出刑事拘留决定。办案律师介入并完成会见后分析,本案中 L 某明知他人已报案仍在原地等待并且到案后配合调查、如实供述,可以认定自首。与此同时经过多次和 Z 某沟通,双方协商一致后由 L 某家属对 Z 某进行赔偿并获得谅解,加之 L 某系初犯,辩护人认为其涉案情节较轻,符合取保候审的条件,与侦查机关就取保候审事宜进行对接但未得到许可,后案件呈捕至检察院。考虑到检察院审查逮捕的期限为 7 天,办案律师尽早形成书面辩护意见暨不予批准逮捕申请书,经过检察院综合审查后最终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对 L 某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办案律师充分阅卷之后与当事人 L 某沟通辩护方向,认为争取相对不起诉具备相应条件,同时也强调该结果仅是努力争取的最好可能而非对案件给出辩护的承诺,L 某表示理解,并愿意积极配合。除了前面已知的案件情节外,办案律师认为该案系酒后因口角引发,较之蓄意伤害案件其恶性和危险性均较低,并结合案件其他一些细节提出了更详细的辩护意见。在办案律师向检察院承办人提交辩护意见后,承办人对于提到的大多辩护意见基本同意,认为结合案件情况确实情节较轻,也认同在已经赔偿、谅解的情况下对被害人的损失已经得以弥补,可以考虑在认罪认罚的前提下给出适用缓刑的量刑建议,但是没有直接表明将会作出相对不起诉的决定。经过与检察院承办人进一步沟通,承办人同意启动听证会,经检察院组织由三名第三方听证员、被害人(缺席)、嫌疑人、辩护律师、办案民警多方参与之下,就 L 某所涉案件是否符合相对不起诉进行听证。办案律师饶金祥、柯伟锋参与听证会并发表了相关的意见,听证会结束后由听证员进行合议。数日之后,检察院承办人结合合议的结果,认为 L 某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决定对 L 某不起诉。
案例二:火锅店店员冲突案
王某系一火锅店店员,2024 年 2 月 27 日与另一店员方某因琐事发生争执,两人在撕扯中王某不慎将方某摔倒在地,致方某右股骨粗隆间粉碎性骨折。经鉴定,方某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公安机关于 2023 年 4 月 23 日将王某取保候审,2024 年 1 月 10 日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梁修哲律师在侦查阶段接受委托后在第一时间和当事人进行了充分沟通,立刻决定 “主动出击、调查取证”,固定对当事人有利的客观证据及言辞证据。在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多次主动沟通、及时阅卷,促成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并获得受害人谅解,之后提交了撤案申请和不起诉意见书。检察机关认为虽然王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故意伤害罪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初犯、坦白、认罪认罚、赔偿被害人民事损失并取得谅解的从轻处罚情节。最终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书。
案例三:受亲戚牵连的故意伤害案
2024 年 3 月,刘某接到亲戚李某的电话,要求刘某开车载其前往毛某办公室。二人到达后,刘某突然将毛某拉倒在地,并要求刘某按住毛某的腿部,刘某被突如其来的变故打得措手不及,不自觉地听从亲戚李某的指令,配合李某按住毛某大腿。突然,李某抽出随身携带的折叠刀捅刺毛某臀部、大腿根处。直到这时,刘某才反应过来李某正在实施违法犯罪,焦急下立即放开毛某,匆忙跑出办公室。后公安机关将刘某以涉嫌故意伤害罪刑事拘留,刘某家属遂委托湖南云天(衡阳)律师事务所封律师处理此案。封律师接受委托后,立即会见刘某了解案件具体情况,了解具体案情后,积极与公安沟通相关情况,成功为其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封律师根据多年办案经验,研判本案中刘某主观恶性不大,社会危害性不强,抓捕归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再犯可能性极小,可为其争取不予起诉或撤销案件等结果,最大限度为刘某减轻处罚,封律师多次与受害人沟通,成功为刘某取得受害人的谅解。在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封律师立即申请调阅案卷材料,积极与检察官沟通。后封律师从刘某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从犯,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积极赔偿并取得被害人谅解等法定、酌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的角度出发,向检察院递交法律意见书,最终检察院采纳天昌律师的观点,决定对刘某不予起诉。
二、酌定不起诉的法律依据及适用条件
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
适用条件
1、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构成犯罪:这是适用酌定不起诉的前提条件。在上述案例中,L 某、王某、魏某的行为均符合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造成了被害人轻伤以上的后果。
2、犯罪情节轻微:这需要综合考量多方面因素。例如,从犯罪动机来看,案例一中 L 某与 Z 某系酒后因口角引发冲突,并非蓄意伤害;案例二中王某与方某是因琐事争执,并非恶意伤人;案例三中魏某是受亲戚突然行为牵连,且在意识到违法犯罪后及时停止。从犯罪手段上,都不属于特别残忍的手段。从危害后果上,虽然造成了轻伤,但并非重伤或死亡等严重后果。
3、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免除刑罚:这包括多种情形,如自首、立功、坦白、从犯、胁从犯、犯罪中止、犯罪预备、未成年人犯罪、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防卫过当、避险过当、被害人过错等。在案例一中,L 某具有自首情节;案例二中王某具有初犯、坦白、认罪认罚、赔偿谅解等情节;案例三中魏某系初犯、从犯,具有坦白、认罪认罚、赔偿谅解等情节。
三、律师在争取酌定不起诉中的作用
1、及时介入与调查取证:在案例二中,梁修哲律师在侦查阶段第一时间介入,“主动出击、调查取证”,固定对当事人有利的证据。这对于后续争取酌定不起诉至关重要,能够为案件的处理提供有力的事实依据。
2、法律分析与辩护策略制定:律师需要对案件进行全面的法律分析,判断是否符合酌定不起诉的条件。如在案例一中,办案律师在充分阅卷后,结合案件具体情况,认为争取相对不起诉具备相应条件,并制定了详细的辩护策略,从自首、初犯、案件性质、赔偿谅解等多方面提出辩护意见。
3、沟通协调与促成和解:与被害人、侦查机关、检察机关的沟通协调是律师的重要工作。在上述三个案例中,律师都积极与被害人沟通,促成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并获得谅解。同时,与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就案件情况、法律适用、辩护意见等进行充分沟通,争取他们对酌定不起诉的认可。例如案例三中,蒋律师多次与公安、检察官沟通,最终使检察院采纳了律师的观点。
4、参与听证会与发表意见:在案例一中,律师参与了检察院组织的听证会,就 L 某所涉案件是否符合相对不起诉发表了相关意见,为最终的酌定不起诉决定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四、对当事人及社会的意义
对当事人的意义
1、避免刑事审判的负面影响:一旦进入刑事审判程序,犯罪嫌疑人可能面临有期徒刑、拘役等刑罚,还会留下犯罪记录,对其未来的工作、生活、学习等方面产生诸多不利影响。酌定不起诉使当事人避免了这些后果,能够尽快回归正常生活。
2、减轻心理负担:从被刑事立案到最终处理结果确定的过程中,当事人往往承受着巨大的心理压力。酌定不起诉的决定能够让当事人放下心理负担,重新开始。
对社会的意义
1、节约司法资源:对于一些犯罪情节轻微的案件,如果都进入审判程序,会消耗大量的司法资源。酌定不起诉制度能够使司法机关将有限的资源投入到更严重的犯罪案件处理中,提高司法效率。
2、促进社会和谐:通过促成当事人之间的和解,赔偿被害人损失并获得谅解,能够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在上述案例中,当事人与被害人之间的矛盾得到了妥善解决,避免了矛盾的进一步激化。
故意伤害罪酌定不起诉制度在司法实践中具有重要意义。通过对具体案例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到律师在其中发挥着关键作用,同时这一制度也切实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了社会的和谐与司法资源的合理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