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观察报 记者 郑晨烨 2025年全国两会期间,全国人大代表、极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钟波就防范知识产权权利滥用、打击敲诈勒索式维权等议题提出建议。

钟波表示,在我国市场经济蓬勃发展的进程中,知识产权保护对于激励创新、促进公平竞争、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意义。特别是对于民营企业而言,知识产权是其创新成果的重要体现,也是其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立足和发展的关键所在。

在他看来,目前知识产权领域存在如下几类不良行为:第一类是权利滥用行为。权利人以知识产权纠纷作为工具,谋求远超越其专利权利本身范畴的超额利益甚至违法利益;第二类是程序滥用行为。权利人明知其知识产权存在瑕疵,意图迫使竞争对手陷入应对知识产权司法、行政程序的困局来干扰妨碍竞争对手企业正常有序经营;第三类是虚假维权行为。权利人以非法手段获取权利或捏造、虚构权利开展维权,甚至以敲诈勒索、强迫交易等违法犯罪行为谋求非法利益。

为了有效防范知识产权权利滥用,打击敲诈勒索式维权行为,使知识产权保护服务于“真创新”与“真共享”,营造良好的知识产权保护环境,钟波提出如下建议:

一是坚决整治知识产权体系不正之风。建议知识产权领域坚决贯彻《中央反腐败协调小组工作规划(2023—2027年)》,积极建设智能化监督体系,筑牢知识产权领域反腐防线。一方面,应建设数据库系统实现专利审查与答复、案件审理等关键环节全流程公开与透明化,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另一方面,利用大数据精准捕捉异常案件频发节点,如商标恶意抢注、专利侵权裁决拖延、裁判结果不公正等,并联动司法、市场监管部门,对监督中发现的涉嫌腐败问题严肃查处,建立行贿“黑名单”,对涉案代理机构及人员实施跨领域联合惩戒,形成强大震慑力,确保知识产权领域风清气正。

二是健全关于知识产权滥用和恶意诉讼的法律体系。目前我国法律中关于权利滥用、恶意诉讼等行为的规定仍属于原则性条款,对于权利滥用以及恶意诉讼的构成要件、判断要素、损害赔偿范围及标准等并没有具体的规定,极大增加了法院审理的难度和打击滥用行为的效力。建议加快推动相关法律完善,明确此类行为的法律界定、认定标准、处罚措施以及救济程序,尽可能减少个案认定中的不确定因素,使知识产权滥用在法律层面有清晰的评判依据,让执法和司法机关在处理相关案件时有法可依,做到精准打击,也让知识产权恶意被害者有明确的救济途径,实现法律公平正义。

三是加强司法与行政协同保护,实现多元化监管机制。由于知识产权案件的特殊性,涉及部门广泛,并且对于知识产权恶意受害者来说,存在举证难、立案难的救济困境。建议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市场监管部门、司法机关、公安部门等多部门建立联动执法机制,形成监管合力。一方面,完善司法与行政执法的信息共享机制,确保行政执法标准与司法裁判标准的一致性;另一方面,成立知识产权恶意维权打击专班,强化日常监督,针对在关键节点例如重要展会、融资上市、销售大促期间发起的知识产权诉讼进行重点关注,及时介入调查,开辟知识产权恶意维权申诉绿色通道与流程。

四是强化法律责任追究。对于知识产权权利滥用行为,要明确法律责任,滥用权利及恶意诉讼人应当及时为其行为承担相应法律后果;针对涉嫌违法犯罪人员,应当加大追究力度,让违法者付出沉重代价,震慑此类违法犯罪行为人。对于涉嫌利用知识产权纠纷为名目的权利滥用、恶意诉讼及敲诈勒索等行为,不因知识产权纠纷的复杂性或违法犯罪人员借助民商事行为进行掩盖而忽略其本质上的非法性,应查尽查;对于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知识产权滥用和恶意诉讼案件,建立快速审理通道,简化程序,严格按照最高法缩短知识产权诉讼周期的要求,让违法者尽快受到法律制裁。

五是创新知识产权保护模式,适应技术迭代节奏。针对新兴技术领域,如AI、机器人等新兴领域若完全套用传统知识产权保护模式可能对创新形成阻碍,建议构建灵活、分级的保护框架以平衡创新激励与知识产权风险防控。建议可通过“司法判例确立规则—行政管理验证效果”的闭环机制进行动态管控,以便管理制度能匹配技术迭代节奏,填补法律空白。


郑晨烨经济观察报记者

深圳采访部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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