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伤害罪致人重伤二级具,有自首、认罪认罚、被害人谅解等情节,如何处罚

案例:杨**故意伤害罪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法院:河北省秦皇岛市北戴河区人民法院

案号:(2024)冀0304刑初66号

损害后果:重伤二级

刑期: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案发时间:2024.04.27

裁判日期:2024.08.07



公诉机关指控:

2017年开始,被告人杨**的妻子杜某某与被害人卢某某长期保持不正当男女关系。2024年1月,杨**通过杜某某与卢某某的微信聊天记录发现二人在卢某某的车内发生性关系,杨**便给杜某某的汽车安装了GPS定位软件,监控杜某某的行车轨迹。2024年4月27日下午,杨**发现杜某某行车轨迹有异常,便回家拿了一根铁质暖气管,驾驶汽车按照定位来到北戴河区某某北侧的荒地,看到杜某某、卢某某的汽车停在此处。杨**看到杜某某与卢某某在卢某某的汽车后排座位上起身,杨**从车里拿出暖气管砸碎卢某某的汽车后座玻璃,卢某某和杜某某下车,杨**使用暖气管朝卢某某抡打数下,卢某某受伤倒地。杨**见卢某某倒地便停止殴打,杜某某查看卢某某伤情并拨打120急救,杨**驾车离开现场。经秦皇岛市某某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卢某某的损伤程度构成重伤二级。杨**案发后投案自首,赔偿卢某某22万元取得谅解。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杨**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系自首且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杨**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被告人杨**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同意适用简易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杨**系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依法应从轻处罚和从宽处理。本案因系婚姻家庭、情感矛盾引发,被害人对本案的发生存在一定过错,可对被告人酌情从轻处罚。经社会调查,被告人杨**适宜社区矫正,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

裁判结果:

被告人杨**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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