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法案例【2025】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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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合同中约定有合法有效的仲裁条款的情况下,发生纠纷后能否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对此应如何处理?
案情简介
2023年12月,王某与甲公司签署《店面筹建运营咨询服务合同书》《技术培训合同书》,王某为此向甲公司支付技术学习培训费等费用3万元。后王某认为甲公司未能履行合同义务,导致其无法实现合同目的,故在要求甲公司返还所交费用无果后,将甲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解除案涉《店面筹建运营咨询服务合同书》《技术培训合同书》,被告返还其已支付的技术学习培训费等费用3万元。
甲公司在本案开庭前,向法院提出异议并提交仲裁协议,称《店面筹建运营咨询服务合同书》第四条第3款明确约定有仲裁条款,即“双方之间发生争议的,应当进行协商或由第三方调解,在无法通过协商和调解方式解决争议的情况下,双方均同意将争议提交A仲裁委员会进行裁决”;《技术培训合同书》第七条第1款也明确约定有仲裁条款,即“本合同未尽事宜或发生争议,甲方、乙方应本着诚信、平等、互让的原则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可向A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请求驳回王某的起诉。
法院审理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合同中约定有仲裁条款,发生争议能否向法院起诉?法院对此应如何处理?
法院经审查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六条,“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未声明有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提交仲裁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未对人民法院受理该案提出异议的,视为放弃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本案中,王某在立案时并未声明有仲裁协议,甲公司在本案开庭前向法院提出异议并提交仲裁协议,王某与甲公司签订的《店面筹建运营咨询服务合同书》《技术培训合同书》均约定了仲裁条款,该约定合法有效,应当裁定驳回王某的起诉。
最终,法院依法裁定驳回王某的起诉。
法官说法
仲裁和诉讼是解决争议纠纷的两种途径,二者在审理方式、程序、机构、适用范围等多方面存在差别。比如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但涉及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以及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不能仲裁,等等。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规定,仲裁协议包括合同中订立的仲裁条款和以其他书面方式在纠纷发生前或者纠纷发生后达成的请求仲裁的协议。当事人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未声明有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提交仲裁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未对人民法院受理该案提出异议的,视为放弃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本案中,当事人既已在案涉合同中约定了合法有效的仲裁条款,选择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就意味着他们放弃了通过诉讼途径由人民法院对纠纷案件进行审理的诉讼权利,故在仲裁协议合法有效、被告方在首次开庭前提交仲裁协议的情况下,法院依法裁定驳回原告起诉。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六条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未声明有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提交仲裁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未对人民法院受理该案提出异议的,视为放弃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
来源:山东高法、槐荫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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