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代理的一起刑事案件,一审法院判决被告人无罪,一审检察院不服提出了抗诉,但是二审检察院经过审理没有支持一审检察院的抗诉。

近日,二审法院裁定准予二审检察院撤回抗诉的申请。

那么,二审检察院为什么没有支持抗诉呢?今天,我们就聊聊抗诉那些事。



一审抗诉:检察院的 “纠错行动”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八条规定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认为本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时候,应当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这就赋予了检察院在一审判决裁定出现偏差时,启动纠错程序的权力。

那么,哪些情况下检察院会提起一审抗诉呢?

《人民检察院刑事抗诉工作指引》第九条 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提出抗诉:

(一)原审判决或裁定认定事实确有错误,导致定罪或者量刑明显不当的:

(二)原审判决或裁定采信证据确有错误,导致定罪或者量刑明显不当的:

(三)原审判决或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四)人民法院在审判过程中有下列严重违反法定诉讼程序情形之一,可能影响公正裁判的:

(五)刑事附带民事诉讼部分所作判决、裁定明显不当的。

(六)人民法院适用、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所作的裁定确有错误的。

(七)审判人员在审理案件的时候,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或者枉法裁判行为,影响公正审判的。



不抗诉:一审检察院有条件的纠错。

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抗诉工作指引》规定,对案件定罪事实清楚,因有关量刑情节难以查清,人民法院在法定刑幅度内从轻处罚的;法律规定不明确、存有争议,抗诉的法律依据不充分的;具有法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情节,量刑偏轻的等情形,一审检察院一般不提出抗诉。

二审登场:检察院的态度至关重要

当一审检察院抗诉后,案件进入二审阶段,此时上级检察院的态度对案件走向起着决定性作用。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五百八十九条规定:“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检察院按照第二审程序提出抗诉的案件,认为抗诉正确的,应当支持抗诉。上一级人民检察院认为抗诉不当的,应当听取下级人民检察院的意见。听取意见后,仍然认为抗诉不当的,应当向同级人民法院撤回抗诉,并且通知下级人民检察院。”

上级检察院在二审中会对案件进行全面审查。它不仅要审查一审判决、裁定在认定事实、适用法律以及诉讼程序上是否存在错误,还要审查下级检察院抗诉的理由是否充分合理。这个审查过程严谨且细致,需要查阅一审的全部案卷材料,包括证据、庭审记录等,同时还要对案件相关的法律条文进行深入研究。

以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四十五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当中的检例第178号:王某等人故意伤害等犯罪二审抗诉案为例,攀枝花市人民检察院以量刑不当为由,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并报请四川省人民检察院支持抗诉。二审中,四川省人民检察院通过审查发现,一审法院在量刑时确实没有充分考虑犯罪嫌疑人的恶劣情节,抗诉理由合理,于是支持抗诉。最终,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根据检察院的抗诉意见,对案件进行改判,以故意伤害罪改判王某死刑,决定执行死刑,加重了对犯罪嫌疑人的刑罚,使得判决结果更加公正合理,维护了法律的威严和司法公正。由此可见,二审中检察院支持抗诉与否,直接关系到案件能否得到正确的处理,对当事人的权益影响深远。

支持抗诉:背后的考量与依据

二审检察院支持抗诉并非随意为之,而是有着严格的判断标准和充分的依据。当一审判决存在认定事实不清的情况时,检察院极有可能支持抗诉。事实认定是案件判决的基石,一旦基石不稳,判决结果必然会受到影响。

比如在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四十五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当中的检例第180号:李某抢劫、强奸、强制猥亵二审抗诉案中,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检察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人李某犯盗窃罪系事实认定错误、适用法律不当,量刑畸轻,李某的行为符合抢劫罪的构成要件,应当认定为抢劫罪。2018年3月30日,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检察院向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并报请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支持抗诉。2018年9月28日,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支持抗诉。2018年9月29日,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采纳检察机关意见,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2019年12月20日,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采纳人民检察院抗诉意见和指控意见,认定被告人李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犯强制猥亵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由此可见,对于一审判决对事实认定不清的情形,二审检察院是会支持抗诉的。

除了事实认定问题,法律适用错误也是二审检察院支持抗诉的重要依据。法律的适用如同精密的仪器,需要准确无误地运行。在彭显武、黄洪昌故意伤害案中((2019)湘01刑终1243号),一审中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黄洪昌在共同犯罪中认定其系从犯,浏阳市人民检察院抗诉称:被告人黄洪昌在共同犯罪中起教唆作用,系犯意提起者、犯罪策划者,应当认定为主犯,原审判决认定其系从犯属法律适用错误,导致判决结果不符合法律规定和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浏阳市检察院抗诉后,长沙市人检察院通过深入研究案件和法律条文,发现一审法院在法律适用上确实存在错误,进而支持抗诉,促使二审法院纠正错误,正确适用法律,让犯罪嫌疑人得到应有的惩处。

此外,当一审判决存在严重违反法定诉讼程序的情况,影响到案件公正审判时,二审检察院也会支持抗诉。诉讼程序是保障司法公正的重要环节,任何违反程序的行为都可能破坏司法的公正性和权威性。例如在周某烨、廖某合同诈骗案中((2024)赣10刑终47号),资溪县人民检察院抗诉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有误,审判程序违法,理由是法院在庭审过程中并未针对与量刑有关的该改变事实、证据进行法庭调查、辩论,在判决中直接增加了犯罪数额的认定及刑期,剥夺了被告人的辩护权,存在程序违法的错误。抚州市人民检察院经审查确认该程序违法事实,认为其严重影响了案件的公正审判,从而支持抗诉,要求二审法院对案件进行重新审理,以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和司法公正。

不支持抗诉:原因剖析

在二审程序中,并非所有一审检察院的抗诉都会得到上级检察院的支持,存在二审检察院不支持抗诉的情形。其中一个关键原因是一审判决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上并无错误,量刑也处于合理范围。当一审法院依据充分、确凿的证据对案件事实进行准确认定,并且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定罪量刑时,二审检察院经审查确认后,会认为一审判决公正合理,无需通过抗诉来改变结果。

抗诉理由不充分也是导致二审检察院不支持抗诉的重要因素。若一审检察院提出的抗诉理由缺乏有力的证据支撑,或者在法律适用的解释上不够合理,二审检察院便难以认同其抗诉主张。以杨妙钦职务侵占案为例((2020)粤01刑终1924号),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审理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杨妙钦犯职务侵占罪一案,于2020年9月18日作出(2020)粤0112刑初383号刑事判决,判决:被告人杨妙钦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但广州市人民检察院认为黄埔区检察院提出的抗诉理由缺乏的证据支撑,抗诉理由不充分,不支持抗诉。最终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准许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检察院撤回抗诉。 在这个案例中,一审检察院抗诉理由未得到二审检察院认可,关键在于其抗诉所依据的事实和法律观点,在二审检察院的审查中无法成立,导致抗诉未获支持。



抗诉风云:影响与启示

检察院抗诉无论是在一审阶段启动纠错程序,还是在二审中决定案件走向,都对司法公正和当事人权益有着深远影响。从维护司法公正的角度来看,抗诉如同司法体系中的 “啄木鸟”,及时发现并纠正一审判决裁定中的错误,确保法律的正确实施,让每一个案件都能得到公正的处理。它是司法公正的重要保障,通过对错误判决的纠正,维护了法律的尊严和权威性,使司法活动始终在公平正义的轨道上运行。

对于当事人而言,抗诉直接关系到他们的切身利益。在刑事诉讼中,当事人的自由、财产甚至生命都可能受到判决结果的影响。如果一审判决存在错误,检察院的抗诉可能成为他们获得公正裁决的关键。当被告人被错误定罪或量刑过重时,抗诉可能使他们得到公正的审判,恢复自由或减轻刑罚;而当被害人认为判决对犯罪嫌疑人处罚过轻,未能给他们应有的正义时,抗诉则可能促使法院加重对犯罪嫌疑人的处罚,为被害人讨回公道。

在当今社会,公众对司法公正的关注度日益提高,每一个司法案件都可能成为社会舆论的焦点。检察院抗诉作为维护司法公正的重要手段,其过程和结果不仅关乎当事人的权益,也影响着公众对司法系统的信任。每一次公正的抗诉和改判,都像是在向社会传递一个信号:法律是公正的,司法系统有能力纠正错误,保障公平正义。这有助于增强公众对法律的信仰,提升司法系统的公信力,促进社会的法治建设。

检察院抗诉在刑事诉讼中扮演着举足轻重的角色,它是司法公正的守护者,是当事人权益的捍卫者。我们应当关注每一个抗诉案件,理解其背后的法律意义和社会价值,共同维护司法公正,相信法律的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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