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工人日报

买家通过微信购买了一只鹦鹉,确认收货后鹦鹉夺门而出一去不回,买家诉至法院,要求卖家退回货款并承担运费。

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案↓↓↓

网购的鹦鹉

到家不足20分钟飞跑了

2023年5月19日,自称有两三年养鸟经历的于某,通过微信向从事宠物销售工作的邓某订购了一只鹦鹉幼鸟,并通过微信向邓某转账3000元。5月25日19时28分,于某在微信上告知邓某,已收到快递员送来的鹦鹉,且鹦鹉状态非常好。

然而,仅过了不到20分钟,于某在微信上告知邓某,鹦鹉飞跑了。

于某认为,自己收到的鹦鹉包装是敞开的,鹦鹉顶开了笼子在室内飞。鹦鹉之所以会飞出家门,应完全归咎于邓某在打包时没有封好胶带,导致包装不严实。

于某诉至法院,要求解除与邓某之间的买卖合同,判令邓某退还货款3000元,承担运费160元。

法院:

买家应自行承担

鹦鹉损毁、灭失的风险

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一审后认为,于某向邓某购买活体鹦鹉并支付价款,双方之间形成买卖合同关系。于某主张因邓某包装不善导致鹦鹉飞走且无法寻回,致使其合同目的无法实现。

但据庭审查明的事实来看,于某收到鹦鹉后,鹦鹉一直处于其控制之下,鹦鹉飞走的直接原因是于某母亲突然从外打开房门,故于某不能归责于邓某,应当自行承担鹦鹉损毁、灭失的风险。遂判决驳回于某的诉讼请求。

于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于某在二审中承认自己找到了鹦鹉,自愿无偿留给捡到鹦鹉的人饲养,现在又向邓某主张退还购买鹦鹉款项,其诉请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来源:人民法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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