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一、案件梳理
林婉静与何志贤于1959 年结婚,婚后育有二子,分别是长子何宇松和次子何俊生。何志贤在 1976 年去世,林婉静于 2010 年离世,二人皆未留下遗嘱。何宇松与林婉静于 1987 年登记结婚,1988 年生下儿子杨宇(曾用名何宇辉),1990 年双方经法院调解离婚,杨宇由林婉静抚养。
位于北京市房山区一号的房屋,于2002 年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登记的所有权人是何宇松。何俊生称该房屋由林婉静出资购买,虽登记在何宇松名下,但实际应属林婉静所有。何宇松与林婉静曾在该房屋居住生活,林婉静去世后,何宇松继续在此居住。2020 年 2 月,何宇松住院,何俊生夫妇对其进行照顾。2020 年 7 月,何宇松去世。在何宇松住院期间,兄弟二人通过短信、电话频繁交流。2020 年 2 月 13 日,何宇松在微信中向何俊生表示 “…… 我的财产你一半我儿子一半,……”,次日(2020 年 2 月 14 日),何宇松又通过微信给何俊生发送了一份遗嘱,内容提及坐落于北京市房山区一号的两居室房产,明确该房是母亲林婉静去世后留下的,由林婉静于 2000 年花费约 11 - 12 万人民币购买,鉴于离婚后儿子杨宇随母亲林婉静生活且与自己无联系,决定在自己病故后,该套房产由弟弟何俊生继承,其他人不得继承和干预,何宇松在遗嘱上签名并注明日期。此外,杨宇分别于 2020 年 4 月 12 日到医院探望何宇松,4 月 26 日、5 月 24 日前往一号房屋探望。
何俊生以法定继承纠纷、遗嘱继承纠纷为由将杨宇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自己继承位于北京市房山区一号房屋,并要求杨宇承担诉讼费。杨宇则辩称不同意何俊生的诉讼请求,坚称诉争房屋由何宇松出资购买,何宇松拥有完全所有权,何俊生作为第二顺序继承人无权继承,请求法院驳回何俊生的诉求。何俊生提交了与何宇松的微信、短信、通话记录作为证据,用以证明自己对何宇松照顾较多,有权继承何宇松遗产,同时主张一号房屋是林婉静出资购买,何宇松在遗嘱中已放弃继承,房屋应由自己继承。杨宇对微信记录不予认可。经法院释明,何俊生坚持要求继承房屋,不同意给付杨宇相应房屋折价款。
二、争议焦点
涉案房屋的实际出资人及所有权归属:何俊生主张房屋由林婉静出资购买,虽登记在何宇松名下,但应属林婉静所有;杨宇则认为房屋是何宇松出资购买,何宇松拥有完全所有权。
何俊生是否有权继承涉案房屋:何俊生认为自己对何宇松尽了主要扶助义务,且何宇松通过微信订立遗嘱将房屋指定由其继承,自己有权继承房屋;杨宇则认为何俊生作为第二顺序继承人,在自己(第一顺序继承人)存在的情况下无权继承,且不认可何宇松的微信遗嘱效力。
三、裁判结果
房山区一号房屋由何俊生继承。
四、案件分析
(一)房屋所有权归属的判定
出资情况认定:通过何宇松于2020 年 2 月 14 日发送的微信遗嘱内容,可以证实一号房屋系林婉静出资购买。尽管房屋所有权证登记在何宇松名下,但微信遗嘱这一关键证据表明,房屋的实际出资情况与登记情况存在差异,不能单纯依据登记来确定房屋的实际归属。
物权登记与实际权属关系: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在本案中,即便房屋登记在何宇松名下,但结合出资情况等证据,应综合判断房屋的实际权属。林婉静出资购买房屋的行为,在一定程度上表明其对房屋享有权益,不能仅因登记在何宇松名下就认定房屋完全归何宇松所有。
(二)继承权利的确定
法定继承层面:何志贤先于林婉静去世,林婉静去世后,其遗产应由法定继承人继承。何宇松和何俊生作为林婉静的儿子,均为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然而,何宇松通过微信遗嘱的方式放弃了对一号房屋的继承权利。
遗嘱继承层面:何宇松于2020 年 2 月 14 日通过微信订立遗嘱,该遗嘱符合电子数据证据的相关规定。当事人以电子数据作为证据的,应当提供原件。电子数据的制作者制作的与原件一致的副本,或者直接来源于电子数据的打印件或者其他可以显示、识别的输出介质,视为电子数据的原件。何俊生提供的微信遗嘱能够清晰显示何宇松的真实意愿,即决定在自己病故后,将一号房屋由弟弟何俊生继承。虽然杨宇对微信记录不予认可,但未能提供相反证据予以反驳。综合来看,何宇松的微信遗嘱具有法律效力,何俊生依据遗嘱有权继承一号房屋。
何俊生对何宇松的扶助情况:结合双方自述及何俊生提交的与何宇松的微信、短信、通话记录,可以证实何俊生在何宇松住院期间对其尽了主要扶助义务。这一事实在一定程度上也增强了何俊生继承何宇松遗产的合理性。
(三)杨宇抗辩理由的分析
杨宇认为一号房屋属于何宇松遗产,何俊生无权继承。但从证据和法律规定来看,一方面,房屋实际由林婉静出资购买,并非完全属于何宇松个人财产;另一方面,何宇松通过有效的微信遗嘱放弃了对房屋的继承权利,并指定由何俊生继承。因此,杨宇的抗辩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采信。
五、胜诉办案心得
深度挖掘与固定证据:在处理遗产继承纠纷案件时,要引导当事人深度挖掘与案件相关的各类证据。对于电子数据证据,如微信记录等,要及时固定,确保证据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本案中,何俊生提交的微信遗嘱及与何宇松的交流记录成为关键证据,通过对这些证据的有效运用,有力地支持了其诉讼请求。
精准解读法律规定与证据关联性:深入研究遗产继承相关法律规定,准确把握法定继承、遗嘱继承的适用条件,以及电子数据证据在诉讼中的效力认定。在本案中,通过精准解读法律规定,明确了房屋实际出资与物权登记的关系,以及微信遗嘱的法律效力,将法律规定与案件证据紧密关联,为胜诉奠定基础。
有效应对被告抗辩策略:面对被告提出的诸如房屋所有权归属、继承人资格等抗辩理由,要制定针对性的应对策略。通过严谨的证据论证和法律分析,逐一反驳被告的观点。在本案中,针对杨宇关于房屋所有权和何俊生继承人资格的抗辩,从房屋出资情况、遗嘱效力等方面进行深入分析,成功化解被告的抗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