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 法学学术前沿

劳动作为中国宪法的初心

评《如山如河——中国劳动宪法》

作者 | 任希鹏,北京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

目 录

一、劳动、劳动法与宪法

二、比较的和宪法的视野:“兴而未起”的中国劳动宪法

三、主人翁还是打工人?劳动宪法的内在张力

四、结语:劳动人民与宪法政治

内容提要

一、劳动、劳动法与宪法

“它没宪法”——在马伯里诉麦迪逊案所支配的宪法想象中,人们对中国宪法的思考长期处于“变法心态”与“文人政治”之中。违宪审查制度的阙如使宪法规范研究难以施展,毕竟,缺少了司法审查,宪法规范的解释无法与社会现实相结合,只能沦为“它没宪法”的自怨自艾。为此,宪法研究不得不“退而求其次”,关注中国宪法的立法实施,由此诞生一个新的宪法研究领域——部门宪法,通过宪法与部门法的互动,为宪法释义学寻找运用的空间,“劳动宪法”便是这种互动的产物之一。略显尴尬的是,部门立法当然不失为行宪的途径,即便作为“绣花枕头”,宪法总还有一些“无用之用”,但中国劳动法的囧境恰恰在于,对于广大劳动群众来说,劳动法的实践却每每让人想起那句经典的台词——“还有王法吗?还有法律吗?”于是,劳动法和宪法的相遇颇似一对难兄难弟凑到了一起,劳动宪法的提出不禁引人遐想,二者的相遇能够产生怎样的共振?中国劳动宪法这一议题的提出究竟意味着什么?

然而,劳动宪法就等于劳动法+宪法吗?那是否可以提出一个中国经济宪法抑或是中国社会宪法等等呢?还是说,劳动之于宪法前乃是一个定语而非名词,它不单指劳动法这一部门法,而是与中国宪法乃至中国宪制所密切相关的“劳动”。由此,中国劳动宪法就不仅是基本权与宪法律意义上的部门法+宪法的互动,而是关涉到中国宪法背后重大的宪制问题。那么“劳动”,又意味着什么呢?正是在阎天的新书中,他对中国劳动宪法的思考为我们重审劳动、劳动法与宪法提供了一个契机和参照,我们会看到作者如何穿梭于劳动法与宪法两大领域,借劳动法激活宪法问题,借宪法推动劳动法发展,他不仅运用教义学的方法在宪法的维度上展开劳动法的问题,同时还以历史的视野挖掘出劳动宪法的内在张力。

在导论中,阎天便提出了劳动与宪法关系的三种形态:一是劳动作为宪法规制的社会领域/部门,对应于部门宪法;二是劳动作为宪法结构支撑和整体定性的制度,贯穿于宪法之中;三是劳动作为先于宪法而存在的逻辑前提,即“劳动人民制宪”。(第4页)作者对中国劳动宪法的解释定位于第二种形态,即劳动是实现宪法五大价值目标——生计、民主、平等、光荣和效率的重要手段。这一定位有意避开了具有制宪权意义的劳动问题(第三种形态),同时也区别于具体的部门宪法领域(第一种形态),作者同时强调,正是这一形态的中国劳动宪法不同于美国、德国等资本主义国家的劳动宪法,概因劳动仅是资本主义宪法中的某一领域。然而,在本书对中国劳动宪法落实于劳动法上的讨论中,作者似乎又回到了部门宪法的领域,而在对劳动宪法进行规范解释的过程中,第三种形态的劳动宪法却也若隐若现。实际上,阎天所提出的劳动宪法的三种形态,难道不正对应着劳动、劳动法与宪法的复杂关系吗?

由此,如果读者有心(也许并非作者有意),这部论文集的编排某种程度上呈现出上述三种形态的交织。平等就业、民主管理以及导论的后半部分讨论的是宪法劳动价值的落实,在对劳动法具体问题的讨论中将读者引向宪法的维度,通过对宪法的规范解释再回到劳动法之中。其中,在对具体劳动法问题的原理分析中作者始终以美国劳动法作为其参照,而对宪法劳动价值的落实,作者则寄希望于立法行宪的中国模式。从第三章开始,按劳分配、劳动纪律、破产保障这三章由劳动法返回到宪法之中,作者通过对按劳分配的规范解释揭示出宪法解释的“改革宪法观”,对劳动纪律与破产保障的讨论则是中国宪法历史实践的进一步展开。正是围绕劳动与劳动者,改革宪法的内在张力得以显现,中国劳动宪法的历史逻辑与理想秩序呼之欲出,我们进而可以想象和超越规范宪法的视野,理解中国劳动宪法如何是一个宪制问题,又是因何不同于资本主义的劳动宪法。本书所展示出的理论张力,或许正如中国劳动宪法的内在张力,只有将其作为一个整体方得感知。正如作者在后记所说,整本书是两段学术旅程的汇合——从美国法到中国法,从劳动法到宪法。

二、比较的和宪法的视野:“兴而未起”的中国劳动宪法

“劳动是宪法上的一种遍在(omnipresence)。”(第二种形态)(第5页)中国劳动宪法因此不同于资本主义宪法对雇佣劳动的保护,但一旦讨论到劳动宪法的落实,中国劳动宪法却处于“兴而未起”的历史阶段。阎天认为,中国《劳动法》的总则与分则、劳动法与后续立法之间都存在脱节现象,导致宪法上劳动价值的失落,使得劳动制度无法支撑宪法上的五大价值(第14页)。在后文对平等就业、民主管理等问题的讨论中,他便致力于在劳动法具体问题的层面实现宪法上的劳动价值,这一努力无疑为我们树立了劳动宪法研究的标杆,它兼具着比较的和宪法的视野。一方面,尽管中美劳动宪法有着根本的不同,但正是在具体劳动法律实践的层面,美国反就业歧视的一般理论、集体劳动关系法的兴衰之鉴才有可能成为讨论的重要参照,不过作者也清楚地认识到,这种借鉴只能是制度原理层面的对话,而非简单的“法律移植”。另一方面,作者对劳动法问题的讨论又不断超越着单一的部门法研究,通过对宪法条款的解释为劳动法提供价值理念与制度实践的支撑,进而推动劳动法的变革与宪法价值的落实,由此,释宪和行宪就成为劳动宪法的理论基点。但正是在释宪的过程中,劳动问题在宪法层面的解释张力凸显出来,在后三章中,这种张力得以进一步的展开。

在第一章对平等就业的讨论中,参照美国反就业歧视法的一般理论,作者尝试建构起中国反就业歧视的两种模式——侵权法模式与宪法模式。作者指出,中国在乙肝平权运动中形成的反就业歧视的侵权法模式,其背后所坚持的主流平等观实际上是一种基于个人主义哲学、追求效率优先的机会平等,通过个体侵权诉讼实现能者就业,但其仅仅关注用人单位的自己责任而非社会性的歧视。由此,侵权法模式实质上是以用人绩效牺牲其他社会价值,造成了今天反就业歧视法在保护弱势群体中的制度性危机,作者进而提出,对社会弱势群体进行保护作为一种不同于个人主义的新平等观,可以通过引入宪法、借助行宪机制推动其制度化,作者想象的行宪机制不同于司法审查的美国传统,而是通过“宪法对话”这一机制,在民众对新平等观的宪法诉求与国家之间形成互动,从而推动反就业歧视法的宪法模式的确立。

然而,如果对乙肝维权运动加以回顾,我们会发现侵权法模式的形成实际上是作者主张的新平等观之宪法模式的预演,因为乙肝维权运动所依赖的平等观同样来自于宪法,这场运动不仅诉及宪法权利,包括平等权、劳动权以及人格尊严与政治权利,还与彼时宪法诉讼的推动直接联系起来。而侵权法模式的最终形成则有赖于乙肝平权运动与政府法制改革之间的持续互动,最终以《就业促进法》的立法行宪确立了乙肝歧视人格侵权的民事诉讼模式。(第33页)这难道不也是一场“宪法对话”吗?在论述新平等观的宪法依据时,作者否定了将劳动等同于“劳动权”,进而等同于劳动关系中的权利这一误区,“这种释宪思路将劳动矮化为劳动契约的标的,不仅为用人单位待价而沽、只论绩效的做法提供了依据,而且剥离了劳动的政治和社会意涵,违背现行宪法的规定。”于是,新平等观背后的劳动观正是具有政治和社会意义的劳动,但作者同时也发现,宪法中的按劳分配条款同样也可以为主流平等观提供支持。(第53-54页)因此,反就业歧视中的两种平等观之争其实来自于宪法内在的解释张力,平等观背后实际上对应着宪法不同的劳动观,以经济效率、按劳分配为追求的劳动观决定着效率为基础的机会平等观,而保护弱势群体的平等观则指向劳动的政治和社会意义。反就业歧视之争因而成为一个宪法解释的问题,作者其实也清醒地认识到这一点:“围绕这个冲突必然发生漫长的宪法对话和解释之争,新平等观能否胜出尚且未卜。”(第54页)

如果说反就业歧视只是一般理论的借鉴,第二章民主管理的讨论则直接来自于美国经验,作者通过反思美国集体劳动关系法的兴衰,指出集体劳动关系法的核心在于作为独立价值内容和制度体系的工业民主,工业民主包括工会民主与劳资民主,正是工会过度集权、经济效率对劳资民主的挑战造成了美国集体劳动关系法的衰落。与美国显著不同的是,中国的工业民主有着坚实的宪法和法律基础,在确立起工业民主的价值正当性后,作者吸收美国之教训,从工会民主与劳资民主两方面提出了具体的制度设计,畅想了中国集体劳动关系法的光明前景。

在阎天对美国工业民主的诠释中,二战后的政治多元主义与法律过程学派成为劳资民主的理论来源,多元主义的民主观意味着不同利益集团的多元共存和持续谈判,法律的任务就在于保证谈判公平从而促进民主的实现,但工业民主并未获得美国宪法的支持,而反观中国宪法则包含了经济民主的内容,作者自然通过对宪法中的经济民主条款进行解释,以此为中国集体劳动关系法寻找价值基础。然而,作者并没有为我们解释,为什么中国的经济民主有着坚实的宪法和法律基础,中国宪法中的经济民主条款又植根于何种价值理念和政治伦理,它同政治多元主义的民主是一回事吗?换言之,中国集体劳动关系法的宪法和价值基础如果是经济民主,那么这一经济民主的内在价值又是什么呢?我们同样可以发问,在围绕平等观的宪法解释中,劳动的社会与政治意义与美国宪法上的公民美德是可以通约的吗?中国平等改革的价值基础,究竟是何种平等?何种劳动?何种权利?平等观背后不同劳动观与劳动者形象的张力仍然需要进一步的解释。要理解这一系列问题,唯有对中国劳动宪法,对那个“劳动是宪法上的一种遍在”的劳动宪法进行不仅是体系结构而且是历史传统的解释,甚至越出第二种形态而走向第三种形态,去寻找劳动之于宪法的真正意义。

三、主人翁还是打工人?劳动宪法的内在张力

如前所述,本书的后三章由劳动法返回到宪法之中,阎天对宪法上的劳动规范展开了细致入微的教义分析,在对劳动宪法的核心规范——按劳分配的解释中,为了理解按劳分配条款的规范意涵,作者从宪法文本与行宪实践两方面入手,追溯了按劳分配规范的变迁过程,其讨论的原点是八二宪法的制宪时刻。而在对劳动纪律条款的讨论中,阎天的视野则从八二宪法回到共同纲领,一前一后构成了八二宪法的内在张力,也构成了破产法上两种劳动者形象的宪法根源。面对这一宪法张力,阎天意图在宪法规范解释的基础上实现“合题”,但在具体的论述中又不可避免地突破规范层面的劳动宪法,由此,劳动宪法的第三种形态其实就隐含在阎天的论述中。

由八二宪法出发,按劳分配规范的当代意涵不断被揭示出来,从最初制宪时的效率目标,经历市场经济体制的入宪,再到新发展理念引入创新和共享两个价值目标,按劳分配条款生发出价值目标与制度手段相配合的15条宪法命令。作者所作的规范解释自觉遵循着“改革宪法观”,所谓改革宪法观,将1982年作为制宪时刻就足以说明其关键,要言之,改革宪法观的立场首先是演进主义的,演进主义相对于过去的原旨主义,用规范化的宪法解释取代政治化的经典理论;进而,演进主义就意味着“与时俱进”向前看,改革宪法与改革同行,源于改革、指导改革。然而,以八二宪法为原点的讨论,实际上意味着以一次宪制转型作为前提,由此带来的问题则是,向前看的改革宪法如何容纳它的前史?

对劳动纪律的讨论,便不可避免地将视野由改革宪法拉回到原点之前,《共同纲领》、“五四宪法”、“七八宪法”成为理解八二宪法有关劳动纪律义务条款不可或缺的依据,向前看转为向后看,八二宪法的内在张力得以逐步展开。理解宪法中的劳动纪律义务,不仅需要回到八二宪法之前的宪法文件,还有必要理解马克思主义的理论框架。只有先回答了为什么劳动,为谁而劳动的问题,才能理解劳动义务的问题。在社会主义的新中国,国家与企业、劳动者的利益是一致的,劳动者是国家的主人,遵守劳动纪律以及热爱劳动、积极劳动就是劳动人民当家作主的前提和保证,劳动者也就必须通过遵守劳动纪律、提高劳动觉悟而成为主人翁,主人翁的高度责任感同时也意味着劳动最光荣。因此,劳动纪律首先来自于人民当家作主的政治要求,其次则是以劳动者的积极奉献发展社会生产,实现经济与民生的目标。虽然上述规范解释被定义为劳动纪律义务的原初含义,但八二宪法并未将其加以否定和排除,对这一原初含义的解释已经显示出不同于改革宪法观的解释立场与方法,其中人民当家作主的政治要求也在不断开示“劳动人民制宪”这一劳动宪法的制宪权维度。

然而,如果遵循改革宪法的与时俱进及其背后对经济效率的重视,劳动纪律的变迁也同样有其宪法根源。伴随着持续的宪制转型与社会变迁,《劳动法》以惩罚代替教育、以服从管理代替提高觉悟,企业成为劳动纪律的执行主体,劳动纪律的政治目标逐渐边缘化,经济与民生目标之间则充满紧张,甚至劳动纪律义务的宪法地位都自身难保。实际上,劳动纪律与按劳分配规范的变迁过程无疑是一体的,它们同属于改革宪法背后的宪制转型过程,包括国家、企业与劳动者角色的变化、利益主体的分化与社会道德的变迁,这恰恰需要以中国政治经济体制的改革史作为背景。由此在八二宪法内部,政治与经济、改革与保守之间产生了深刻的张力,这种张力集中反映在“劳动”的解释上,在劳动纪律变迁的背后,其实就隐含着宪法内在张力下对劳动、劳动者与劳动权的不同理解。新旧破产法中的劳动者形象,正是宪法上关于劳动者二元认知的延伸,劳动者形象在破产法中的转换,生动反映着宪法的内在张力:

“旧破产法建立了劳动者的主人翁形象,赋予其积极、奉献和有权的特质,加以激发、补偿和尊重;新破产法转而建立了劳动者的受害者形象,赋予其消极、谋生和无权的特质。”(第168页)

所谓劳动者的主人翁形象,正是源自于宪法上对劳动者作为国家主人的理解,从劳动人民当家作主出发,主人翁的态度正是劳动者为公劳动的态度,“这是劳动作为宪法义务的内在逻辑,也是宪法劳动规范作为承认规范的意义所在”(第178页),而承认规范反映的正是劳动创造人民、人民创制宪法这一制宪权意义上的劳动宪法。劳动者作为受害者的形象,则来自于改革宪法观下的劳动纪律与企业经营自主权,以及作为弱者的劳动者权益的宪法保障,而正是这一受害者形象,全面反映着劳动法学对劳动关系从属性本质的认识,或者说,今日劳动关系的从属性理论,就建立在劳动者的受害者形象之上。“宪法将两类特质、两种形象视作‘劳动者’这个基本范畴的一体两面,它们不仅具有张力,而且相互依存。”(第191页)

如何应对这样的张力?本书给出的答案是,走向对立统一的合题,在全书的讨论中我们都能发现作者实现合题的努力,从用人绩效的平等观走向弱势群体的新平等观,按劳分配由效率目标融入创新与共享目标,劳动纪律原初含义在新时代的复归和改造,尤其是劳动精神政治性目标的回归,追求政治经济民生目标的统一都在促使宪法的向前看与向后看实现统一。对于劳动者的理解,宪法的合题也就意味着既不能否定劳动者的政治属性,也要避免劳动者的“去人格化”,在两种形象间寻求中道。

然而,何为中道?按照阎天的解释,劳动宪法的讨论并不涉及第三种形态,因为该形态下的劳动具有制宪权的意义,与宪法解释关联甚小,它是革命的遗产,不能也不宜进入日常政治。(第5页)人民不再出场,劳动人民制宪也就无法进入宪法的规范解释之中,但正如我们看到的,阎天对劳动者主人翁形象以及对劳动政治意义的解释不可避免地触及了制宪权的问题,只不过他恰恰在此止步了,转而在宪法规范的内部寻求和解。实际上,正是制宪权意义上的劳动使劳动宪法的张力背后始终存在一个引而未发的问题,从劳动者的形象之别到劳动规范的内在张力,劳动宪法张力的两端是否意味着同等的规范意义,劳动宪法上的五大价值是否处于同一位阶?宪法上固然存在不同的劳动观与劳动者形象,但在这两种“劳动”理解中,作为主人翁的劳动者与政治意义的劳动观只有回到宪法第1条、第2条中才能得以解释,由它们所规定的劳动人民当家作主,必然将我们引向劳动宪法的第三种形态——劳动创造人民,劳动是宪法的前提。

四、结语:劳动人民与宪法政治

“打工人打工魂,打工都是人上人。”

曾经作为主人翁的劳动者,在以效率为目标的经济发展中,不可避免地成为企业成本核算下的生产要素,劳动者成为法律中和事实上的弱势群体。在权利本位的宪法观之下,劳动者作为受害者得到保护,打工人的劳动权利、弱势群体的平权运动都可以转化为宪法对公民基本权利的保障问题,以求实现经济与民生的平衡。然而,作为受害者的劳动者与“去人格化”的生产要素仅有一步之遥而已,劳动者要真正维护自己的公民权利,恰恰要先成为宪法上的政治主体。

本书的第五章中有这样一个问题,“旧破产法为什么要尊重经济民主?”(第176页),阎天对此的解释是,这与劳动者作为主人翁的“有权”特质是分不开的。何为“有权”,又为何“有权”?这对我们理解中国宪法上的经济民主条款至关重要,回到前文的问题,为什么中国宪法规定了经济民主,其背后的价值基础是什么?人民参与管理经济事业的条款首先出现在宪法第2条“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之后,人民主权的原则是经济民主的基石,而谁是人民则又必须回到第1条的国体条款,作为经济民主重要机制的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其最初设立恰恰是工人阶级作为领导阶级的制度基础,通过经济民主实现政治参与和经济建设的有机结合,以政治认同激发劳工群众的“主人”意识,将党委领导与群众参与结合起来,这一切就体现在经济民主的重要实践即“鞍钢宪法”之中。因此,中国宪法中的经济民主就不是多元利益主体的平衡,而是劳动人民要做国家和工厂的“主人”。经济民主背后劳动人民做主的政治伦理与宪法实践其实是在告诉我们,劳动之于中国宪法的意义,不仅与宪法中的基本权利规范有关,而是决定着社会主义国家的政治伦理与国家性质,决定着谁才是共和国的主人,正是在这一意义上,劳动就是中国宪法的初心,也正因如此,劳动才成为中国宪法上的“遍在”。究竟为什么劳动,又是为谁而劳动?劳动意味着什么?它们的答案就写在中国劳动宪法中,“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劳动人民建立了国家,制定了宪法,宪法中的劳动规范构成国家与劳动者的相互承认,而承认的劳动就是制宪权意义上的劳动,这一相互承认不仅规定在八二宪法中,而是贯穿于共和国的历部宪法,乃至上溯于苏维埃的宪法大纲之中。因此,认识中国劳动宪法,就不可能局限于“八二宪法”之中,而是有待于重新理解中国劳动宪法丰富的宪制实践与宪法文本。

正是通过劳动,政党得以识别、动员和组织最广大的人民群众,建设社会主义的伟大祖国、巩固人民当家作主的社会制度,由此劳动就是当代中国重要的宪制问题之一。劳动正是“我们人民”作为一个共同体的价值基础,也是共和国的正当性所在,承认这种正当性即承认作为政治主体的劳动者,今日对劳动伦理的再教育何尝不是对政治伦理的重建?劳动者必须首先是主人,由此不是抽象的公民权利与人人平等,而是劳动群众对人民主权的政治诉求,这才是基本权利的真正保证与中国劳动宪法的力量所在。固然,时代要求我们不断革新,改革宪法观追求的正是日新月异、与时俱进,但一个民族的宪法同样昭示着我们不忘初心,正是在“劳动人民制宪”的意义上,中国劳动宪法宪法并不只是权利保障法与权力约束法,不只是作为器用而不断革新的法,宪法本身就是对政治的无形建构,是承载共同体根本价值的道体所在。

“劳动——支撑起了宪法国家的大厦。离开了劳动,发展、创新、民主、秩序等根本宪法价值就无法实现,中国宪法就不复存在。劳动既成就了公民的人格,又成就了共和国的国格。我们的宪法,是一部中国劳动宪法。”(第210页)

阎天老师在本书最后附文中的慷慨陈词给人留下了无尽的想象空间,中国劳动宪法要向何处去?在附文三中,他将劳动法的一切冲突归结为代际的冲突,劳动法就是一场代际对话,他为劳动法学所赋予的使命即理解伟大的改革,寻找化解冲突和代际综合之道。在笔者的理解中,中国劳动宪法正是一代又一代人的事业,而代际对话首先就意味着共同体的延续,中国劳动宪法不是富人革命与奴隶主制宪,它每每让笔者想到人民英雄纪念碑上的碑铭,它所规定的国家伦理与理想秩序,正是我们后辈对革命先辈所背负的承诺,也是每一个中国劳动人民的宪法信仰。这篇文字或许也可以看成代际对话的一部分,然而真正的代际对话,不在文字之间,我们不应忘记这本书的标题——如山如河,那是劳动人民创造的历史,无论过去与将来,“春风杨柳万千条,六亿神州尽舜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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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 吴晓婧

审核人员 | 张文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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