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蕉岭县应急管理局公布《蕉岭县“10·23”一般生产经营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报告显示,2024年10月23日11时04分左右,205国道2551KM广东省梅州市蕉岭县高速南出口交叉路口路段,发生一起重型半挂牵引货车与摩托车相碰撞,造成摩托车驾驶人及乘坐人经现场抢救当场无效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

该事故调查报告主要内容如下——

蕉岭县“10·23”一般生产经营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摘选)


一、事故基本情况

2024年10月23日11时04分左右,某庆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乘载:某泉,未佩戴安全头盔)沿205国道由南往北方向行驶,途经205国道2551KM广东省蕉岭县高速南出口交叉路口路段时,与同方向由徐某某驾驶的豫HQ0605号牌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豫H1M34挂重型自卸半挂车发生碰撞,造成某庆和某泉当场死亡及双方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

二、事故相关情况

(一)生产经营单位情况

肇事车辆所有人是焦作市和运物流有限公司,该公司是一家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经营场所为河南省沁阳市产业聚集区沁北产业园区(西向镇魏村),经营者乔某某。

(二)车辆驾驶人员基本情况

1.徐某某,持“A2D”类机动车驾驶证,档案编号410810237762,初次领证日期2004年06月13日,有效期限2020年06月13日至长期;当前状态正常。经系统查询,近三年共有40条交通违法行为记录,均已处理完毕。发生事故时无涉嫌酒驾、毒驾。经调查,徐某某在事发前身体状况良好。在此次事故发生前无发生一般程序交通事故的记录。

2.某庆,系广东省蕉岭县蕉城镇叟乐村排二居民,持“E”类机动车驾驶证,档案编号441427019710。经系统查询,近三年共有2条交通违法行为记录,均已处理完毕。在事故中当场死亡。发生事故后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事故处理中队办案民警在县殡仪馆对某庆抽取心血并委托梅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进行血液中甲醇定性定量分析,检验结果为0mg/100ml,无涉嫌醉酒驾驶;排除毒驾。经调查,某庆在事发前身体状况良好。在此次事故发生前无发生一般程序交通事故的记录。

3.无号牌二轮摩托车乘坐人某泉,系广东省蕉岭县蕉城镇叟乐村下新24号居民,在事故中当场死亡。

(三)肇事车辆基本情况

1.肇事豫HQ0605号牌重型半挂牵引车。车辆所有人焦作市和运物流有限公司,车辆使用人徐某某;品牌解放牌,车架号LFWSRXRJ0L1E46318,发动机号53493862;机动车初次登记日期2020年09月25日,检验有效期至2025年09月30日止,强制报废期2035年09月25日止;使用性质货运,机动车状态查封;驾驶室载客3人。

牵引豫H1M34挂号牌重型自卸半挂车。车辆所有人焦作市和运物流有限公司,车辆使用人徐某某;品牌聚运达牌,车架号LZ9961ZC1L1LZY505,无发动机号;机动车初次登记日期2020年09月25日,检验有效期至2025年09月30日止,强制报废期2035年09月25日止,使用性质货运,机动车状态查封;核定载质量33700KG,总质量40000KG。

2.肇事无号牌二轮摩托车(品牌:新大洲牌,车架号:LALPCKK03E3049121,发动机号:E3211868);车辆使用人某庆;经调查,该车辆未购买车辆保险。

(四)事故现场道路状况

1.天气情况。事发时天晴,路面干燥。

2.道路情况。205国道2551KM广东省蕉岭县高速南出口交叉路口路段,道路呈交叉十字路口路段,南往蕉城镇叟乐,北往蕉城镇城区,东往蕉岭高速南出口,西往蕉城镇长寿新城;有标志标线及交通信号灯控制;白天,视线良好。经核查,事故路段的道路技术指标、交通安全设施的设置情况均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规范。

三、事故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情况

(一)死亡人员基本情况

1.某庆,男,现年52岁,出生日期为1972年03月05日,广东省蕉岭县蕉城镇叟乐村排二居民。

2.某泉,男,现年48岁,出生日期为1976年12月14日,广东省蕉岭县蕉城镇叟乐村下新24号居民。

(二)经济损失情况

本次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约250.1万元,其中死亡2人的赔偿金和丧葬费用约250万元,车辆损坏直接经济损失约1000元。

四、事故原因和性质

(一)事故原因。经调查组根据事故现场勘查、调查取证、车辆技术鉴定、当事人供述和证人证言,查实造成此次事故原因是某庆驾驶无号牌车辆穿插等候车辆;徐某某驾驶车辆疏忽大意、未确保安全行驶。

(二)事故性质。经调查组认定,蕉岭县“10·23”亡人交通事故是一起生产经营性道路交通责任事故。

六、事故责任的认定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1.焦作市和运物流有限公司。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由沁阳市交通运输局根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规定,作出行政处罚。

2. 沁阳市交通运输局。建议在该事故调查报告批复15日内,沁阳市交通运输局分管安全生产的领导对沁阳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对运输企业安全监管的科室负责人进行约谈;约谈记录,抄送蕉岭县应急管理局。

3.货车驾驶人徐某某。驾驶车辆疏忽大意、未确保安全行驶,由县公安局对徐某某交通违法行为作出处罚。

4.摩托车驾驶人某庆。负本事故的同等责任,由于某庆在此事故中死亡不予处罚,注销其持有“E”类机动车驾驶证。

(信息来源:蕉岭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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