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重庆市綦江区应急局公布《綦江打通“10·23”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报告显示:2024年10月23日1时47分许,重庆汇百源物流有限公司渝D56***重型自卸货车在綦江区省道104线220km+540m打通镇断桥路段发生一起道路交通事故,造成1人死亡,1车受损,直接经济损失约44.19万元。

经调查认定,綦江打通“10·23”一般道路交通事故是一起因涉事货车驾驶人在道路急弯路段超限速行驶、操作不当造成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该事故调查报告主要内容如下——


綦江打通“10·23”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摘选)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重庆汇百源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百源物流公司),系涉事货车所属单位,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6MA5YT97X4C,住所:重庆市万盛经开区黑山镇南门村雨潭寺二楼244室,注册资本:贰拾万元整,法定代表人:李*。

(二)事故车辆基本情况

1. 车辆基本情况。渝D56***重型自卸货车初次登记日期:2019年4月1日,检验有效期至2025年4月30日,使用性质:货运,品牌:红岩牌,车辆识别代号:LZFF31X69KD012626,发动机号19A00280610,整备质量15500kg,核定载质量15370kg,道路运输证号:渝交运管渝字500110133892号。

2. 车辆转卖及挂靠情况。渝D56***重型自卸货车,所有人:汇百源物流公司,实际车主罗*发; 2021年8月3日,前任车主罗*兴与汇百源物流公司签订《车辆挂靠合同》,将该车登记于汇百源物流公司名下;2024年10月19日,罗*兴与罗*发签订《车辆买卖协议》,罗*发取得渝D56***重型自卸货车所有权并将该车开回贵州习水从事货运业务,同时罗*发向汇百源物流公司缴纳了车辆提户费15000元,事发时车辆尚未进行提户。

(三)事故车辆驾驶人情况

罗*勇,事发时渝D56***重型自卸货车驾驶人,系车主罗*发自行聘请,两人系堂兄弟关系,事发前罗*发未将聘请情况告知汇百源物流公司。驾驶证档案编号:52030119****,准驾车型:B2。

(四)事故发生单位安全管理情况

1.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管理制度建立及落实情况。汇百源物流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未参与公司实际经营管理,公司日常运营和安全管理由实际控制人向*中全面负责。该公司自2023年9月以来,因经营困难,解散了相关管理机构,解聘了相关人员;相关安全管理制度已遗失,日常管理工作仅由向*中1人负责。

2. 涉事货车维护情况。经查,汇百源物流公司未明确车辆维护保养周期,渝D56***重型自卸货车事故发生前最近一次二级维护作业于2023年7月27日在重庆市綦江区明源汽车修理厂进行,该单位出具了车辆维护质量保证卡(质量保证期为0.5万公里或30日),经检测合格,准予出厂;该车的一级维护和日常维护均由车主和驾驶员自行负责。

3. 车辆动态监控情况。事发时汇百源物流公司所属车辆共计有2台,由全国道路货运车辆公共监管与服务平台按规定负责车辆动态监控,公司未自建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平台或委托使用第三方社会化监控平台进行车辆动态监控。

(五)事故发生经过

2024年10月22日23时许,罗*勇驾驶渝D56***重型自卸货车在贵州省习水县某煤场装载煤炭后,沿省道104线往重庆市綦江区打通方向行驶,23日1时47分许,当车辆行驶至重庆市綦江区打通镇省道104线220km+540m路段弯道时,以38km/h的速度(事发路段有“右急转弯”标牌)越过道路中心实线与道路左侧护栏相撞后驶出路面,向左侧翻于道路下方田土内,造成罗*勇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和车辆、护栏等受损。

(六)事故道路情况

事故现场位于重庆市綦江区打通镇省道104线220km+540m路段,该路段路面有减速设施,有“右急转弯”和“慢行”标牌,道路呈南北走向,南往石壕镇九处方向,北往打通镇小寨坝方向,道路南北向为双向两车道,道路为单黄实线分道,沥青路面,路面完好,干燥,急弯,视线良好。道路东侧是波形护栏、刘*文的住房和田土,西侧是波形护栏和田土。


图1  事故现场图


图2  涉事货车受损现场图


图3  事故现场救援图


图4事故现场道路情况图

(七)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1.人员伤亡情况。

本次事故造成1人死亡。死者罗*勇,男,汉族,37岁户籍地址:贵州省习水县**街道办事处**村七组。事发时系渝D56***重型自卸货车驾驶人。

2. 直接经济损失。

按照《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GB6721—1986)[1],经统计,合计直接经济损失约44.19万元(其中:驾乘险5万元,意外险30万元,车辆等财产损失约9.19万元)。

三、事故原因分析

事故直接原因:罗*勇驾驶重型货车在急弯道路段超速行驶且操作不当,导致事故发生。

(一)直接原因分析

驾驶员罗*勇未按规范操作,违规驾驶。事发时罗*勇以38公里/小时的行驶速度经过急弯路段,并违规越过道路中心黄实线,撞击护栏后驶出路面,导致车辆失去平衡发生侧翻,在此过程中,车辆驾驶室左侧受到猛烈撞击、严重变形,致使处于驾驶室内的罗*勇头部、躯干及四肢受外力严重撞击、挤压等伤害。

(二)事故相关检验检测和鉴定情况

1. 《重庆市安心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渝安心鉴〔2024〕车检鉴字第2035号)鉴定意见:事发前,渝D56***重型自卸货车前照明、车门装置及行驶、传动转向和制动系统性能有效;驾驶位安全带锁扣缺失,未能满足GB7258—2017《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第12.1.4条的要求;车辆第二轴左侧轮胎未能满足GB7258—2017《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第9.2.1条的要求。

2. 《重庆市安心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渝安心鉴〔2024〕车速鉴字第792号)鉴定意见:根据委托方提供的资料,渝D56***重型自卸货车在事故发生时的车速为38km/h。

3. 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检验报告》(渝公鉴(乙醇)〔2024〕38039号)检验结果:罗*勇心脏血液中未检出乙醇。

4. 《重庆市綦江区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书》(綦公鉴(病理)〔2024〕0027号)鉴定意见:罗*勇符合多器官复合型损伤死亡。

(四)间接原因分析

涉事货车驾驶人罗*勇安全行车、文明行车意识淡薄,驾驶过程中疏忽大意,导致事故发生。

五、有关处理建议

(一)因在事故中死亡免予追究责任人员

罗*勇,事发时系渝D56***重型自卸货车驾驶人,在事发急弯路段超速行驶,越过道路中心实线驶出路面,导致车辆侧翻发生事故。其行为违反了《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承担本次道路交通事故全部责任,鉴于其已在事故中死亡,建议免予追究责任。

(二)建议不予追究责任的单位

重庆市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綦江区公安交巡警支队打通公巡大队已经履行了安全监管职责,调查中,未发现其存在失职渎职行为。事故调查组认定,上述单位及相关人员对本次事故发生不负有责任,按照《重庆市安全生产行政责任追究暂行规定》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不予追究。

(三)调查发现的其它问题及处理建议

调查中发现,重庆汇百源物流有限公司存在未按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落实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的违法行为,鉴于该问题与本次事故发生无关联性,建议由重庆市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调查处理,并于收到本报告2个月内将调查处理情况抄送重庆市綦江区应急管理局。

(信息来源:重庆市綦江区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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