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言

依法保障妇女合法权益是推动社会文明进步、构建和谐社会的基石,更是司法机关践行公平正义的重要使命。在第115个"三八"国际劳动妇女节即将到来之际,市法院特别发布维护妇女合法权益典型案例,聚焦家庭暴力、婚姻财产分割、生育权益保护、离婚损害赔偿等社会关切领域。这些案例通过深度剖析新型权益争议,将司法裁判转化为鲜活生动的法治教材,既为女性维权树立维权标尺,也向社会传递反对性别歧视的司法强音。市法院将持续完善妇女权益司法保护机制,通过"审判+普法"双轮驱动,帮助妇女群体提升法治素养,以司法温情守护妇女权益,让尊重与关爱妇女的社会共识在法治土壤中生根发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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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王某与李某(女)均系再婚。双方于2023年7月办理结婚登记。由于双方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因性格不合经常发生争吵,且王某多次对李某进行殴打、辱骂。2023年10月,王某再次对李某进行殴打时,李某进行了报警,派出所对王某进行了批评教育并出具了家庭暴力告诫书。后双方未能和好,李某于2024年7月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由诉至法院,要求与王某离婚。诉讼过程中,王某到李某的娘家及工作地点对李某及其家人进行威胁、恐吓,李某遂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查认为,根据双方陈述及李某提供的家庭暴力告诫书、报警电话记录、视频及住院诊断证明等证据,王某与李某曾因家庭矛盾报警处理,派出所向王某发出家庭暴力告诫书后,王某仍到李某的娘家进行骚扰并损坏部分财物。为避免双方之间发生影响人身安全的危险,遂依法裁定:一、禁止王某对李某实施家庭暴力;二、禁止王某骚扰、跟踪、接触李某及其相关近亲属。经法院多次主持调解后,双方现已解除婚姻关系。

法官说法


人身安全保护令由人民法院以裁定形式依法作出,是一项独立于诉讼的救济途径,在施暴者与受害人之间建立起一面坚实的“隔离墙”,该制度创设目的在于对已经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的家庭暴力行为作出快速反应,及时保护申请人免遭侵害。日常生活中,遭受家庭暴力的女性在对婚姻失望时大多选择诉讼离婚,但在双方尚未解除婚姻关系之前,仍存在可能遭受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此时虽处于离婚诉讼之中,但其依然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特别是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九条规定, 禁止以恋爱、交友为由或者在终止恋爱关系、离婚之后,纠缠、骚扰妇女,泄露、传播妇女隐私和个人信息。 妇女遭受上述侵害或者面临上述侵害现实危险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该条款明确了离婚后妇女在面临前夫侵害现实危险时,亦可依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

第二十六条:人身安全保护令由人民法院以裁定形式作出。

第二十七条: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的被申请人;

(二)有具体的请求;

(三)有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情形。

第二十八条: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应当在七十二小时内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或者驳回申请;情况紧急的,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作出。

第二十九条:人身安全保护令可以包括下列措施:

(一)禁止被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

(二)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

(三)责令被申请人迁出申请人住所;

(四)保护申请人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

第三十条: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有效期不超过六个月,自作出之日起生效。人身安全保护令失效前,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撤销、变更或者延长。

文稿:贾 天 成武法院 靳鹏

编辑:黄帅廷

初审:贾振超

复核:王华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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