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谐的劳动关系,有助于提升用人单位自身价值。”“因早退1分钟被辞退”一案的广泛传播,让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法官周萍想起了曾经办理的一起劳动争议案件。



2021年5月,张权(化名)入职武汉一家团购公司,月工资16000元。双方签订了两年劳动合同,约定张权工作时间为每天8小时,每周工作6天,周日休息一天。

尽管合同对每日工作时长有明确约定,但张权经常在下班时间使用微信处理工作事务,有时是简单回复工作问题,有时是召开线上工作会议,短则几分钟,长则数小时。

同年11月,张权与公司解除了劳动关系,并申请了劳动仲裁。

因对部分仲裁裁决不服,2023年3月,张权向洪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公司支付延长工作时间的加班工资共计8万元。

庭审中,张权认为,从2021年7月到离职前,自己一直是24小时待命工作,下班后仍在微信上处理工作事务,经常工作到半夜,最晚的时候工作到半夜两点;公司还会半夜召开微信工作会议。微信加班已经严重影响了自己的正常休息和生活,超过了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公司应该支付加班费。

公司则认为,在工作群里沟通属于正常工作交流,不存在加班行为。

“随着社会的发展变化,就业形态、用工形式、用工方式不断更新,司法审判在与时俱进。”周萍告诉《法治日报》记者。

周萍认为,隐形加班的认定,不能仅因劳动者未在用人单位场所工作而否定其加班事实,而应虚化工作场所概念,坚持“实质重于形式”,综合考虑劳动者是否提供实质工作内容,以及是否占用了休息时间来判断。下班后用微信处理工作或构成隐形加班。

本案中,劳动者存在利用休息时间微信回复工作相关问题,该回复不仅仅是简单沟通,需要对问题进行实质性处理,耗时耗力,应当认定属于加班。又因通过社交媒体进行加班不同于传统的加班情况,加班时长难以量化,全部时长认定加班有失公平,因此法院综合考量劳动者的工资情况、职务要求、加班频率、时长、内容等酌定该项加班费用为5000元。

公司不服提起上诉,2023年9月,二审法院维持原判,该判决现已生效。

来源:法治日报 D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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