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新修订的《陕西省法律援助条例》明确了法律援助机构的设立及法律援助机构、法律援助工作站和法律援助人员的职责等,进一步夯实公共法律服务基础。


武丹/制图

作者|许聪

责编|薛应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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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新修订的《陕西省法律援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施行,共6章44条,包括总则、机构和人员、形式和范围、程序和实施、保障和监督等。《条例》新增第二章“机构和人员”,明确了法律援助机构的设立,以及法律援助机构、法律援助工作站和法律援助人员的职责等;新增“申请人可以通过服务窗口、网络平台等方式提出法律援助申请”等规定,亮点突出。

明确法律援助核心职能,夯实公共法律服务基础

法律援助是国家建立的依法为经济困难公民和符合法定条件的其他当事人无偿提供法律咨询、代理、刑事辩护等法律服务的制度。法律援助向公民提供专业化法律服务,成为增强人民群众法治获得感的重要途径,也是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举措。《条例》明确法律援助是公共法律服务体系的组成部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法律援助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基本公共服务体系,保障法律援助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加快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提出,“健全党委领导、政府主导、部门协同、社会参与的公共法律服务管理体制和工作机制。”作为公共法律服务的重要部分,首先,法律援助工作要坚持党的领导,强化政府主导责任。《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的法律援助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应当依照各自职责,为法律援助工作提供支持和保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职责 做好本行政区域内法律援助相关工作。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依法配合开展法律援助相关工作。其次,要优化部门协同联动机制,凝聚协作合力。《条例》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沟通协调机制,做好权利告知、申请转交、案件办理等方面的衔接工作,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保障当事人依法获得法律援助,为法律援助机构和法律援助人员开展工作提供便利。最后,要激发各类社会主体参与的积极性。《条例》规定,鼓励支持群团组织、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利用自身资源依法提供法律援助;支持符合条件的志愿者参与法律援助工作;鼓励支持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等社会力量,依法通过捐赠等方式为法律援助事业提供支持。

拓宽法律援助范围,织密民生权益保障网络

为进一步满足公民日益增长的法律援助需求,《条例》扩大了法律援助的案件范围、适用阶段和受援主体,主要包括两方面。

第一,通过列举具体案件类型,扩大民事、行政法律援助覆盖面。《条例》明确了当事人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可以申请法律援助的事项:依法请求国家赔偿;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社会救助;请求发给抚恤金;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请求确认劳动关系或者支付劳动报酬、经济补偿金、赔偿金;请求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请 求工伤事故、交通事故、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医疗事故人身损害赔偿;请求环境污染、生态破坏损害赔偿;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者其负责人作出的决定侵害集体成员合法权益请求相关权益保护;因农作物、养殖产品等受到损害,或者使用伪劣农药、化肥、种子等农资产品造成严重经济损失请求赔偿;因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土地权属纠纷、林权纠纷、宅基地纠纷请求民事权益保护;因婚姻关系中一方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另一方要求离婚或者主张相关权益,即以上这些情形的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法律援助。此外,还设置了兜底条款,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和陕西省规定的其他法律援助事项。《条例》将法律援助事项扩展至农村土地纠纷、婚姻家庭纠纷等民生领域,有利于确保符合法定情形的当事人获得及时的法律援助。

第二,增加依法不受经济困难条件限制申请法律援助的情形。《条例》第二十条规定了当事人申请法律援助不受经济困难条件限制的情形:英雄烈士近亲属为维护英雄烈士的人格权益,因见义勇为行为主张相关民事权益,再审改判无罪请求国家赔偿;遭受虐待、遗弃或者家庭暴力的受害人主张相关权益;遭受性侵害或者暴力伤害案件的未成年被害人主张相关权益,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这让群众法治获得感更有保障。

优化法律援助工作方式,构建惠民便民快办通道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持续改进便民服务措施。《条例》创新方式方法,实现了法律援助服务零距离。

一是扩大援助渠道。《条例》明确规定,法律援助机构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设置法律援助站或者联络点,以方便公民就近获得法律援助服务;可以通过服务窗口、电话、网络等多种方式提供法律咨询服务,提示当事人享有依法申请法律援助的权利,并告知申请法律援助的条件和程序,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

二是推动法律援助事务 公开。《条例》规定,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向社会公布办公地址、联系方式等信息,在接待场所和官方网站公布并及时更新法律援助条件、程序、申请材料目录和申请示范文本等。

三是推进法律援助服务数字化。《条例》统筹推进法律援助数字化建设,依托数据平台、应用程序等实现数据共享、线上线下服务协同,促进法律援助数字化、智能化、便捷化,最大限度便民利民惠民。

四是倾斜保护弱势群体。《条例》明确,法律援助机构对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残疾人、重病患者及其他有特殊困难的当事人,可以提供上门服务。为缩短法律援助申请流程,提高法律援助服务效率,《条例》规定,对于无固定生活来源的未成年人、老年人、低收入人口、进城务工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人员、残疾人等群体,符合条件,免于核查经济困难状况。

完善法律援助程序机制,提升案件办理质效

为确保受援人获得高质量法律援助服务,《条例》进一步规范法律援助工作流程,严格要求援助律师资格,强化法律援助监督管理。《条例》明确,在申请环节申请人因申请材料不齐全,申请人补充材料、作出说明的时间不计入审查期限。申请事项不属于本法律援助机构管辖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管辖权的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或者转交有管辖权的法律援助机构。

在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 关于法律援助范围规定基础上,《条例》进一步明确重大案件援助律师准入资质。《条例》规定,对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的人,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指派具有三年以上刑事辩护执业经历的律师担任辩护人;对可能被判处死刑的人以及死刑复核案件的被告人,应当指派具有五年以上刑事辩护执业经历的律师担任辩护人。

建立健全法律援助工作监督机制。《条例》规定,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对法律援助工作各个环节实行过程性管理与监督,督促法律援助人员提升服务质量;定期向社会公布法律援助资金使用、案件办理、质量考核结果等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建立法律援助工作投诉查处制度,向社会公布投诉举报的方式和渠道。律师协会应当将律师事务所、律师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的情况纳入年度考核内容。

本文为2025年度陕西省哲学社会科学研究专项一般项目“西北地区基层检察院轻罪治理体系实证研究”(项目编号:2025YB0379)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作者单位:西北政法大学行政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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