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中央一号文件要求,因地制宜发展新型农村集体经济。站上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的重要历史阶段,“要把好乡村振兴战略的政治方向,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性质,发展新型集体经济,走共同富裕道路”。
促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规范化——
新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发展壮大新型农村集体经济、促进共同富裕的重要主体,是健全乡村治理体系的重要力量,是提升农村基层组织凝聚力、巩固党在农村执政根基的重要保障。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推进规范化建设,明确自身角色和功能定位,处理好农民和土地的利益关系,贯彻落实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不能“统得过死”,也不能“分得太散”,因地制宜、因时制宜,宜统则统、宜分则分。
目前,乡、村、组级登记赋码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约有96.6万个,确认成员约9.2亿人,清查核实集体土地65.5亿亩,集体账面资产8.22万亿元。《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将于2025年5月1日起施行,明确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定位、功能、意义、组织架构、成员权利义务、经营管理以及扶持措施等,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规范化建设提供了法治保障。
下一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规范化建设的关键是,厘清农村基层党组织、村民委员会和村集体经济组织之间的内在关系,在加强农村基层党组织建设、提升党建引领基层治理效能的基础上,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村民委员会依法进行合理分工,明确功能优势和责任担当,完善新型集体经济发展和壮大的运行机制,落实集体资产保值增值任务,为成员提供更多的利益、更好的服务。
确保土地经营形式多样化——
“人均一亩三分地,户均不过十亩田”,是中国许多地方农业的真实写照。这样的资源禀赋决定了我们不可能各地都像欧美那样搞大规模农业、大机械作业,多数地区要通过健全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实现小规模农户和现代农业发展有机衔接。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具有特别法人资格,依法代表成员集体对农用地、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和集体财产等行使所有权,并履行相应的职能。在对农用地进行发包、监督和管理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以农民为中心、尊重农民的意愿,确保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和土地经营形式的多样化。发展现代农业必然要求土地经营的适度规模化、集约化、标准化。土地经营权可以依法流转,形成农民合作社、种粮大户、家庭农场、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和新型集体经济等多样化经营主体。
位于上海崇明的芹菜种植基地,丰产的芹菜正在采收,当日便可通过线下超市、线上平台进入市民餐桌。
对农民来说,土地不只是一种生产资料,更是一种生活保障。土地经营不仅是经济问题,还是政治问题和社会问题。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宜违背农民家庭经营的意愿,一哄而上开展土地规模化、集约化经营。在党支部领办合作社的同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要积极有为,为家庭经营和小农经济提供各类专业化社会化服务,着力发展农业服务规模化,不断促进农村合作社、小农经济与现代农业有机有效衔接。在维护农民土地利益基础上,积极推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扶持政策同带动农户增收挂钩,多举措提高农户收入,缩小收入差距。
提升农业产业链创新链价值链——
壮大农村集体经济,是引领农民实现共同富裕的重要途径。在尊重农民意愿的基础上,对承包到户的土地进行集中统一整治、有序流转,发展适度规模经营,可以采取集体经营、农民合作经营、以集体名义流转给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经营、依法设立土地股份投资公司进行经营以及“公司+N”等多种形式进行规模化、集约化、标准化经营,促进农户和集体双增收。
对农民闲置宅基地和闲置农房,可以积极妥善开展盘活利用工作,依据当地的农文旅等特色,创新盘活利用方式,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增加农民和集体财产性收入;对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可以采取集体经营或出让、出租、入股等形式给其他主体经营,增加集体财产性收入。
在此基础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进一步发挥集体优势,借助各种强农惠农富农支持制度和扶持措施,通过“资源变资产、资金变股金、农民变股东”,盘活集体资源,激活集体资产,激发农民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提升农业产业链创新链价值链,实现农业的“接二连三”。
(作者:中国社会科学院学部委员、中国政治经济学学会名誉会长 程恩富,仲恺农业工程学院马克思主义学院副教授 刘煜)
原标题:程恩富、刘煜:走共同富裕道路,需因地制宜发展新型集体经济
栏目主编:王多 题图来源:新华社 图片来源:李茂君 摄 图片编辑:曹立媛
来源:作者:程恩富 刘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