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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法律之光穿透千年阴霾,那些曾因“无地可耕”而绝望的农村女性,这一次能否在这片土地上,找回属于自己的根系?
近日,第十四届全国政协委员、知名作家蒋胜男发文称,关于去年农村妇女土地权益的提案办复。她写道:“2024年两会上,我提出了‘关于推进农村妇女土地权益保障,促进性别平等与乡村振兴的提案’……得到了全国政协提案委的重视。2024年6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最终通过,将于2025年5月1日正式生效。”蒋胜男表示,这是历史上第一次对“何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作出规定。
(蒋胜男)
网上有句很火的话,叫做:“乡愁是属于男人的奥德赛,逃离是刻进女人骨子里的史诗。”简单的一句话映射出了农村女性持续千年的失权与抗争。
每当经济环境不好或个人发展受挫,男人们总能说一句“大不了回家种地”,这是男人们心里的底牌和脚下的根系。而农村的女人却很少这么说,因为她们的“大不了”后面跟的可能是“找个人嫁了”“出去打工”“死了算了”,但不会是某种生产资料。女人,才是真正的无产阶级。
1 农村女性,无法逃离的失权
不管你是否承认,在中国广大农村地区,性别为女,就是原罪。
在根深蒂固的父权思想的统治之下,家庭驱逐女性,生产资料只分配与男性成员。留给女性的唯一“康庄大道”就是“未嫁从父,既嫁从夫”。她们获取生产资料的办法就是——嫁人和依附。
“出嫁女”的范围远比你想象的庞大,它包括结婚的、再婚的、丧偶的、离异的,甚至包括未婚的。如果你未婚,只要家里有兄弟,他们就默认你注定要出嫁的,因为大家都知道家里有儿子的,女儿一定会被驱逐出去;如果你已婚或者再婚,他们默认你是属于夫家的;如果你是丧偶或者离异,他们也默认你一定是会再婚的,那时你还是属于夫家的。
总之,女儿如水,会流动的水,泼出去的水。女孩无论嫁还是不嫁,都会被视作“出嫁女”。她们会因婚姻而流动,也因这种流动而失权。
对农村女性的土地权益侵害,不仅最大程度覆盖到全体女性,而且覆盖到各种权益类型,包括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征地补偿款分配权、集体经济收益分配权等。
侵害的方式常见的主要包括以下几种类型:
第一种类型,也是最突出和最具代表性的,是农村妇女因出嫁而丧失土地。在农村地区,许多妇女在出嫁前,其父亲作为户主与村里签订了土地承包经营合同,有些土地承包证上明确登记了她们的名字。然而,出嫁后,无论她们是迁往外村还是城市,无论户口是否迁移,也无论她们能否获得城镇户口或夫家村庄的土地,其原有的承包地往往会被村民组织强制收回。这种做法的结果是,她们不仅失去了土地承包权,还连带丧失了与土地相关的所有权益。与此同时,嫁入的村庄也常常拒绝分配给她们新的土地,导致她们陷入“两头空”的困境。
第二种类型,是农村妇女因婚姻状况改变(如丧偶、离异、改嫁)而丧失土地。在农村地区,丧偶、离婚或改嫁的妇女,无论她们是否能够从娘家或再婚夫家所在的村庄获得土地,常常面临村民组织的强制性措施。她们的户口被强制取消,被迫迁回娘家,同时失去土地承包经营权。然而,娘家村庄也往往拒绝恢复她们的土地权益,导致她们陷入无地可依的困境。更为严重的是,一些妇女在丈夫去世后,村里仅保留其子女的户口和土地,而将女方的户口取消并收回其承包地,使她们的生活更加艰难。
第三种类型,是对婚前妇女不分或少分土地。许多地方对未婚女性进行“测婚测嫁”,取消未婚姑娘和待嫁女的土地承包资格,因此也丧失了土地分红或土地征收分配中的权益。有的地方规定,未出嫁女到了一定年龄,虽未出嫁,也要收回土地。
例如,在湖南湘潭某村,村规民约规定:“年满28周岁的未婚女性不得参与任何分配”。一户家庭有3个女儿和1个儿子,大女儿结婚后虽未迁出户口,却失去了分配权;另两个女儿年满28岁后,待遇也被取消。两人不服,起诉至法院并胜诉,法院判决村里应支付征地补偿款,每人仅一两千元,但村里拒不执行。原因是村集体干部曾带领众多男性村民到乡镇政府施压,威胁若支付补偿款,将围攻政府。乡镇政府迫于压力,最终选择妥协。尽管法院判决明确,但在几千人的利益共同体面前,少数人的权益往往被“多数决”所掩盖,公平与否似乎已没那么重要。
第四种类型,是未婚生育的农村妇女及其子女不参与分配。一些地方的集体经济组织以违反国家计划生育政策为由,强制剥夺未婚生育农村妇女及其子女的征地补偿款,其制定的征地补偿款分配方案会明确规定:未婚生育,母子不参加任何分配。
第五种类型,是外地嫁入媳妇不参与征地补偿款的分配。这种现象不多见,比如河南省滑县A镇B村村民规约规定:凡于2016年以后因婚姻嫁入本村的妇女包括她们生下的孩子,一律不参与村集体土地补偿款的分配。
第六种类型,是男到女家落户分不到土地。入赘女婿及其子女在该居住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同样受到不平等待遇,看似不是农村妇女权益问题,但其实质是对被入赘一方的农村妇女作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应享有的土地权的侵害。
例如,在湖北天门,有个家庭有两个孩子,哥哥是村会计,妹妹是高度残疾。妹妹这种情况,在当地找对象很难,但这地方比较富裕,就找了一个偏远农村的小伙子入赘,户口也迁过来了,还生了两个孩子。后来遇到征地拆迁,村里就不认她这一家。理由是,“连她哥哥都不同意给”。她哥哥说,如果给了,那以后大家结婚后都不愿意走了,不能因为她有特殊情况,就额外照顾。他们默认,只要家里有兄弟的,女性都按“外嫁女”对待。
在这些侵害农村妇女土地权益的案例中,侵权主体来自内外两方面:外部主要是村集体组织(村、组),它们以“村规民约”为借口,打着“多数村民同意”的旗号,限制甚至剥夺农村妇女的合法土地权益,这是最为普遍的现象;内部则主要来自农村妇女的家庭,尤其是家庭中的男性成员。虽然这些妇女名义上拥有土地,但实际上却沦为“空挂户”,失去了对土地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这种内外夹击的压迫,实质上构成了对女性从家庭到社会的系统性排斥和驱离。
2 抗争阻力,维权到底有多难?
“嫁出去的女儿,泼出去的水。”
“出嫁女就应该去婆家,不应该留下来跟兄弟争财产。”
你敢想象,这是一位法学教授在一个审理出嫁女土地权益法庭上的公然发言?他还说,中国的婚嫁制度就是从夫居,尽管自己是教授,在农村还有承包地,如果自己的姐妹跟他争,他也不同意给。
法学教授的观念尚且如此,更何况农民哉?
我们总说中国是法治社会,可制定法律的是人,司法的是人,行政的是人,基层自治组织中每一个掌握投票权的也是人。是人就会受到思想观念的影响,更何况有些观念根深蒂固。
农村女性维护自身土地权益的阻力,主要来自于以下两个方面:
·村集体成员身份认定,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
前文提到,即将于今年5月1日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是我国历史上第一次对“何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作出规定,即“户籍在或者曾经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并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形成稳定的权利义务关系,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所有的土地等财产为基本生活保障的居民,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这就意味着,此前并无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明确规定。当农村女性想要通过法律渠道维护自身权益时,无所依据。
法院通常会认为,出嫁女的权利,首先需要确认她们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是成员,才能享受成员待遇。但我国当时的法律,又没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认定标准。既然标准没有完全明确,那这一类案件,法院要么选择不受理,要么受理了再驳回。最终的走向,都是推给村民自治。
·村民自治,难逃对女性的歧视与排斥
村民自治,是我国一项基层民主制度,即广大农民群众直接行使民主权利,依法办理自己的事情,创造自己的幸福生活,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
这本是一种很好的民主制度,但在现实角度,现行的村民自治制度由于忽略了农村妇女的参政能力和参政水平,忽略了在基层“户主”主要由家庭中的男性担任,女性很少参与村级事务管理的现状,从而使村级民主实际上成为了“男性的民主”。
土地权益受到侵害的妇女作为弱势群体,很难在基层寻求到三分之二以上的支持者,她们的权利往往被当地村组以“民主”和“自治”的名义公然剥夺。
在一些村里,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的规定,很多时候就是村干部自己定的,或者找一些村民代表,开个会讨论一下:这笔钱怎么分?出嫁女分不分?往往这时候,大家都觉得,出嫁女当然不分,你分了,我就少了。大家是存在利益冲突的。这些女性往往都不知情,只是到最后公示出来,才知道没有自己的份儿。
尽管全国很大,农村很复杂,但根本问题是一样的——那就是对婚嫁女性的歧视和排斥。单纯依靠村民自治的基层民主形式,现实中不仅不能有效解决侵害妇女土地权益的问题,反而可能是侵权之源。
村民自治决定不给女性平等的土地权益,女性反抗维权,告到法院。法院又以缺乏法律依据为由,退回给村民自治处理。女性的土地权益就这样被合理吞噬,告诉无门,恶性循环。
有一个典型的案子,是在内蒙巴彦淖尔市的万丰村。有一个外嫁女叫杨志军,1982年,未婚的她分到了2.2亩地,结婚后一家三口就生活在村里。但到了1985年,村里却突然以县里文件为由,收回了她和女儿的土地。
杨志军从1985年开始维权,历经村委会、妇联、乡镇、区市各级,甚至走完一审、二审、再审等法律程序,但问题始终未解。法院让她找政府,政府则要求召开村民代表大会决定。尽管她的弟弟后来成为村长,多次推动表决,却始终未能通过。她无奈感叹:
“这分明是我自己的权利,为什么要别人来表决?”
3 破解之道,瓦解对农村女性的围困
蒋胜男的提案,从三方面直击痛点,瓦解对农村妇女的围困。
1.法律明确性: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修订中,明确规定“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户无男性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
2.分配机制改革:探索以家庭成员人均分配土地,确保“证上有名、名下有权”,打破以男性为中心的承包模式。
3. 执行与监督:建立对村民自治以及村规民约合法性的审查监督机制,进一步规范村民自治,强化政府相关部门对村集体土地权益分配方案的合法性审查职能,及时纠正其中违反法律规定的内容,为维护农村妇女的土地权益提供切实有效的法律保障。
村规民约被誉为“小宪法”,是村民共同认可的“公约”。好的村规民约,对于推动新农村建设的意义不言而喻,而不好的村规民约,必然导致并加剧乡村矛盾。
2009年周山村修订的村规民约,被称为“我国历史上首部具有性别平等内容的村规民约”,从许多方面清除了村庄歧视女性的“潜规则”,具体条款如下:
纯女户、有儿有女户的子女婚嫁自由,男到女家、女到男家均可,享受本村村民待遇;
婚出男女因离婚或丧偶,将户口迁回本村者享受村民待遇;
支持、鼓励妇女参政议政,在换届选举中,女性当选村民代表不少于50%;
入选村两委、村民组长以及其他村民议事机构的比例不低于三分之一;
提倡文明节俭的婚礼,凡男到女家的婚礼,村两委大力支持并协助操办;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共同承担家务劳动;
提倡子女姓氏自由,随父姓、随母姓或父母双姓均可。
除此之外,还应加强普法宣传和关于男女平等的思想宣传,增强农村妇女参与村级事务管理的意识,提高她们参与村级事务管理的能力,使更多的妇女愿意且有能力参与到村级事务的决策过程中去,就与自己切身利益相关的事务积极发声。
这些建议措施不仅填补了法律漏洞,更试图重构农村权力结构。它挑战了“从夫居”的传统家庭模式。当妇女能独立享有土地权益,她们在婚姻中的议价权将显著提升,从而推动家庭关系向平等化转型。
从此,土地成为女性抵御风险的盾牌,农村妇女也有了自己的“乡愁”。工业化曾为农村女性提供“外出打工”的逃生通道,如今土地确权则赋予她们“扎根乡土”的底气。
4 隐忧与挑战,如何走好从纸面到现实的最后一公里?
尽管法律已迈出关键一步,但执行阻力不容小觑。
农村基层干部的性别意识、家族利益网络的盘根错节、土地流转的市场化瓶颈,皆是横亘于前的现实障碍。蒋胜男强调,需通过普法教育、法律援助和数字化监管,将政策转化为“看得见的正义”。
目前,女权律师们对新法最大的担忧,在于第十二条第一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通过成员大会,依据前条规定确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意思就是说,虽然法律对成员资格进行了明确规定,但是成员资格的确认还是由村民自治,少数服从多数来决定。
从现实执行角度分析,恐怕这条会成为出嫁女争取权利时最大的阻碍。
如果还是由成员大会来确认成员身份,会有潜在的风险——遇到不讲理的村集体,仅仅“村民自治”这一条,就可以推翻所有进步。我们当然希望所有村民都愿意改变,但法律不能寄希望于人的道德。尤其是当利益很大的时候。
以北京千千律所妇女土地权益项目的负责人林丽霞律师为代表的女权律师们呼吁,希望5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实行后,能出台更细致的实施办法,或者能针对有些条款,做更细致的司法解释。如果,村民自治做出了不公正的决定,法院可以通过判决做合法性审查,政府可以通过行政决定书依法纠错,而不是再推回给村民自治。
法律的公正在于,让想遵守法律的人,有法可依;让不遵守法律的人,得到惩罚;也让失权的人,得到救济。
5月1日,新规生效不仅是一个政策节点,更是一声唤醒乡村性别平等的春雷。愿春雷过后,春雨淋漓,所有农村女性都能立足土地,生长出自己的根系。
最后,让我们感谢蒋胜男女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