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快报讯(通讯员 邵兴光 记者 王晓宇)连云港灌南女子赵某与孙某离婚前,双方名下各有部分土地,后土地被征收,征收补偿款全部打给户主孙某账户。2013年离婚后,每年征收补偿款仍被打到孙某账户中,赵某多次找前夫要求返还自己应得部分未果,无奈之下,将孙某诉至法院。最终,法院支持了赵某的诉求。
赵某与孙某原系夫妻关系,双方名下各有部分土地。2005年,二人的土地被政府征收,因孙某为户主,故登记征收补偿款领取人为孙某账户。2013年,双方起诉离婚,该案在审理中未对双方共同财产进行处理。双方解除婚姻关系后,每年的土地征收补偿款仍被打到被告孙某账户中。赵某多次要求前夫孙某返还其应得部分补偿款未果,于是将孙某起诉至法院。
灌南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农村土地家庭承包经营权人为本集体组织的农户,该承包方式的本质特征为以“户”为单位,该家庭成员均为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共有人,故涉案土地在原、被告婚姻存续期间因征收所获得补偿款应包含原告所有土地部分,该部分补偿款属于夫妻共同共有的财产。双方离婚之后,涉案土地中原告所分得的土地部分的补偿款应属原告赵某所有,对赵某的起诉请求予以支持。
法院表示,婚姻关系的解除,绝不意味着女性合法权益的“归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规定,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农村土地承包中,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的权利。承包中应当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侵害妇女应当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女方作为家庭成员依法取得了相应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该权利并不会因婚姻关系的解除而自动丧失。而土地征收补偿款是对被征收土地的承包经营权人的补偿,旨在弥补因土地被征收而遭受的损失。当婚姻关系解除后,女方依然对其合法承包的土地享有相应权益,因此,对于基于该土地所产生的征收补偿款,女方有权主张属于自己的合理份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