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一、案件背景

林建国与孙丽为夫妻,育有林宇、林萱、林君和林婉四个子女,孙丽于1993年10月离世。1992年,林建国单位分配公房,后林建国购买该房,因购房出资问题与子女产生分歧,林宇称自己出资购房,借林建国之名登记产权,而其他家庭成员看法不一。2008年,林建国与林宇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将房屋以五万元价格出售给林宇并办理过户,但林宇未支付款项,后续围绕房屋所有权归属问题,双方矛盾激化,林宇将家人诉至法院,引发这起借名买房纠纷。

二、案件详情

(一)原被告信息

原告:林宇,主张涉案房屋归自己所有,认为自己是实际出资人,借林建国名义买房,要求法院确认房屋所有权,并由被告负担诉讼费。

被告:

林建国,称房子是单位分配的公房,购买时虽由林宇交款,但实际是自己出资,不同意林宇的诉求。

林君,辩称涉案房屋是分配给父母和姐妹三人的,由父亲出资购买,不同意林宇的诉求。

林萱、林婉,答辩意见与林君一致。

(二)争议焦点

涉案房屋的所有权归属,即是否存在借名买房的事实,房屋究竟归林宇所有还是林建国及其其他子女有份。

(三)法院查明事实

林建国与孙丽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育有四名子女,孙丽于1993年10月去世。1993年1月,×公司与林建国签订房屋买卖契约,林建国购买北京市×号住房,享受20%优惠后,应付房价款8965元,林宇交款。1994年该房屋办理房屋产权证,产权人为林建国。

林宇出具购房内部收据,证明房屋由其出资,借林建国名义买房。林建国、林君、林婉、林萱认可收据真实性,但不认可证明目的。

审理过程中,林宇对林建国诉讼行为能力提出异议并要求鉴定,因林建国本人不能到场,鉴定工作无法继续,鉴定机关终止鉴定。

三、裁判结果

法院驳回林宇的诉讼请求。

四、案件分析

(一)证据效力层面

林宇仅出具购房内部收据作为借名买房的证据,虽然该收据能证明其交款行为,但无法充分证明双方存在明确的借名买房约定。被告方对收据证明目的不予认可,且无其他有力证据如书面协议、证人证言等形成完整证据链,导致该证据在认定借名买房事实上的效力不足。

(二)法律程序及依据层面

林宇以借名买房为由提起确权之诉,然而借名买房纠纷本质上是合同纠纷,直接提起确权之诉缺乏法律依据。在我国法律体系下,确权之诉需有明确的物权归属依据,借名买房情况下,应先依据合同关系确定权利义务,而非直接确权。所以,从法律程序和依据角度,林宇的诉讼请求难以得到法院支持。

五、胜诉办案心得

(一)完善证据收集

在借名买房时,务必签订书面借名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包括房屋出资、产权归属、过户时间等关键条款。若没有书面协议,日常的聊天记录、通话录音等能体现借名买房合意的证据也至关重要,要及时保存。

(二)明确法律程序

了解借名买房纠纷属于合同纠纷范畴,在提起诉讼时,应以合同纠纷案由起诉,围绕借名买房合同关系的成立、履行等方面进行举证和辩论,而不是错误地选择确权之诉。

(三)补充旁证材料

除了出资凭证,可收集更多旁证,如房屋装修合同、居住期间的水电费缴纳凭证、邻里证人证言等,证明自己对房屋的实际控制和管理,进一步强化借名买房的事实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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