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亏了你们,孩子才终于回到我身边……”

2月28日,尹某带着5岁的儿子为埇桥区人民检察院的民事检察官们送上锦旗,向他们支持起诉保障其监护权表示感谢。这也是该院自今年2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实施以来,办理的全市首例涉人格权侵害禁令的民事支持起诉案件。


据悉,尹某与刘某曾为同居情侣,并于2019年育有一子,两人因感情破裂协商解除同居关系后,约定孩子跟随母亲尹某生活。但今年年初,刘某在探视期间将孩子带走并藏匿十余天,并将尹某联系方式拉黑且拒绝沟通。寻找孩子踪迹未果的尹某,焦急万分地向公安、妇联寻求帮助,但在多次劝解、沟通后,刘某仍未将孩子送回,尹某无奈下向法院提出人格权侵害禁令的申请,并向检察机关寻求支持。

埇桥区人民检察院在充分审查案件证据材料后,认为该案具备弱势群体维权典型特征,符合民事支持起诉受理要求,遂向埇桥区人民法院制发了《支持起诉书》。


鉴于本案执行标的为双方的孩子,执行的核心在于当事人的履行行为,而面对刘某的“失联”状况,一“裁”了之并非良策,后续还将面临执行难题,甚至会激化双方矛盾、破坏家庭关系。该案的承办检察官及法官决定开展联动调解,对尹某及刘某充分释法说理、做通思想工作、捋顺亲子关系。

2月26日,借助刘某所在村委会、派出所、法律工作者的积极沟通,刘某与尹某共同坐在了调解桌前。检察官与法官携手采用“背靠背”调解法,分别与双方进行多轮深入的释法说理。既严肃批评刘某藏匿孩子的错误行径,向其阐明法律后果,又持续对尹某进行心理疏导,平复其焦虑情绪。且向双方强调,作为父母对子女享有平等的抚养权,即使发生矛盾,也应当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妥善处理抚养事宜。


经过长达四个多小时的调解,刘某终于放下心结,当即将孩子送回尹某身边。尹某欣喜落泪,随之撤回了人格权侵害禁令申请。不仅如此,针对后续的抚养权纠纷,双方在检察官和法官的见证下达成一致意见,共同签署了调解协议,决定携手守护孩子成长,实现了融情于法、事心双解。

法条链接

2025年1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中,规定了父母一方或者其近亲属等抢夺、藏匿行为的法律责任,为规制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行为提供了法律依据。

第十二条父母一方或者其近亲属等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另一方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或者参照适用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七条规定申请人格权侵害禁令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一方以另一方存在赌博、吸毒、家庭暴力等严重侵害未成年子女合法权益情形,主张其抢夺、藏匿行为有合理事由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依法通过撤销监护人资格、中止探望或者变更抚养关系等途径解决。当事人对其上述主张未提供证据证明且未在合理期限内提出相关请求的,人民法院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夫妻分居期间,一方或者其近亲属等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致使另一方无法履行监护职责,另一方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适用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关于离婚后子女抚养的有关规定,暂时确定未成年子女的抚养事宜,并明确暂时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一方有协助另一方履行监护职责的义务。

第十四条离婚诉讼中,父母均要求直接抚养已满两周岁的未成年子女,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优先考虑由另一方直接抚养:

(一)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二)有赌博、吸毒等恶习;

(三)重婚、与他人同居或者其他严重违反夫妻忠实义务情形;

(四)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且另一方不存在本条第一项或者第二项等严重侵害未成年子女合法权益情形;

(五)其他不利于未成年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

第8381期

安徽检察新媒体出品

审核丨任小玲

来源丨埇桥检察院微信公众号

文字丨卢丽 王萍

图片丨王萍

编辑丨李昂

投稿邮箱丨ahjcxmt@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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