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正式施行。此番修订,距离前次修订的2002年已有20多年。20余年间,我国社会经济发展日新月异,城镇化高速推进,民间收藏热持续升温,“文博游”广受追捧……伴随新修订的文物保护法正式施行,系列细微变化也将逐一兑现公众的期待。

进一步厘清“文物”的内涵与外延,提升文物的时代价值认知高度。新修订的文物保护法首次明确提出了“文物”的定义为“人类创造的或者与人类活动有关的,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物质遗存”,并对文物范围做了具体匡定。这一内涵与外延的厘清与明确,为文物保护工作奠定基础。同时,一个尤为重要的内容是,相对于以往更加倾向于文物作为“史料”价值的认知理念,此次新修订的文物保护法明确提出“文物价值挖掘阐释在社会主义文化强国建设中的六大作用”。以考古出土文物研究为例,过去的文物价值阐释往往停留在“为某某段研究增加了实物资料”“增加了一个考古学类型”或“为某个考古学文化补了缺环”等层面,体现在陈列展示上往往就是增加了几件器物,标明名称、时代等简单信息,缺少文物背后的故事讲述,忽视了它们在历史文化传承中的作用。今后应该特别关注它们到底能为坚定文化自信、建设文化强国发挥什么作用。新的阐释角度打开文物价值认知的崭新空间。

从“抢救性保护”到“预防性保护”。新修订的文物保护法将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保护第一、加强管理、挖掘价值、有效利用、让文物活起来”的工作要求写入法律。可以说,此番文物保护法修订工作的核心一点,就是在充分总结现实工作的基础上进一步强调了“保护”的首位度和可行性。比如,强调通过日常维护、环境监测、风险评估等手段提前干预,减少文物损毁风险,如对古建筑进行定期结构健康监测;提出“先调查、后建设”制度,明确未经调查,任何单位不得开工建设,防止建设性破坏;“先考古、后出让”制度,明确有关区域在土地出让或划拨前,应当先进行考古调查、勘探,减少考古发掘对建设工程的影响。以“预防性保护”为导向的相关法律规定和制度性安排,必将有助于改观文物保护部门“抢救性保护”的被动局面,缓解文物保护部门的执法压力。

政府责任的强化与监管机制的完善。毋庸讳言,地方政府的文物保护工作经常面临保护与发展的平衡。新修订的文物保护法进一步细化各级政府和文物主管部门的责任,避免因权责不清导致的保护盲区。例如,明确要求地方政府将文物保护纳入发展规划和财政预算。赋予文物行政部门更大的执法权限,对破坏文物的违法行为(如擅自拆除、盗掘、走私等)加大处罚力度,提高违法成本。同时,建立文物资源数据库和动态监测系统,推动文物保护的精细化管理。监管机制的完善为文物保护工作的稳步开展扎紧篱笆。


在保护中发展、在发展中保护,强化“活化利用”。近年来,“博物馆热”持续升温。这是广大民众渴望以文物为载体窥探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普遍情绪体现。文物保护的根本目的是通过保护文明的传承载体、展示文明传承的历史场景,让文物焕发出适应社会主流价值追求的时代价值。可以说,只有当文物的价值映入社会主流生活,才能真正体现其历史价值。新修订的文物保护法明确文物社会服务功能的动因或许也正在于此。显然,支持将文物保护与文化旅游、教育研学等结合,开放古建筑作为公共文化空间等表述,以及允许社会力量通过捐赠、认养、志愿服务等方式参与文物保护等举措,都有助于拉近大众与文物的距离,让文物保护工作真正实现保护与发展并重。

新修订的文物保护法不仅回应了文物保护与经济发展之间的关系,也为文物“活起来”提供了法律保障。可以想见,随着新法的实施,文物保护将更贴近我们的日常生活——无论是参与社区文物认养,还是通过数字平台“云游”博物馆,文化遗产的保护与传承将逐步成为全社会的共同行动。

(大众新闻记者 石念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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