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天而降的可能不是好运,也可能是啤酒瓶、烟头、生活垃圾……高空抛物,被称作“悬在城市上空的痛”,不仅影响市容市貌,更严重威胁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近日,泉州鲤城法院审理并当庭宣判一起高空抛物罪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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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被告人蔡某的家位于泉州鲤城区某小区7楼,2024年8月,被告人蔡某在独自饮酒后,为发泄情绪,将一个空的啤酒玻璃瓶从窗户扔出,掉落至小区地面。
同年10月14日19时许,被告人蔡某在上述家中独自饮酒后,为发泄情绪,又先后将两个空的啤酒瓶从窗户扔出,掉落至小区电动车棚附近地面。蔡某上述抛啤酒玻璃瓶的行为均未造成人员受伤及物品损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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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审理
鲤城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蔡某从建筑物抛掷物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高空抛物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二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鲤城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蔡某相应刑罚。蔡某当庭表示认罪悔罪,该案判决现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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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提醒
法官提醒,高空抛物危害巨大,不仅威胁他人生命财产安全,抛物者也将承担法律责任。预防高空抛物,需要业主、物业公司等群体的共同努力。
作为业主,应自觉遵守法律规定和社会公德,自觉做到以下几点:一是提高法律意识, 充分认识高空抛物的危害性和违法性;二是养成文明习惯, 不随意向窗外抛掷物品,及时清理阳台、窗台上的杂物;三是积极参与监督, 对高空抛物行为及时制止或向有关部门举报。
对于物业公司来说,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高空抛掷物、坠落物造成他人损害:一是加强安全巡查,发现公共区域存在高空坠物风险,及时进行处理;二是安装防护设施,根据条件安装防护网、摄像头等设备,记录高空抛物行为,便于追责;三是多渠道宣传,通过公告栏、业主群等途径,增强业主的安全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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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二
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来源:东南早报、鲤城法院、鲤城微事 B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