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提到司法公开,有些人就以为是裁判文书上网、庭审直播上网。不可否认,这两种方式是司法公开的内容之一,不过是司法内容向社会公开的。除此之外,司法公开的另一面是,在案件处理过程中,向案件当事人、包括律师在内的诉讼参与人的公开范围和力度。
虽然法律规定,除了涉及商业秘密等几类情形庭审不予公开之外,司法案件的审理到宣判都应该是公开进行的。可在现实司法中,很多法院及工作人员视司法公开为给自己工作招惹麻烦的大敌,千方百计的对司法过程乃至司法结果不予公开。
都知道如今的手机都具备了录音录像功能,因此,考察一个单位对工作内容的“保密”力度,就看他们对手机的限制和防范警惕性。某些法院尽管知道手机附带着通信联络、咨讯服务、证据提交等明令保障的法律权益,可还是对从当事人到律师的手机使用,从进入法院大门甚至在法院大门口,就进行着各种限制。
例如,在一些法院,明令规定,当事人不得携带手机进入法院大门,甚至延伸到了律师身上,这在一些公开报道中都出现过的,不仅包括手机,还包括其他的具有录音录像功能的电子设备。
在一些法院,虽然允许手机携带进入法院大门,但到了开庭的时候,或是进入某些办公场所,则是要求当事人及律师上缴手机,走到人机分离。
如果说禁止携带危险物品具有现实必要性的话,限制和禁止手机携带,说白了就是防止当事人或律师对司法工作录音录像,是一种拒绝司法公开的表现,潜意识里是将所有的来法院办事办案的人员,放到了不得监督司法工作、需要防范的对象来看待。
再如,法院的办公场所、联系方式,也处于了严格保密的状态。很多没有打过官司的人不会知道,司法现实中,虽然法院大门很大,但进入法院只能通过法院侧面、比登机还要严格的安检通道。
即便进入了法院大门,活动区域也是仅限于部分的立案、审判等有限场所,是万万进不到法院人员的办公区域的。当事人或律师想要有事求见法院人员,即便通过了安检,也必须通过有限公开的办公室电话联系得到允许和安排之后才可以,否则是见不到办案人员或是法院领导的。
如此的司法现象,在很多法院人的认识里,认为这样可以给自己减少招惹麻烦的概率,属于维护司法秩序、保障办案环境的必需。真的如此吗?犹如此前文章中说过的,可以试着去问一下通过法院安检时每个当事人的心态,或是到有关法院安检的新闻留言区看一看,社会大众是如何看待这种工作方式的。
不可否认,不准当事人携带手机去见自己,不准当事人开庭时携带手机,确实可以减少自己的言行被录音录像,进而被发到了网上或是成为举报证据的机会。但是,由此对所有人造成的防范心理培养,对于法律规则的尊重遵守意识,乃至长此以往培养起来的法院人员的工作氛围,难道不需要考量吗?
最近,最新修订版的《人民检察院信访工作规定》颁布(详见《最新版的《人民检察院信访工作规定》印发,管辖14项信访事项》),专门看了一下,在第六章的“信访秩序维护和监督追责”中,信访人在信访过程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自觉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信访秩序,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在人民检察院办公场所周围、公共场所非法聚集,围堵、冲击人民检察院,拦截公务车辆,或者堵塞、阻断交通;(二)携带危险物品、管制器具;......(六)其他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国家和公共安全的行为。
发现没有,没有禁止携带拍照录音录像设备一词。虽然肯定有很多人会说,到了具体的现实中,很多单位也会以内部规定或是其他的理由,禁止当事人携带手机进入。起码,在统一规定上,在理论根据上,按此规定,手机是可以携带进入检察院的信访场所的。
再反观被很多法院视为不得携带手机进入法院的规范性文件依据——《关于依法维护人民法院申诉信访秩序的意见》,其中第七条规定,申诉信访场所应当配备物品寄存设施,申诉信访人员,应当将所携带的具有拍照、录音、录像功能的设备予以寄存。未经准许拍照、录音、录像的,司法警察应当予以制止,删除拍录内容,并可以对行为人予以训诫。
有法院还引用上述《意见》的第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诉讼服务中心工作秩序的维护,适用本意见。”,将禁止拍照录音录像的范围扩大到了法院大门口的安检场所,甚至延伸到了法院的大门口外禁止拍照合影。
公开是最高的防腐剂,这个道理应该不难理解,这是因为,工作内容的公开,实则是对自己工作自觉接受监督的自信表现,更是上级部门倒逼下级部门及人员提高工作质量的最简便管理方式。
曾经在一则二审判决书中见过,上诉理由之一是,一审法院没有对庭审过程录音录像,而二审法院的裁判理由更为令人叫绝,居然是以上诉人没有提交一审法院没有录音录像的证据被驳回了。一审法院对庭审的不录音录像,已经成为了当事人怀疑案件处理不公的理由,可见,司法公开在案件当事人对案件处理评价中的重要性。
曾经有位在法院工作过多年退休的网友聊天说起,在二十年前,那时候,法院是没有安检的,经常是正在开着庭或是正在开会,当事人就推门而入,开始讲述自己的案情。虽然那时候也是给工作造成了一定的麻烦,考虑过自身的安全,但行内更为流行的一句话是,案子要好好办,办的以理服人,否则当事人找上门的!
如今,法院的安检保障是到位了,法院的办公条件也现代化了,可当事人除了开庭时间见不到法官了,更别说跟法官表达自己的案件看法了。各级法院都是如此的工作环境,又如何监督和倒逼法官提高办案水平,将办案质量放在心上,化解当事人与办案人员之间的误解,在两者之间达成信任关系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