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可不可以这么做呢?
这在法律上属于委托行为,2020年修订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0条有提到执行的委托代理人“代为收取执行款项的,应当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所以,这种做法原则上不违法,没有问题。
通常是因为律师与代理人约定了风险代理,律师担心当事人收到执行款后不支付律师费,因此在实务中通过代收来保障自己的利益,扣完自己应得的律师费后再返还给当事人。
不过也有的纯粹是因为当事人自己收不方便,例如境外当事人直接自己的境外账号收就很麻烦,一般也都通过境内代理人代收。
但如果没有特殊合理情形,当事人主动提出来让律师代收就要注意了,通常当事人自己提供账号就可以收款,无需代收。代收的要么代收现金,要么用律师事务所的公账代收后再转给当事人。如果收到后不是再转给当事人,而是直接给现金或者转第三人账号,那就更要打起十二分精神了。
当事人让律师代收的反常操作应警惕
当事人的账号是否被冻结而用不了,当事人是否有生效判决未履行,是否已经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了?冒然答应帮忙,踩的坑可大可小。
现实中,申请执行人是否失信不影响申请执行的权利,法院未必会去主动查询申请执行人自己是否也是失信被执行人,除非是当事人被执行的执行法院或债权人找过来。
如果律师明知当事人已经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还帮忙代收做上述操作,此行为已经涉嫌违法。因为申请执行的当事人作为被执行人,有向法院如实申报财产的义务,如果有对第三人的法院判决权益,也应主动向执行法院申报,由其去执行判决权益。
如果律师明知仍与当事人串通代收执行款后,私下转移给当事人或指定的第三方逃避执行的,轻则被当事人的债权人起诉或投诉,重则有可能构成拒执罪。最高院的新司法解释(法释〔2024〕13号),已经明确把被执行人以外的案外人协助其逃避执行的,也列入了可追究的拒执罪共犯。
其实,只要当事人被列失信执行人或有其他义务未履行的,律师代收的执行款就会可能成为“烫手山芋”。如果执行款返还给当事人,最终未用于清偿所欠债务的话,即使没有恶意串通,也很难避免被他人认为是当事人的“帮凶”,遭到起诉或投诉。反过来也一样,如果交给当事人被执行的执行法院,会不会被自己的当事人起诉或投诉,认为其违反当初的约定?
违规高风险行为
中华全国律协《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第四十条规定:
“律师应当恪守独立履行职责的原则,不因迎合委托人或满足委托人的不当要求,丧失客观、公正的立场,不得协助委托人实施非法的或具有欺诈性的行为”。
上述规定的内容很原则化,什么叫“迎合”,什么叫“丧失客观、公正的立场”,事实上都取决于律协会怎么解释和认定,不确定性很大。律师明知而继续代收执行款,很难说不违反此规定,退一步讲,失信被执行人的信息都是公开了,如果律师被认为“应当知道”,那就更百口莫辩了,有时自证清白更令人头疼。
所以,除非确实有十足的必要,排除过风险,否则律师不要轻易替当事人代收执行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