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规则
被告人的行为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公用电信设施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的“危害公共安全”的情形。
案情简介
2012年4月14日3时许,被告人高某和绰号“阿华”的男子携带铁钳、纤维袋等工具,到某渔村侧,用铁钳剪断正在使用中的通信电缆20米,被告人高某负责将电缆装入纤维袋打包,“阿华”则到附近继续盗剪电缆。
4时许,民警接报后在现场将被告人高某人赃并获。
所盗剪的电缆价值人民币480元,破案后,已发还被害单位。
原审判决
原审认为,被告人高某无视国家法律,故意破坏公用电信设施,其行为已构成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遂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辩护要点
(一)被告人高某在盗剪电缆过程中没有造成光纤的断裂的情况
根据证人岑某的证言,通信电缆在3时28分16秒中断,上级部门在当日9时告诉他光纤通信中断,他前往盗剪地点检修时看到与电缆绑在一起的光纤因为电缆的损坏而造成内部纤芯折断。
除证人岑某的证言外,公诉机关未能提供被告人高某盗剪的电缆与光纤的现场勘验情况,对电缆和光纤通信信号是否同时中断等其他证据予以佐证,现有证据不足以证实光纤部分纤芯断裂造成了2000多户用户信号中断7个多小时是由于被告人高某盗剪电缆所致。
(二)被告人高某的行为不属于“危害公共安全”的情形
根据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被告人高某盗剪通信电缆20米的行为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公用电信设施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的“危害公共安全”的情形,不符合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的构成要件。
(三)被告人高某盗剪通信电缆的行为未达到盗窃罪入罪标准
被告人高某盗剪通信电缆价值人民币480元,所盗窃的财物尚未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其行为亦不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
综上,原审判决认定被告人高某犯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证据不足,应宣告被告人高某无罪。
再审判决
再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高某的行为亦不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遂改判被告人高某无罪。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124条【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危害公共安全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过失损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公用电信设施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21号)
第1条采用截断通信线路、损毁通信设备或者删除、修改、增加电信网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等手段,故意破坏正在使用的公用电信设施,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的“危害公共安全”,依照刑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以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造成火警、匪警、医疗急救、交通事故报警、救灾、抢险、防汛等通信中断或者严重障碍,并因此贻误救助、救治、救灾、抢险等,致使人员死亡一人、重伤三人以上或者造成财产损失三十万元以上的;
(二)造成二千以上不满一万用户通信中断一小时以上,或者一万以上用户通信中断不满一小时的;
(三)在一个本地网范围内,网间通信全阻、关口局至某一局向全部中断或网间某一业务全部中断不满二小时或者直接影响范围不满五万(用户×小时)的;
(四)造成网间通信严重障碍,一日内累计二小时以上不满十二小时的;
(五)其他危害公共安全的情形。
胡瑞律师
北京市知名律所执业律师,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法律硕士,在多年的法律研究和实践中,形成了娴熟的实务操作经验。特长于刑事领域,曾办理过河北某市人大常委、企业家涉案数十亿涉黑案等具有社会影响的重大疑难复杂案件。胡律师擅长在具体个案中对症下药,以认真负责、专业细致的工作作风深受委托人的认可和好评。
胡瑞律师联系方式:18612117164(电话/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