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电脑的普及,形成打印写作替代传统书写的趋势,以及在全国人口老龄化的社会背景下,实践中打印遗嘱的使用越来越频繁。

打印遗嘱是《民法典》新增的遗嘱类型,我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规定:“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该条规定了打印遗嘱的生效要件,但未明确打印遗嘱的定义。从文义解释的角度来看,打印遗嘱是指由行为人操作计算机记载遗嘱内容并储存,由打印机输出而形成的打印件,由遗嘱人、见证人在该打印件上签名并注明日期的一种新型遗嘱。



打印遗嘱作为一种新型遗嘱,主要表现在其制作方式的特殊性以及法律关于打印遗嘱形式要件的特殊要求。从实质要件而言,打印遗嘱同样要符合遗嘱的有效要件,包括遗嘱人有遗嘱能力,遗嘱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遗嘱的内容合法、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遗嘱人对其处分的财产有处分权等。



在对打印遗嘱的效力进行认定时,应当采取结合遗嘱形式要件审查、探究遗嘱人真实意思、遗嘱内容合法性审查等综合判断的思路,即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的打印遗嘱的形式要件为基本依据,以探究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为核心,有效运用举证责任分配规则,结合遗嘱的内容及其他证明材料综合认定打印遗嘱的真实、合法、有效性。



但是,目前针对涉及打印遗嘱以及其他形式的遗嘱效力认定,还有待于司法实践形成更细化的规则指引,以切实维护公民财产继承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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