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印遗嘱是《民法典》新增的遗嘱类型,我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规定:“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该条规定了打印遗嘱的生效要件,但未明确打印遗嘱的定义。从文义解释的角度来看,打印遗嘱是指由行为人操作计算机记载遗嘱内容并储存,由打印机输出而形成的打印件,由遗嘱人、见证人在该打印件上签名并注明日期的一种新型遗嘱。
打印遗嘱的制作方式可以分为以下两种:
第一种是遗嘱人利用电脑、手机等电子设备,自行制作打印遗嘱的电子版本,亲自操作打印机打印或委托他人操作打印机完成的打印遗嘱。
第二种是遗嘱人将自己的意愿通过口头或书面的方式表达给第三人,由第三人操作计算机、打印机等设备制作遗嘱的电子版本并完成打印,遗嘱人并没有亲自操作电子设备制作遗嘱,但遗嘱人对遗嘱最终的电子版本及打印版本均表示认可。
打印遗嘱在表达遗嘱人意思表示的过程中,要有电子设备的参与,其制作方式的特殊性使得打印遗嘱具有不同于传统自书遗嘱和代书遗嘱的特征,主要是:
第一,打印遗嘱中涉及“人工书写”的要素较少。打印遗嘱是通过自然人操作键盘(文字录入)和打印机的方式制作完成的,与自然人亲笔书写的遗嘱不同,打印遗嘱并不具有较多自然人笔迹等要素。
第二,打印遗嘱的制作、修改具有便捷性。制作打印遗嘱的过程较为方便,具有便利性的特点。打印遗嘱的初步形成是在电子设备上通过输入法输入完成,遗嘱人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随时随地编辑遗嘱内容并对相关条款进行修改。在打印机印刷前,遗嘱人可以自由修改打印遗嘱电子文本的内容,并且不会在之后打印出的文本上留下曾经修改过的痕迹。
第三,打印遗嘱以电子设备为制作工具。打印遗嘱的制作工具、制作方式与传统自书遗嘱、代书遗嘱不同,自书遗嘱及代书遗嘱中涉及财产分配的主体部分,由遗嘱人或代书人亲笔书写,打印遗嘱由遗嘱人或其他人操作计算机及其他电子设备,将打印遗嘱以电子文档的形式呈现于电子设备之上,经过遗嘱人检查、修改并认可其内容后,再通过打印设备将电子版本的遗嘱转换为纸质版本的遗嘱文本。
因此,打印遗嘱是以电子设备为制作工具,遗嘱人操作电子设备制作或遗嘱人委托的第三人操作电子设备制作,遗嘱人对遗嘱内容表示认可的一种新型遗嘱。遗嘱人使用办公软件书写遗嘱,所以打印遗嘱的外观相对于传统遗嘱而言,文字较为清晰,字迹规范工整,不容易出现因内容书写不规范而文字辨认不清的问题,打印遗嘱的格式也可以更加美观规范。针对财产种类较多、内容复杂的遗嘱人还可以通过图表等方式清晰地列出不同类别的财产并给出具体的分配结果,通过此种制作方式遗嘱人可以清楚详尽地书写分配遗产方案,有利于继承人顺利执行遗嘱内容,可以有效地避免继承过程中因分配内容记载不清而产生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