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执行,是指人民法院的执行组织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方式,运用国家的强制力量,在负有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义务时,强制其履行义务,从而实现生效法律文书内容的一种诉讼活动。

  网友咨询:

  被执行人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法律后果是什么?

  郝江律师解答:

  执行和解是指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在自愿协商的基础上,就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义务关系达成新协议,从而结束执行程序。当事人可以自愿协商达成和解协议,依法变更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义务主体、履行标的、期限、地点和方式等内容。执行和解协议履行完毕的,人民法院作执行结案处理。被执行人一方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也可以就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但这两条途径只能选其一,申请人申请恢复执行后,不能就履行执行和解协议提起诉讼。申请执行人就履行执行和解协议提起诉讼,执行法院受理后,可以裁定终结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郝江律师补充:

  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一方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恢复执行,人民法院经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恢复执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裁定不予恢复执行:

  (一)执行和解协议履行完毕后申请恢复执行的;

  (二)执行和解协议约定的履行期限尚未届至或者履行条件尚未成就的,但符合民法典第五百七十八条规定情形的除外;

  (三)被执行人一方正在按照执行和解协议约定履行义务的;

  (四)其他不符合恢复执行条件的情形。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八条 执行和解协议履行完毕的,人民法院作执行结案处理。

  第九条 被执行人一方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也可以就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八条 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前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郝江律师

北京市公衡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10余年执业经历,北京市律师协会合同法专业委员会委员,具有基金从业资格,受聘担任北海国际仲裁院仲裁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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