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春节假期后大量群众返京务工,房屋租赁市场持续升温,顺义警方持续围绕重点出租房屋、人员密集的出租公寓、地处偏僻的出租院落等不放心点位,大力宣传自主申报、办理居住证(卡)政策,提升出租房主和流动人口主动登记意识,全面净化社会治安环境。同时,对不按规定登记承租人信息等行为依法进行了处罚。
01
案例1
近日,南彩派出所在辖区开展检查时,发现某出租房屋内有人进行违法行为。经查,房屋出租人李某未定期检查房屋使用情况,未履行对出租房屋的管理责任,致使房屋成为违法犯罪活动场所,公安机关依据《北京市住房租赁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对房屋出租人李某处以罚款处罚。
02
案例2
南法信派出所在对辖区内出租房屋治安检查工作中,发现房屋出租人任某某违反规定出租短租住房,未按规定对核实租房人员身份并进行登记。公安机关依据《北京市住房租赁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对房屋出租人任某某处以行政罚款处罚。
03
案例3
在另外三起案例中,三名出租人都因未按规定登记承租人信息,被仁和派出所、后沙峪派出所和高丽营派出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分别处以行政罚款的处罚。
法条链接
《北京市住房租赁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出租住房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房屋符合国家和本市关于建筑、治安、室内空气质量等安全规定和标准。第六十三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出租住房存在治安隐患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北京市住房租赁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短租住房的出租人应当在住宿人员入住前当面核对住宿人员身份信息,即时通过规定的信息系统申报登记信息。第六十五条之规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出租短租住房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出租,对个人可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可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的,对个人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房屋出租人将房屋出租给无身份证件的人居住的,或者不按规定登记承租人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当您将房屋出租给他人时,请及时准确地登记承租人信息,定期检查房屋使用情况,及时更新信息,保证“人来登记、人走停租”,及时消除各类安全隐患。出租房屋经营人和来京暂住人员可通过“平安北京”和首都社区警务微信公众号,“自主申报”模块中进行信息填报。希望各位出租房主能够积极配合,主动履行义务,警民携手共进,共建温馨安全家园。
图文来源:顺义警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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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顺义在线小编鱼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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