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一、案件背景

家庭房产纠纷往往涉及复杂的亲情关系和财产利益纠葛,尤其在房屋涉及拆迁安置、房改购房等情况时,产权归属和款项支付问题极易引发争议。本案发生在北京市朝阳区,围绕一套拆迁安置房的买卖与产权分配展开,涉及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认定、家庭内部协议的冲突与协调以及赡养义务与房产分配的关联等多个法律要点,对于处理类似家庭房产纠纷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也为司法实践中如何平衡家庭关系与法律规定提供了典型范例。

二、案件详情

(一)原告主张

原告向法院提出两项诉讼请求:一是要求被告给付购房款2381720 元;二是要求被告给付利息。

原告称,张建国与李淑芳系夫妻,育有五个子女,分别是原告、被告、张峰、张凤、张刚。张建国于1996 年去世,李淑芳于 2020 年去世。原告名下原有位于北京市朝阳区 H 号房屋,该房屋原系张建国承租的公租房,后参加房改。因原告对家庭贡献较大,且在张建国去世后对李淑芳尽到了更多赡养义务,全家同意房屋由原告承租并购买。之后原告出资购买该房屋,李淑芳在此居住直至去世,该房屋属原告夫妻共同财产。后来被告提出购买 H 号房屋,双方于 2013 年 10 月 25 日签订《协议》,约定被告购买 H 号房屋,因系兄弟关系未约定购房款数额,仅确认按市场价买卖。现 H 号房屋已过户至被告名下,被告应按市场价给付购房款,估算为 2381720 元,并自 2013 年 x 月 x 日起支付利息。

(二)被告答辩

被告不同意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被告表示,H 号房屋是拆迁安置房,被拆迁房屋位于 C 号,安置人口包括张建国、李淑芳、被告及被告之子孙浩。根据拆迁政策,本应安置两个一居室,张建国、孙浩家庭各一套,为照顾父母方便居住,最终安置了一套两居室即 H 号房屋,被告认为自己享有一半产权,父母享有一半产权。房改购房时,全家同意变更承租人为原告,由原告出资购买,但前提是原告赡养李淑芳,搬至 H 号房屋与母亲共居,并给付被告一半折价款。然而,原告仅与李淑芳共居几个月,之后李淑芳实际由五子女共同照顾,保姆费也由五子女共同负担,于是李淑芳提出将房屋变更登记在被告名下,考虑到房屋原本就有被告一半产权,原、被告于 2013 年 10 月 25 日签订涉案协议,该协议只是为办理过户采取房屋买卖合同形式,并非双方真实的房屋买卖意思表示,所以未约定购房款数额,被告也无需支付购房款。后来考虑其他子女意见,李淑芳及五子女于 2013 年 11 月 24 日再次签订《家庭协议》,约定 H 号房屋由李淑芳及五子女共有,并确认各自比例,被告同意按此协议确认 H 号房屋产权归属。

(三)法院查明

庭审中,原、被告对张建国与李淑芳的夫妻关系及子女情况,以及张建国、李淑芳的去世时间均予以认可。双方也认可H 号房屋是拆迁安置房,最初为张建国承租的公租房,2000 年 4 月 12 日原告签订《公有住宅租赁合同》承租该房屋,之后由原告购买并登记在原告名下。2013 年 10 月 25 日,原、被告签订《协议》,约定将 H 号房屋产权过户给被告,明确原告于 2000 年用夫妻 60 年工龄及房屋成本价购得房屋,将房屋按时价的使用权出售给被告,被告同意将原告购房时工龄产生的产权及变卖产权与使用权差额归原告作为投资回报,后 H 号房屋于 2014 年 8 月 20 日过户至被告名下,且被告至今未支付购房款。

另外,原、被告及李淑芳、张峰、张凤、张刚于2013 年 11 月 24 日签订《家庭协议》,对 H 号房屋的居住、产权构成、出售及房款分配等进行了详细约定。被告主张按此协议确认房屋产权归属,原告则认为该协议签订于房屋买卖合同之后,且针对 “被告名下” 房屋分配,与房屋买卖合同无关,不影响被告给付购房款。此外,原、被告及张峰、张凤、张刚曾于 2011 年签订《房产分配协议书》,对 H 号房屋产权分配有过约定,但庭审中双方认可该协议已变更,未实际履行。证人张刚出庭作证,阐述了房屋拆迁、分配及后续家庭协商情况,被告认可其真实性,原告则认为张刚与本案有利害关系,对其证言真实性不认可。关于 2013 年 10 月 25 日《协议》效力,原告主张有效,被告主张因非真实房屋买卖意思表示,协议应属无效。

三、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张强的全部诉讼请求。

四、案件分析

协议性质认定

原、被告虽于2013 年 10 月 25 日签订看似房屋买卖合同的《协议》,但 H 号房屋作为拆迁安置房,家庭成员先后多次签订协议确认析产方案,且最终签订了 2013 年 11 月 24 日《家庭协议》,原告也签字确认。在此情况下,2013 年 10 月 25 日《协议》更应理解为房屋分配方案。

合同关键要素缺失

房屋价值较高,购房价款是房屋买卖合同重要内容,给付购房款是购买人的主合同义务,但2013 年 10 月 25 日《协议》未约定明确购房款数额,不符合常理,被告主张双方无真实房屋买卖意思具有合理性。

协议变更

2013 年 11 月 24 日《家庭协议》实际构成对原、被告间房屋分配方案的变更,原告要求被告按 2013 年 10 月 25 日《协议》给付 “购房款”,法院难以支持。

五、胜诉办案心得

深入了解家庭背景

处理家庭房产纠纷,要深入了解家庭背景、成员关系及房屋的历史变迁,这有助于准确把握案件事实和各方诉求,避免片面理解法律关系。

全面审查协议内容

对家庭内部签订的各类协议,要全面审查其内容、签订背景和目的,判断协议之间的关联和效力,准确认定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注重证据收集与分析

注重收集和分析与案件相关的证据,包括证人证言、书面协议等,综合判断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和合法性,为案件处理提供有力支撑。

平衡法律与亲情关系

在处理此类纠纷时,要在遵循法律规定的基础上,充分考虑亲情关系,寻求妥善的解决方案,避免矛盾进一步激化,维护家庭和谐稳定。

关注案件关联性

关注案件中不同法律关系和协议之间的关联性,如本案中拆迁安置、房改购房、房屋买卖及家庭析产协议之间的关系,准确把握案件核心问题,做出合理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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