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 邹成效
“王星事件”之后,浙江省温州市 中级法院近期开庭审理了一起境外电诈犯罪集团案件。
2月14日至19日,浙江省温州市中级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了明国平、明珍珍、毕会军、明菊兰、巫鸿明等23名被告人诈骗、故意杀人、故意伤害、非法拘禁、敲诈勒索、开设赌场、组织卖淫、贩卖毒品、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偷越国(边)境、侵犯公民个人信息一案。
温州市检察院起诉指控称,2015年以来,以明学昌(已死亡)、明国安(另案处理)、明国平、明珍珍等家族核心成员为首要分子,以毕会军、明菊兰等其他家族成员和周卫昌、罗家良、杨正喜等武装头目为重要成员的明家犯罪集团,利用明家家族在缅甸果敢地区的影响力,发展和依托明家家族掌控的武装力量,在果敢老街市及石园子、清水河等地设立多个“产业园区”,招揽、吸引巫鸿明、罗建章、蒋吉等多名“金主”入驻并提供武装庇护,伙同以“金主”为首要分子的犯罪集团,实施跨境电信网络诈骗等犯罪活动,涉赌诈资金百亿余元人民币(18.44亿新元),造成14名中国公民死亡、6名中国公民受伤。
其中,2023年10月20日,为防止涉诈人员被移交中国,明家犯罪集团提供武装押运和看管,伙同“金主”转移藏匿涉诈人员,以武力压制、开枪射击的方式阻止涉诈人员逃跑,致多人伤亡。
检察机关提请以诈骗罪、故意杀人罪等11项罪名追究明家犯罪集团及其关联犯罪集团成员刑事责任。检察机关在庭审中出示了相关证据。法庭最后宣布休庭,择期宣判。
我看了这起案件的相关报道,对这起案件的犯罪事实没什么疑惑,只是对起诉书指控的罪名有一点疑问。
检察机关为什么没有对本案的涉案人员指控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相关罪名?
我国《刑法》规定:
第二百九十四条 组织、领导和积极参加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的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境外的黑社会组织的人员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展组织成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前两款罪又有其他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庇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或者纵容黑社会性质的组织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只要是经历过“扫黑除恶”专项行动的刑事法律工作者,相信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四大特征,都已经是倒背如流。
这里给不太了解的朋友简单说一下,“四大特征”就是证明黑社会成立的刑事诉讼标准,检察官在法庭上指控某一帮人是黑社会的时候,就会把证据证明的犯罪事实提炼到四大特征中去,用以证明确实存在黑社会,而律师要做的,就是证明四大特征并不明显,以达到“祛黑”的目的。
四大特征为:
一、组织特征,即具有稳定的犯罪组织,人数较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
这是黑社会性质组织区别一般共同犯罪,一般的犯罪集团之处,是黑社会性质组织的一个主要特征。
是指黑社会性质组织结构严密、稳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其组织运作系统内由上而下分为三个层次:核心决策层、中间指挥层、行动实施层。
在“扫黑除恶”中,很多企业被认定为黑社会,其中的厂长、科长员工之类的三级管理,都被认定为是具备“三层次”组织特征。
二、经济特征,即有组织的通过违法犯罪活动,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
黑社会存在的目的,是最大限度的获得经济利益。这一特征的论证,对于企业类形态的组织更是毫无障碍。
但是,这一点也不是必然的,司法实践中就碰到过很多很穷的黑社会,黑社会老大的非法获利才只有几万元,也被照样认定,反正只有有“非法”获利,就可以作为经济特征予以认定。
三、行为特征,即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
论证这一特征,除了要证明有有大量的犯罪事实外,原则上还要证明这些犯罪事实存在以下特征,
1、暴力性。
黑社会不是请客吃饭,肯定是要求存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扫黑除恶”中有些案件中连个轻伤害都没有,也被起诉为黑社会,这一问题在中后期自然有聪明人解决,以所谓的“软暴力”代替。
2、多样性。
黑社会总不可能只有一个罪名吧?没有三五个罪名怎么好意思称自己是“黑社会”?所以,五花八门,稀奇古怪的罪名在认定黑社会中就像雨后春笋般纷纷冒了出来。如果罪名不够也不要紧,多一些违法行为也可以作为论证黑社会成立的证据。
四、危害特征,即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这个特征的论证最有意思,“一定区域”可以缩小到一幢大楼,“重大影响”往往只要侦查人员找一些证人,用复制黏贴的模板来一段心理描写:
“你怎么看待高启强等人?”
“他们就是黑社会哇,他们的行为给我们这片区域造成很坏的影响,老百姓提到他们的名字就害怕,人民群众没有安全感,对党和政府失去信心,他们现在被抓了,我们也不害怕了,希望能严肃制裁他们。”
一般有十几份内容基本一致的笔录材料,就可以被检察机关用来证明“危害特征”。
至于为什么这些人的笔录材料都会大同小异,甚至错别字都一样,那就不清楚了。
说完了四大特征,我们再回到明氏家族的罪行。
值得欣慰的是,明氏家族的犯罪行为显然都是事实。那么,如果对照起诉书的涉案事实和罪名来对照四大特征的话,结果会怎样呢?
我想,哪怕是没有法律基础的朋友,都能够判断出,明氏家族的行为显然是符合黑社会四大特征的。
那为什么司法机关没有认定明氏家族构成黑社会,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予以起诉呢?
这个问题,我也没有答案,就像我对很多明显不符合四大特征的案件,也被认定为黑社会一样,没有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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