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概况

被告人张某,因涉嫌运输毒品被捕。检察院指控他在乘坐长途客车时携带毒品,从广东东莞到浙江杭州。张某承认携带毒品,但辩称是为自用,要求认定为非法持有毒品罪。

法院审理发现,张某在东莞携带冰毒,乘车前往杭州时被查获。警方在其座位上找到毒品,经过鉴定确认其为甲基苯丙胺。法院认定张某明知是毒品并运输,构成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及没收所有财产。

二、主要问题

吸毒者在运输毒品途中被查获,且没有证据证明其有贩卖意图,能否认定为运输毒品罪?

三、裁判理由

  1. 运输与持有的区别:运输毒品罪与非法持有毒品罪的界定在于行为目的。吸毒者运输毒品的行为,若数量超过合理吸食量,应认定为运输毒品罪。
  2. 从严打击毒品犯罪:为了有效打击毒品犯罪,运输毒品的行为不应设置主观目的的要求。运输毒品的行为本身已表明其社会危害性。
  3. 司法实践:吸毒者在运输毒品过程中被查获,若数量达到较大以上,应认定为运输毒品罪,而不再考虑其是否有贩卖意图。

根据最新司法文件规定,吸毒者在运输毒品过程中被查获,若毒品数量较大,直接认定为运输毒品罪。本案中,张某虽然是吸毒人员,但因其携带的毒品数量大且处于运输状态,法院最终认定其构成运输毒品罪,判决符合相关法律规定。#运输毒品罪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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