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传销犯罪辩护律师:虚拟货币传销犯罪司法认定及审查要点—以Plus Token案为例
精准把握犯罪构成要件,紧紧围绕核心事实和证据,通过研读代表性案例指导刑事辩护。
本期我们研读号称迄今为止的最大规模的虚拟货币传销犯案。
一、案件事实
陈某等人设立Plus Token平台,以互联网为媒介在国内外推广,宣称该平台提供数字货币增值服务,拥有“智能狗搬砖”功能(即在不同交易所间交易套利)。参与者缴纳500美元以上的数字货币,开启“智能狗”就能成为会员并获得平台收益。
平台按会员加入顺序组成上下线层级,设置普通会员、大户、大咖、大神和创世五个层级,收益为搬砖收益、链接收益、高管收益等。
该案涉及8种数字货币(包括比特币、以太坊等),折合人民币148亿元,账号159万多个,最大层级高达3293层。
判决认定陈某等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分别判处2年到11年不等的有期徒刑。(〔2020〕苏09刑终488号)
二、如何认定骗取财物
传销犯罪要求满足三层三十人,还要具有“骗取财物”特征。本案需要重点论证的是“骗取财物”。取得财物是一个客观行为,骗是主观认识,如果行为人不承认“骗取”,应结合客观行为认定。
(一)欺诈手段
判决显示,“陈某直接收取并控制平台会员缴纳的数字货币,将平台涉案赃款用于个人投资、消费和分配给同案犯。策划并设置‘关狗手续费’、‘挖矿’、‘币融’等功能以延缓平台崩盘。”该内容看似在论述陈某对平台的控制,实质上讲的是平台不具备宣传的持续盈利能力,是延缓平台崩盘的欺诈手段。
(二)资金去向
判决显示涉案数字货币评估价值148亿元,查明“截止案发,陈某除以数字货币支付相关平台推广费用外、支付其他平台工作人员费用外,另通过变卖数字货币进行了变现,其中通过卖币给付继某、游某等人变现人民币1.45亿元。现有证据已查明其中1.27亿元赃款流向如下……”
根据查明的事实,会员缴纳的数字货币被用于推广费用、支付其他平台费用,以及支付给他人变现。但值得说明的是,1.45亿元与148亿元差距太大,应当在判决书中列明数字货币或者资金去向,以证明返利资金全部来源于会员缴纳的费用,进而证明属于“掩饰计酬、返利真实来源或者其他欺诈手段,实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从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缴纳的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的费用中非法获利的”骗取财物行为。
三、判决论证要点
判决是一个说理过程,目的在于阐明裁判结论形成过程和正当性理由,提高裁判的可接受性。释法说理的价值在于增强裁判行为公正度、透明度,提升司法公信力和司法权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裁判文书释法说理的指导意见》明确裁判文书应当说明裁判所认定的案件事实及其根据和理由,要围绕证据审查判断、事实认定、法律适用进行说理,反映推理过程。
裁判文书的说理性是增强司法公信力的基础。就刑事判决而言,应当重点围绕着犯罪构成要件。在本案中,已经查明的事实包括层级、人数,数字货币的评估价值,以及陈某将资金用于推广、平台支出等,同时又查明了部分资金的去向。
判决论证的基本逻辑是符合犯罪构成要件,同时又要达到立案追诉标准或者“情节严重或者数额巨大”等情节。本案也是按照这个逻辑展开论证和说理的。
笔者认为,本案论证过于粗略,尤其关于核心要件。比如数字货币总金额148亿元,但仅就1.45亿元的去向做了查明,只以一句“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数量及缴费金额作为返利依据。”一带而过,如此处理太笼统。
所以,本案应当进一步论证和说明的事项包括对虚拟货币价值、虚拟货币搬砖获益情况、1.45亿元之外的资金去向,以论证返利来源于参与者缴纳的会费,宣称的盈利模式是欺诈手段
二审判决缺少了论证和说明“骗取财物”的详细内容。
四、需要补充的说理部分
传销犯罪的核心在于认定“骗取财物”。值得说明的是以销售业绩为计酬和返利依据的,即便采取了层级返利模式,也不构成犯罪。本案的核心应当论证的是,返利来源究竟是销售业绩计酬还是会员费。
因为平台采取的是搬砖盈利模式,这种模式是否能够持续盈利应当审查。如果前期确实以搬砖盈利作为返利来源的,即便采取了团队计酬模式,也不构成犯罪。反之,如果查明的事实证实陈某等自始就以参与者的会员费为返利来源的,证明平台根本不存在其宣称的盈利能力和盈利来源,而是属于“骗取财物”的行为。
这部分事实包括对收取会员的数字货币、数字货币的去向、搬砖获利情况进行鉴定,同时也需要该部分资金的去向进行鉴定,包括变现及资金去向。如果没有这些事实,只是概括地以返利来源于“发展人员数量及缴费金额”,缺乏较强的说理性。
当然,因为我们看到的是二审裁定书,一审判决书是否说理充分,不便发表意见。本案的特殊性在于是维持原判的结果,且上诉也限于量刑部分,可能是因为没有新证据、新理由,简化了释法说理。
刑事判决需要释法说理,刑事辩护亦然。辩护律师的辩护应当紧抓犯罪构成要件,围绕核心事实和证据展开。
多说一句:虚拟货币本身不被赋予合法地位,不能与法定货币一样具有法偿性。但是其本身具有内在和外在价值,是不能被否定的。但现有规定将虚拟货币相关业务定义为非法金融活动,因此相关的从业者应当清晰认识,避免被骗或身陷囹圄。
涉及罪名等可关注《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银发〔2021〕237号)等相关规定,此处不予赘述。
End:个人观点,欢迎交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