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工人日报客户端
工人日报-中工网记者 卢越
一男子在失业期间遭遇交通事故,保险公司以他在事故发生后不存在因误工导致收入减少为由,拒绝赔付误工费。法院会如何判定?来看这起案例。
2024年6月,潘某在路上行走时,被周某驾驶的轿车撞伤,造成潘某受伤、轿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周某负全部责任,潘某无责任。周某驾驶的车辆在某保险公司购买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事故发生后,潘某和周某、某保险公司就赔偿事项未达成一致,诉至法院。
审理过程中,双方就潘某主张的误工费产生分歧。潘某认为,2024年4月自己开始处于失业状态,但是在此之前自己有固定劳动收入,应当计算误工费。
某保险公司称,潘某在事故发生后领取了经济补偿金和失业保险金,潘某不存在因误工导致收入减少的情况,并无计算误工费的法律依据,误工费没有实际产生,因此不应当支持。
法院经审理认为,误工费赔偿的核心在于劳动能力是否丧失,而非当前是否有具体收入来源。潘某2021年4月至2024年3月在深圳一家物业公司工作,有固定劳动收入,最后法院酌情按照相关标准,认定潘某的误工损失为1.1万余元。
我们来听律师的解读。
律师:
本案的核心争议在于潘某提出的误工费赔偿请求是否合理。潘某虽然在事发时处于失业状态,但仍具有劳动能力,可以通过自身劳动获得一定劳动收入,不能排除其在不受害的情况下可能获得的劳动或工作机会,并获得相应收入。但是由于其受到交通事故的影响,在未来一段时间内,其失去了获得这种收入的可能性,因此,潘某可以主张误工费的赔偿。
失业保险金和误工费也是有区别的。潘某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后,领取了经济补偿金和失业保险金。失业保险金是对失业人员在失业期间失去工资收入的一种临时补偿,旨在保障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需要,潘某获取的经济补偿金系用人单位因解除劳动合同而支付给其的补偿,旨在保障劳动者的生存权和择业自主权,与误工费并无直接关联。
这就是本期小课堂的内容,我们下期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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