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法律法规(裁判案例)均已收录于艾特律宝|法律大数据库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
第十三条第一款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2010年12月6日最髙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f1504次会议通过,根据2014年2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07次会议《关于修改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决定》修正)
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文书
玉门市勤峰铁业有限公司与李海平、王克刚、董建出资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12)民二终字第39-1号民事裁定书]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根据《公司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根据该规定,公司对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享有诉权,勤峰公司有权依据《投资合作协议书》起诉请求判令李海平等三人承担违约责任。对勤峰公司的诉讼请求是否支持,应在查明《投资合作协议书》的约定、李海平等三人履行《投资合作协议书》的情况等相关事实后作出判决。一审法院在未查明相关事实的情况下•以勤峰公司并非《投资合作协议书》当事人等为由驳回勤峰公司的诉讼请求属于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本院裁定发回重审*原审法院应将本案移交有管辖权的法院审理。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编:《最高人民法院商事审判指导案例(2012)•公司与金融》,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13年版,第220~222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