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王某,原为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第一建设有限公司的商务经理,因涉嫌受贿和挪用公款被逮捕。检察院指控他在任职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分包施工队牟取利益,三次收受贿赂共计27.6万元。此外,他还挪用公款22万元,用于个人投资。

二、判决结果

法院认定王某的行为构成受贿罪和挪用公款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没收赃款。王某不服判决,认为自己不属于国家工作人员。

三、主要问题

如何认定国家出资企业中工作人员的身份?

四、裁判理由

一审认为王某是国有公司工作人员,但二审法院查明其所在公司已转变为国有控股公司,王某因此不再属于国家工作人员。根据相关法律,国有公司仅限于国有独资公司,不包括国有控股公司。

王某的任职是由公司内部决定,并未经过国家出资企业的批准,因此不符合“国家工作人员”的定义。最终,二审法院改判王某为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和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

综上所述,王某的行为不构成受贿罪和挪用公款罪,而应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和挪用资金罪论处。#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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