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法案例【2025】067


(图源网络 侵删)

现实生活中,我们经常能够遇到“失踪”的借款人,或者“失联”的保证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债权人必须在保证期间内向连带责任保证人请求承担保证责任,否则保证责任消灭。

如果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内向连带责任保证人邮寄了《逾期借款催收通知书》,但因快递员无法联系保证人致使邮件被退回时,能否视为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内向保证人主张了权利?

案情简介

2020年1月12日,被告张某向原告李某借款并出具借条。

借 条

今借到李某人民币50000元整,期限6个月,从借款之日起按借款利率24%支付利息。超过时间未还承担每天千分之三的违约金。

另:担保人对以上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期间为债务履行满之日起两年。

借款人:张某

担保人:张小某

2020年1月12日

被告张某及其女儿被告张小某分别在借款人、担保人处签字捺印。

同日,原告李某将50000元支付至被告张某账户。

2022年5月18日,原告李某向二被告的户籍地邮寄逾期借款催收通知书,邮政改退批条显示,因无法联系到收件人退回。

逾期借款催收通知书

借款人:张某,担保人:张小某。借款人张某2020年1月12日借款5万元,于2020年7月12日到期,张小某担保,上述借款均早已到期,借款人至今尚未归还,出借人将按照借款合同的相应约定收取借款利息,请借款人积极筹措资金,尽快归还借款本息。

出借人:李某

2022年5月18日

2024年7月19日,原告李某向龙口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张某偿还本金50000元及利息,被告张小某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应受法律保护。根据原告李某提交的借条及付款凭证,能够证实李某与张某之间存在借贷合意以及涉案借款已经交付,原、被告之间的民间借贷法律关系成立并生效。现还款期限已经届满,张某未按约定还款,构成违约,原告要求其还本付息,理由正当,法院予以支持。

关于被告张小某应否承担保证责任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故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向保证人发出了《逾期借款催收通知书》,但保证人未接收,能否视为债权人向保证人主张了权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债权人在保证期间以特快专递向保证人发出逾期贷款催收通知书但缺乏保证人对邮件签收或拒收的证据能否认定债权人向保证人主张权利的请示的复函》(民二他字[2003]第6号)载明:“债权人通过邮局以特快专递的方式向保证人发出逾期贷款催收通知书,在债权人能够提供特快专递邮件存根及内容的情况下,除非保证人有相反证据推翻债权人所提供的证据,应当认定债权人向保证人主张了权利”。

该复函虽不属于正式的司法解释,但本案与上述《复函》的案情基本相同,原告李某以EMS全球邮政特快专递的方式向作为保证人的张小某发出逾期借款催收通知书,参照上述复函的规定,应当认定2022年5月18日原告李某向张小某主张了权利。双方当事人约定的保证期间为主合同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两年,并未超过保证期间,故张小某应对该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最终,法院依法判决张某承担还款义务,张小某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判决现已生效。

法官说法

保证期间的制度设计目的是为了防止债权人怠于行使权利,确定保证债务是否实际发生。保证期间内,债权人通过向保证人发送催收债权通知等方式直接主张权利,或者通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等方式主张权利,均具有债权人让保证债务确定发生的意思表示,均为有效的权利主张方式。

债权人行使权利的意思表示,属于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因此债权人作出行使权利的意思表示,应向相对人为之。在法律未就该行使权利的意思表示是否需要在保证期间内到达相对人才发生法律效果作出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应理解为只要权利人在法律所规定的期间内以合理方式向相对人作出主张权利的意思表示,就发生了权利行使的法律效果。

通俗地说,只要债权人没有“躺在权利上睡觉”,而是积极地向保证人邮寄催收通知,要求其承担保证责任,那么对于因保证人自身的原因无法联系、拒绝接收等情形,就不能归咎于债权人。债权人可以保存好邮件存根及被退回的邮件内容,以证实其在保证期间内主张过权利,从而更好地保障其债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三条第二款: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债权人在保证期间以特快专递向保证人发出逾期贷款催收通知书但缺乏保证人对邮件签收或拒收的证据能否认定债权人向保证人主张权利的请示的复函》(民二他字[2003]第6号):债权人通过邮局以特快专递的方式向保证人发出逾期贷款催收通知书,在债权人能够提供特快专递邮件存根及内容的情况下,除非保证人有相反证据推翻债权人所提供的证据,应当认定债权人向保证人主张了权利。

来源:山东高法、烟台中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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