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被告人郭某和黄某因盗窃罪及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起诉。郭某辩称不知所购物品为赃物,黄某则承认指控。法院查明,陈某利用职务之便多次盗窃酒类,郭某和黄某分别收购了这些赃物。

案件经过

  1. 郭某明知所购白酒为盗窃所得,仍进行收购。
  2. 郭某与陈某、黄某事前通谋,约定用假酒换取赃物,促进盗窃行为。
  3. 黄某也与陈某事前约定,收购其盗窃的酒。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郭某和黄某的行为构成盗窃共犯。郭某明知赃物来源且参与事前通谋,黄某同样积极参与。两人均应承担盗窃罪的责任。最终,郭某被判有期徒刑八年三个月,黄某被判十个月缓刑。

主要问题
如何定性与盗窃分子事前通谋的收赃行为?

裁判理由
郭某和黄某与盗窃分子事前有通谋,且对盗窃行为提供了心理支持,增强了盗窃者的安全感,因此应认定为盗窃共犯。即便没有直接参与盗窃,他们的行为仍对盗窃行为起到了帮助作用。因此,法院对两人的定性是准确的。#盗窃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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