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概述
被告人徐某,因涉嫌故意杀人罪被捕。检察院指控他在与表兄李某发生争执时,用刀刺死了李某。徐某与李某等人在家中饮酒,因误会发生争执。李某用啤酒瓶打了徐某,徐某则用刀刺了李某,导致李某重伤后去世。徐某作案后有意向投案,但因醉酒未能如愿,最终被亲属报案后抓获。
法院认为,徐某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因其有自首情节,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徐某对此判决不服,提出上诉,但高院维持了原判。
二、争议焦点
徐某在醉酒后准备回家告别再投案,但未能实施,是否可认定为“确已准备去投案”?
三、裁判理由
认定“准备投案”需有客观行为支持。徐某虽有投案意愿,但关键在于是否采取了具体的准备措施。根据相关法律,自首包括主动投案和“确已准备去投案”的情形。
在本案中,徐某确实表示要回家告别再去投案,并有亲属劝说证实其意图。虽然他回家后醉倒,但他准备投案的行为已明确体现了其投案意愿,且在醒后如实供述了罪行。
综上,法院认定徐某的行为符合自首的条件,量刑合理,维持原判。#故意杀人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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