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

和居民间交往互动的日益频繁,

邻里纠纷逐渐成为基层治理中

不可忽视的一环。

近期,为深入剖析邻里纠纷的根源,

推动社区治理向更加法治化的方向发展,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特别推出

“法眼看邻里”系列普法专题

邀请青年干警以案释法,

为邻里纠纷的化解提供指引,

让“法理”与“人情”

在邻里关系的探讨中和谐共融。


/ 第一集 /

花钱买的车位,

总是被别人占用怎么办?

“钞能力”加上“快手速”

好不容易在抢车位大战中夺得一席之地

可未曾想到

来之不易的车位成了邻居的

“免费停车场”

让生活瞬间陷入“车”烦意乱

面对此类邻里纠纷

我们该如何依法维权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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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了一大笔钱买车位,

结果车辆还是无处可停,

我该怎么办?

法官说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五条的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私人购买并且具有产权证书的车位,作为业主的专有部分,业主享有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私自占用他人车位,是一种侵犯他人权利的行为。本案中,王小姐长期占用李先生购买的产权车位,显然损害李先生对车位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二百三十五条、第二百三十八条等规定,物权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可以通过和解、调解、仲裁、诉讼等途径解决。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依法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依法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因此,对于王小姐长期占用车位的行为,李先生可以通过和解、调解、仲裁、诉讼等途径主张王小姐返还车位,如果因为王小姐占用车位的行为造成其他损害的,李先生还有权主张赔偿。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七十五条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

第二百三十三条 物权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可以通过和解、调解、仲裁、诉讼等途径解决。

第二百三十五条 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

第二百三十八条 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依法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依法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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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集 /

微信群里辱骂他人,

需要承担责任吗?

本是合唱队队员间的磕磕绊绊

不料演变成群聊天里的辱骂他人

难道群聊天里的辱骂

就不需要承担法律责任了吗?

面对此类邻里纠纷

我们该如何依法维权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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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群里辱骂他人,

需要承担责任吗?

法官说法

公民的名誉权受到法律保护,网络空间虽不同于现实生活,但“微信群组”“朋友圈”等网络平台仍然是公共空间在虚拟平台的延伸,同样也受到法律保护。


公民在网络空间中进行社交等休闲活动时,仍然要遵守法律法规,不可肆无忌惮地随意辱骂他人,贬低他人人格、毁损他人名誉构成侵权的,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因此,大家在享受网络平台带来便利的同时,还需提高法律意识,理性对待虚拟空间,规避侵权风险,共同营造文明、和谐的网络空间。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条 行为人因侵害人格权承担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的,应当与行为的具体方式和造成的影响范围相当。

行为人拒不承担前款规定的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在报刊、网络等媒体上发布公告或者公布生效裁判文书等方式执行,产生的费用由行为人负担。

第一千零二十四条 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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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集 /

下班后邻居家装修噪音“叠叠不休”,

我该怎么办?

结束了一天的辛勤工作

踏入家门本应迎来放松的时刻

楼上的装修声却如同一位“不速之客”

悄然间打破了这份应有的平静

邻里间的“战争”似乎一触即发

该如何应对

才能重新找回“家的宁静”

不让装修声成为邻里矛盾的导火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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邻居装修总是选在下班后,

怎么办?

该如何维护我的权益?

法官说法

装修扰民是一个常见的社会问题。它不仅影响居民的日常生活和休息,还可能引发邻里纠纷。小王在晚上进行装修,不仅对李大爷的正常生活造成了影响,还违反了我国关于装修施工时间限制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六条的规定,业主不得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噪声。《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对已竣工交付使用的住宅楼、商铺、办公楼等建筑物进行室内装修活动,应当按照规定限定作业时间,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减轻噪声污染。


具体来说,工作日的装修时间一般限制在早上8点到中午12点和下午14点到18点。法定休息日、节假日全天,以及工作日的12时至14时、18时至次日8时,禁止在已竣工交付使用的住宅楼内进行产生噪声的装修作业。违反这些规定的行为可能会受到相应的处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

除此之外,对于装修方来说,还有一些注意事项:

1. 尽量使用低噪音工具

2. 提前告知邻居装修计划,取得理解

3. 集中时间进行噪音较大的作业

4. 做好隔音措施

法条链接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八十六条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对任意弃置垃圾、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违反规定饲养动物、违章搭建、侵占通道、拒付物业费等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依照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请求行为人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恢复原状、赔偿损失。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第四十七条 在已竣工交付使用的住宅楼进行室内装修活动,应当限制作业时间,并采取其他有效措施,以减轻、避免对周围居民造成环境噪声污染。

第六十一条受到环境噪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个人,有权要求加害人排除危害;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

三、《上海市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办法》

第十二条 每日18时至次日8时以及法定节假日(不含双休日)全天, 不得在已交付使用的住宅楼内进行产生噪声的装修作业。在其他 时间进行装修作业的,应当采取噪声防治措施,避免干扰他人正常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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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集 /

我家的门,

为啥不能说改就改?

在繁忙的现代都市生活中

每个人都精心雕琢着“个人空间”

在独享的私密空间之外

那些共享的“公共区域”

同样是我们生活中不可或缺的部分

当个人空间的扩张与公共利益的守护发生冲突

如何理解这份微妙的“边界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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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能否私自将防盗门

从内开改外开?

法官说法

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但在行使相关权利时,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亦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李大爷私自将内开防盗门改外开,缩小了作为日常通行的公共区域面积,势必对相邻而居的苏女士的日常出行造成妨碍,侵犯了苏女士的合法权益。不仅如此,外开防盗门客观上占用了公共空间,危及相邻方的通行安全,甚至可能阻塞消防通道,造成人身和消防的双重安全隐患。


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李大爷与苏女士作为相邻关系的双方,应从互谅互让、多为他方考虑的角度出发,妥善处理邻里矛盾,进而构建互帮互让互助的和谐社会。

法条链接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七十二条 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第二百八十八条 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修正)》

第十五条 业主或者其他行为人违反法律、法规、国家相关强制性标准、管理规约,或者违反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依法作出的决定,实施下列行为的,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六条第二款所称的其他“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违章加建、改建,侵占、挖掘公共通道、道路、场地或者其他共有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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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集 /

邻居总在走廊堆放杂物,

影响出行怎么办?

走廊变成邻居的“杂物间”

不仅让原本宽敞的公共空间变狭窄

更让日常通行仿佛“翻山越岭”

面对这样的困扰

你是选择默默忍受

还是勇敢站出来寻求解决之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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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占公共楼道、私放杂物的行为

是否违反法律规定?

法官说法

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的精神,正确处理安全、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现孟女士侵占公共空间,擅自在公共连廊上搭建违章建筑、私放杂物,该行为存在极大的安全隐患。楼道堆放的杂物多为木制品、棉制品和纸制品等,都为可燃物,稍遇明火,极易发生火灾。

此外,楼道堆放杂物容易造成通道堵塞,一方面导致保洁人员长期无法进行清洁,楼道脏乱不堪,另一方面如遇火灾、地震等情况,严重影响居民的疏散逃生,也会给消防、救援人员造成阻碍,存在安全隐患。楼道是属于业主的公共区域,不是私人的杂物间。孟女士的行为不仅影响杨女士厨房和卫生间通风,而且对整栋楼的业主来说存在极大安全隐患,故孟女士应当对违章建筑予以拆除,并清除堆放的杂物。


本案涉及楼道堆物问题。生活中,楼道堆物一直是社区管理中的一个顽疾,楼道里堆放的杂物不仅仅是不良收纳习惯的体现,更有违社会公德,甚至会触犯法律,侵占居民们共同生活空间,激发邻里矛盾的同时,也可能造成较大隐患,从而引发安全事故。本案从安全隐患、法律责任、环境卫生、文明行为等方面阐明违章建筑对整幢建筑造成的安全隐患,摆事实,讲道理,强调了维护公共区域的合法权益。

人民法院通过判决要求清理杂物,保障了居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引导公民认识到私自占用公共空间的行为是不合法的,应当及时清理楼道内的杂物,保障生命安全和公共环境的整洁,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和社会责任感。人民法院的判决结果明确了业主在行使自己权利的同时,不得损害他人合法权益,为类似情况提供了行为规范和法律依据,有效遏制了其他业主跟风搭建违章建筑、增加执法成本的情形。

法条链接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三十六条 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

第二百七十一条 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第二百八十六条 ……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对任意弃置垃圾、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违反规定饲养动物、违章搭建、侵占通道、拒付物业费等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依照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请求行为人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恢复原状、赔偿损失。

业主或者其他行为人拒不履行相关义务的,有关当事人可以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或者投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处理。

第二百八十八条 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六十条 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二)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

(三)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

(四)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

(五)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

……个人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三、《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第三章第二十八条 高层民用建筑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应当保持畅通、禁止堆放物品、锁闭出口、设置障碍物。禁止圈占、遮挡消防栓,禁止在消火栓箱内堆放杂物,禁止在消防卷帘下堆放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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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集 /

加装电梯,

遇到反对票怎么办?

加装电梯工程在小区如火如荼开展中

高层的住户们满心期待

却因一楼住户的反对而陷入僵局

双方意见不合,争执不下

究竟这场邻里纠纷会如何化解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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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楼加装电梯有无法律规定?

如何处理居民的不同意见?

法官说法

加装电梯是一项利民惠民的改善措施,启动相关工程应当适用业主对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重建、改建等事项的相关规定。

业主对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重建、改建有特别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以下规定:

修缮费用按照业主共有部分的份额分摊。

但是,需要维修的部分由特定业主专用的,由该特定业主承担。

改建所产生的利益,归所有业主共享。

在本案中,李大爷、刘小姐均是该楼的居民,可就加装电梯事宜进行投票,发表意见。


改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需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例如,李大爷这栋楼每户人家的面积都是差不多的,那么十二户人家里面有十户同意,就可以加装电梯了。虽然说仅有刘小姐一户人家行使反对权,加装电梯工程的同意人数已经达到了法定比例,但是邻里间应当互相体谅、友好协商,尊重提出异议的业主的意见,制定对生活影响最低的方案,平衡各方利益。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七十八条 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

(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

(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

(五)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六)筹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七)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八)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或者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

(九)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业主共同决定事项,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决定前款第六项至第八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前款其他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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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丨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张巧雨

编辑:左雨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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