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科技的进步发展,安装监控摄像头、智能门锁等设备,成为了很多人优先采取的安保措施选择。如果在家门前安装了摄像头,邻居们是否可以提出异议?一起来看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近期审理的这起民事纠纷。


案情简介

大李在家门口安装了摄像头,但大李的邻居小王发现每次进出自己家门的时候,大李的摄像头都会亮,认为这是大李对他隐私权的侵犯。小王找大李协商,要求拆除摄像头,却遭大李拒绝。小王就此向法院起诉要求大李拆除摄像头。


法院裁判

北京三中院审理后认为,大李的摄像头确实存在收集小王个人信息的情况,遂判决大李拆除摄像头。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条规定,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

本案中,大李与小王双方门前的走廊空间相对狭小,该走廊虽系公共空间,但日常仅由双方通行,大李于此空间安装摄像头,同时大李亦自认该摄像头的角度可旋转,该摄像头确实会对小王的出行状况、个人样貌、住宅情况等个人信息予以采集。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权利人明确同意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拍摄他人的私密活动,根据本案实际情况,大李将安装的摄像头拆除较为适宜。


法官提示

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公民基本道德规范,是公民必须恪守的基本道德准则,也是评价公民道德行为选择的基本价值标准。核心价值观中,“友善”强调公民之间应互相尊重、互相关心、互相帮助、和睦友好,努力形成社会主义的新型人际关系。俗话说“远亲不如近邻”,与邻为善而不是以邻为壑才能真正做到睦邻友好、和谐相处,这也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具体个案语境下对民事主体行为提出的内在要求。

法官提示大家在处理邻里问题时秉持友善的原则,互帮互助、互谅互让,共同构建良好的邻里关系与社区环境。如果住户有在家门口安装摄像头的需求,应当首先与利益相关的邻居进行协商,征求对方的同意,在不侵害对方权益的情况下实现自己的目的。相信只要真诚沟通、互谅互让,邻里之间一定能达成各方均能接受的方案。


来源: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编辑:金昌中院研究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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