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浩公律师事务所 民商事研究院 文章/刘梦



一、基本案情

刘某系某小区车位的所有权人,某物业公司根据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该小区地下车位进行管理服务并收取车位管理费。某日,因刘某未交纳当月车位管理费,地下停车场保安要求刘某向某物业公司交纳车位管理费后才予以放行。之后,双方因收费及车辆出入问题矛盾激化,刘某遂诉至法院,要求物业公司不得限制其车辆通行。

二、律师说法

刘某作为车位产权人逾期未支付车位管理费,固然不妥,物业公司完全可以根据法律规定主张权利。但本案中,物业公司采用不交费,就限制车辆的正常出入,实际限制了刘某对自有车位的正常使用的权利,侵犯了刘某的物权。物业公司作为服务提供者,其权利来源于与业主之间的物业服务合同,业主欠交费用时,物业服务人应当采取合法、合理的催缴方式,如通过书面通知、电话沟通或法律途径等,而不是采取私力救济的方式,如限制车辆出入或断水断电等。这些行为不仅不能有效解决问题,反而可能激化矛盾,导致双方关系恶化。

三、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四十条规定:“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物业服务人不得采取停止供电、供水、供热、供燃气等方式催缴物业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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