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为宅基地纠纷,男子与其他三名村民砌墙村委会办公室、会议室的大门,村主任报警后,其中两名村民被行政拘留,男子与另一名村民没有被处罚。

本以为事情过去了,但是没想到4年后,村主任再次报警反映,男子因为4年前的行为被行政拘留10日,将公安机关告到法院,那么法院是如何判决的呢?

(一审: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2020)津0113行初12号;二审: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20)津02行终311号)



2015年8月24日8点左右,舒某因为本村公共厕所的宅基地归属问题,和其他三名村民将村委会办公室和会议室的门口用砖和泥砌成高约1米的砖墙堵住。

村委会主任进行了报警处理,静海分局独流派出所派出所接警后,当日对本案进行了立案受理。当日,对四名参与人员中的两人作出了行政拘留的处罚决定,但是当时并没有对舒某和另一名村民进行处罚。

本以为事情告一段落,但是没想到4年后旧事重提,2019年3月,村委会主任又一次向公安机关反映此事,静海分局独流派出所对该案件再次进行了处理。

2019年4月2日,静海分局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认为舒某构成了“寻衅滋事”的违法行为,对舒某作出拘留十日的行政处罚决定。

舒某不服,向天津市公安局提出行政复议,天津市公安局受理之后,作出复议决定,以处罚决定超过办案期限,程序轻微违法为由,确认了静海分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违法,但是没有进行撤销。



舒某不服,向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静海分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以及天津市公安局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

舒某认为静海分局作出处罚决定严重超出了办案期限,当时自己是在校大学生,行为不属于情节不当,不属于寻衅滋事,静海分局作出的处罚过重、过罚不当。天津市市公安局的行政复议程序违法,事实认定不清。

静海分局答辩称,舒某为达到个人私利,以十多年前与村委会达成村委会东南角的公共厕所倒塌后地基归其所有的协议为由,伙同其他三人将村委会办公室、会议室门门口用砖和泥砌成高约1米的砖墙堵住,迫使村委会拆除该公共厕所。静海分局对该案已经于2015年8月24进行受案调查,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没有超过追究时效。

一审法院经过审理认为:舒某在2015年8月24日参与了封堵村委会办公场所的违法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的违法事实。公安静海分局对舒某作出行政拘留十日的处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处罚适当。

但是,该违法行为发生于2015年8月24日,当时公安静海分局已经对其中的两名参与人员进行了行政处罚,在四名参与人员都没有逃跑等客观原因的情况下,再在2019年4月2日,对舒某进行行政处罚,超过了《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的办案期限,同时也不符合《行政处罚法》的立法精神,该行政处罚决定违反了法定程序,属于滥用职权,依法应予撤销。

因此,一审判决撤销了静海分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以及天津市公安局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静海分局以及天津市公安局均不服,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被驳回。



公安机关办理治安管理处罚案件超过期限,处罚决定是否应予以撤销?

我们讲法律不保护在权利上睡大觉的人,对于行政诉讼来说,行政相对人有起诉期限的限制,而对于行政机关则由办案期限的限制。对于公安机关处理治安管理类案件的办案期限,依据的是: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九条的规定,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过三十日。如果案情重大、复杂,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即最长可以达到六十日。

对于公安机关办案超过《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法定期限,在实践中的相关案例,有的认为是程序轻微违法,判决确认了处罚决定违法,但是没有进行撤销,而有的是认为程序违法,直接撤销了行政处罚决定。

如果是办案时间稍微超过了法定办案期限,认定程序轻微违法,不予进行撤销,还说得过去;但是,如果是在立案之后,过了好几年甚至十几年再作出处罚决定,再认定程序轻微违法,在法理和情理上都难以说得过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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