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都知道,村委会作为基层群众自治组织,掌管着村里面的大大小小的事情,而村委会是由村干部组成的,而村干部是由村民选举产生的,村委会每5年进行一次换届选举。
在换届选举中,大家一定要注意遵守换届选举的秩序。在实践中有过这样的案例,在村委会换届选举中,男子张贴竞职演说稿、向村民发演说稿,在QQ群发演说稿,被拘留六日,他将公安局告上了法庭。
(一审:诸暨市人民法院,案号:(2017)浙0681行初371号)
(二审: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案号:(2018)浙06行终122号)
(再审: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案号:(2019)浙行申284号)
绍兴市上虞区某街道某村开展村级换届选举,竺某作为自荐人发表了竞职演说,在竞职演说结束后的当天下午,竺某在村委宣传栏处张贴竞职演说稿,并将竞职演说稿分发给村民、在村民QQ群中发送竞职演说稿进行拉票。
之后,当地街道办事处向上虞区公安分局发函,认为竺某在此次村委会换届选举中存在贿选嫌疑,要求上虞区公安分局作进一步调查处理。
上虞区公安分局调查之后,对竺某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决定书认为竺某的行为破坏了村级换届选举工作秩序,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决定对竺某行政拘留六日。
竺某不服处罚决定,向绍兴市公安局申请行政复议,绍兴市公安局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维持上虞区公安分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竺某不服,向诸暨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确认行政处罚决定以及行政复议决定违法。
诸暨市人民法院一审法院认为:上虞区公安分局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对竺某作出行政拘留六日的处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因此,判决驳回了竺某的诉讼请求。
竺某不服,向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为:
竺某在宣传栏处私自张贴竞职演说稿,并将竞职演说稿分发给村民、在QQ群中发送竞职演说稿拉票的行为,已经影响村级换届选举工作秩序,上虞区分局作出行政拘留六日的处罚,并没有明显不当。
因此,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了竺某的上诉。
竺某不服,向浙江省高院提起再审,浙江省高院再审认为:
竺某的行为可以认定构成《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的“破坏依法进行的选举秩序的”行为。
对于村级换届选举违法行为治安处罚,《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七条、《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浙江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第四十条都只作了比较原则的规定,根据立法精神及实际情况,赋予了公安机关对违反村和社区组织换届选举违法行为进行认定处罚的裁量空间。
上虞区分局结合实际,对竺某作出行政拘留六日的处罚,没有超出《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范围,
因此,浙江省高院再审判决驳回了竺某的再审申请。
说句题外话,竺某起诉的是确认行政处罚决定以及行政复议决定违法,但是其实更规范的诉讼请求是撤销行政处罚决定以及行政复议决定,同时竺某还可以同时提起要求赔偿拘留六日的人身自由赔偿金的诉讼请求。而每日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