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青报·中青网见习记者 刘胤衡 记者 黄冲

2月10日起,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出台的《公司登记管理实施办法》(下称《办法》)正式施行,相关条款对“职业闭店人”等市场乱象进行重拳整治。

近年来,多地“职业闭店人”帮助预付式消费企业卷款跑路事件。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刘俊海介绍,“职业闭店人”利用法律漏洞,通过变更登记在册的法定代表人(股东)、转移资产、分流客户等手段,帮助那些经营不善、面临倒闭的企业逃避债务和法律责任,严重损害消费者权益。

2024年5月,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涉“职业闭店人”清算责任纠纷案件。2023年9月,“职业闭店人”薛某接手位于北京市丰台区的一家瑜伽店,并在短期内恶意注销店铺。顾客王某卡内尚有8000余元储值未用完,将薛某起诉至法院,法院经审理判决薛某退还卡内剩余金额。

丰台区人民法院主审法官表示,本案中,“职业闭店人”薛某在不具备经营能力的情况下接手店铺,致使消费者无法正常接受服务,有违诚实信用原则。接手店铺后,又在短期内未经过合法清算程序,使用虚假材料骗取登记机关注销公司,导致消费者无法在正常的清算程序中申报债权。此种行为损害了众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破坏了营商环境,应受到法律否定性评价。

在现行法律框架下,“职业闭店人”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法官表示,“职业闭店人”接手经营不善的公司,将自己登记为公司股东及法定代表人。一旦公司经营异常,如股东存在出资不实、抽逃出资或未经依法清算等情形,股东需要对公司倒闭带来的债务承担民事责任,法定代表人也要面临征信受限、限制高消费、罚款、拘留甚至刑事责任等诸多法律风险。

对于一些“老赖”公司引入“职业闭店人”的不诚信行为,如何进一步加以规制?

“新规定让‘老赖’以及‘职业闭店人’无处可逃。”刘俊海表示,《办法》规定,有证据证明申请人明显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通过变更法定代表人、股东、注册资本或者注销公司等方式,恶意转移财产、逃避债务或者规避行政处罚,可能危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公司登记机关依法不予办理相关登记或者备案,已经办理的予以撤销。“通过建立这样的信用惩戒机制,能有效遏制滥用股权转让逃避债务等违法行为。”他说。

值得注意的是,《办法》设立了三年信用惩戒期,其中明确规定,涉及虚假登记的直接责任人自登记被撤销之日起三年内再次申请登记等情形,公司登记机关不予办理设立登记或者相关事项的变更登记及备案。

"这种信用制裁措施意在让‘职业闭店人’等市场乱象制造者付出代价。"刘俊海强调,违法主体即使后期申请正规登记,在三年惩戒期内同样无法获得市场准入资格。

业内人士指出,根治”职业闭店人”乱象需从规范预付式消费管理入手,遏制无序发卡扩张等风险源头。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法官介绍,2024年7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对消费者预付式消费规定了具体保护措施。该条款要求经营者与消费者订立书面合同,对商品或服务的具体内容、价款、退款方式、违约责任等事项予以约定;就经营者出现重大经营风险可能影响正常提供商品或服务时应停止收取预付款、决定停业或迁移服务场所的应提前告知消费者并进行公告等予以明确规定;还赋予消费者合同解除权,经营者未按照约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或出现上述经营风险、迁移场所等情况的,消费者有权要求履行合同或退还相应款项。

“预付式消费涉及各行各业,关乎众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需要相关监管部门尤其是行业监管部门齐抓共管。”中国法学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研究会副秘书长陈音江表示,市场监管部门应为预付式消费发卡商户建立信用档案,将有诈骗行为或消费者投诉较多的商户纳入“黑名单”,定期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将发卡主体的违法违规行为置于全社会监督之下。

刘俊海认为,《办法》需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形成有效联动,一方面要求登记机关严格准入审查,另一方面赋予消费者对“职业闭店人”及相关责任主体的登记或者变更登记提出异议的权利。

“《办法》通过建立失信受限、守信便利的机制,将市场主体的商业信誉与登记权利直接挂钩。”刘俊海表示,这种将道德约束与法律规制相结合的创新设计,既体现了“过罚相当”的法治原则,也有助于培育市场主体诚信经营意识,对维护市场交易安全、保护债权人合法权益具有重要现实意义。

来源:中国青年报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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