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10日,江永县应急管理局公布《江永潇浦“11·4”一般物体打击事故调查报告》。
报告显示:2024年11月4日上午9时20分许,在潇浦镇和兴村烤烟种植区神口自然村矮大山至破鸭上窑水泥路口机耕道工程项目发生一起挖掘机作业物体打击事故,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88万。
经调查认定,该起事故是一起因作业人员违章操作,施工单位现场安全管理、有关部门和属地政府责任落实不到位,导致的一般物体打击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该事故调查报告主要内容如下——
江永潇浦“11·4”一般物体打击事故调查报告(摘选)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工程基本情况
该项目为潇浦镇和兴村烤烟种植区神口自然村矮大山至破鸭上窑水泥路口机耕道工程项目,位于江永县和兴村神口自然村。
(二)事故发生单位及相关单位概况
1.事故发生单位
廖*福施工队,是以个人名义组建的施工队,由十几个人自发组织的,无营业执照、建设施工资质等相关证照。目前潇浦镇和兴村烤烟种植区神口自然村矮大山至破鸭上窑水泥路口机耕道工程项目由廖*福施工队负责人廖*福个人中标承包,另外两名合伙人具体负责组织现场施工管理。
施工队负责人:廖*福,男,47岁,一直在江永县从事施工项目承包。
项目现场施工管理人员:唐*,男,47岁,负责施工现场管理。
项目现场施工管理人员:周*华,男,46岁,负责施工现场管理。
2.挖掘机司机:黄*春,男,35岁。黄*春是挖掘机机主兼挖掘机司机(非廖*福施工队员工),廖*福施工队与黄*春达成口头协议,将该项目具体施工承包给黄*春实施。
(三)事故发生单位安全管理情况
廖*福施工队是个人名义的施工队,由十几个人自发组织的,未设置安全管理机构,未配备现场安全管理人员、未建立安全生产相关管理制度和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事故发生时施工队负责人廖*福及另外两名负责组织现场施工管理的合伙人均不在施工现场。
(四)事故现场情况
事故地点位于潇浦镇和兴村神口自然村矮大山至破鸭上窑水泥路口机耕道途径的石山脚下破石施工点,东侧为农户旱地,西侧为石山,当天天气晴朗。
图1 现场俯瞰图
(五)事故发生经过
经查,2024年11月4日8时30分许,挖掘机司机黄*春到和兴村烤烟种植区神口自然村矮大山至破鸭上窑水泥路口机耕道施工现场开始对机耕道西侧的石山进行破石开路作业。在用炮锤破碎大块山石过程中,9时20分许,驾驶室上方约5米处的巨石(长约2米,重约6吨)松动跌落,砸中挖掘机驾驶室,黄*春被压在驾驶室内。
图2 事故发生现场图
(六)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1.事故造成1人死亡。死者姓名:黄*春。
2.直接经济损失:廖*福施工队赔偿死者家属赔偿金及挖掘机损失,共88万元。
二、事故接报、事故救援及善后处置情况
(一)事故信息接报情况
2024年11月4日9时20分许,江永县消防大队打电话将事故情况报给潇浦镇政府办公室。9时22分,潇浦镇政府安全生产分管领导张某某立即带领镇应急办相关工作人员赶往现场。11时25分,县应急管理局指挥中心接到潇浦镇应急办工作人员的电话报告事故情况。13时00分,潇浦镇人民政府上报事故文字信息至县应急管理局指挥中心。13时50分,县应急管理局指挥中心电话报告市应急指挥中心事故情况。14时22分,县应急管理局指挥中心将事故文字信息上报至县委县政府“两办”和市应急管理局指挥中心。
(二)事故现场救援情况
2024年11月4日9时20分事故发生后,潇浦镇和兴村村干部高某某立即拨打120急救电话和119救援电话。9时30分后,夏层铺卫生院120救护车、县消防救援大队、允山派出所、潇浦镇人民政府、县应急管理局等相关人员前后陆续到达现场。120救护人员到达现场后到挖掘机旁查看黄*春状况,发现他已没有生命体征,施工队老板廖*福立即叫来另一台挖掘机将发生事故的挖掘机驾驶室上的石头挖开,12时40分许,消防救援大队将驾驶室附近的所有石头搬开,将黄*春抬出挖机驾驶室放到平整地方,120救护人员对黄*春再次进行查看,确认其已死亡,救援结束。救援过程中,潇浦镇人民政府、允山派出所等部门人员共同进行现场秩序维护。
图3 救援现场图片
图4 救援现场图片(消防救援大队搬开石头)
(三)善后处置情况
2024年11月7日,廖*福施工队与死者亲属对善后相关事宜进行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并签订《赔偿协议书》。目前,赔偿费用已支付到位,死者亲属情绪稳定,未引发社会不稳定因素。
(四)事故应急处置评估
县消防救援大队、夏层铺卫生院120救护车、允山派出所、潇浦镇人民政府、县应急管理局等单位接到事故报告后,先期救援响应迅速、现场处置得当、救援工作开展有序,在事故应急处置中无次生、衍生灾害发生。
三、事故性质和事故发生的原因
(一)事故性质
1.结合事故现场勘验、相关人员询问情况,经调查,认定该起事故类型为物体打击事故。
2.事故性质:调查认定,江永潇浦“11·4”物体打击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二)事故原因分析
1.其他可能因素排除。通过事故现场勘察,有关人员询问,并结合刑事科学技术室勘验排除他杀。
2.直接原因分析。挖掘机司机黄*春违反操作规程,在松石下方作业没有先期将挖掘机上方已经松动的巨石进行处理,用炮锤破碎大块山石过程中,长时间炮锤破碎震动导致松石跌落,砸中驾驶室导致其死亡,是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四、事故有关单位存在的问题
(一)事故单位
廖*福施工队,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到位。未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等相关安全生产制度;未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作业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事故发生时施工队负责人廖*福及另外两名负责组织现场施工管理的合伙人均不在施工现场;未建立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未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违反 《安全生产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
(二)有关监管部门
江永县农业农村局,落实“三管三必须”工作不到位。未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基本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开展施工现场安全风险辨识和评估、并落实相应的管控措施;未组织相关工作人员对该项目开展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未查出廖*福施工队存在的安全隐患问题。
(三)地方属地政府
履行属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不力。对辖区内乡村振兴项目安全监管工作重要性认识不足,监督检查不到位,未发现该项目存在的隐患问题,对廖*福施工队提出的施工要求也只是口头要求,未出具相关文书,将乡村振兴项目发包给没有相应资质的生产经营单位;分管安全生产的领导与分管乡村振兴安全生产的领导之间的信息不畅,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不知道该项目的相关情况。
五、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建议免予追究责任的人员
黄*春,违反操作规程,在松石下方作业没有先期将挖掘机上方已经松动的巨石进行处理,用炮锤破碎大块山石过程中,长时间炮锤破碎震动导致松石跌落,砸中驾驶室导致其死亡,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鉴于其在事故中死亡,建议免予追究责任。
(二)建议给予行政处罚的单位和人员
1.廖*福施工队。对本次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但该施工队无营业执照、建设施工资质等相关证照,不具备法人资质,无法依据《安全生产法》有关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2.廖*福,男,廖*福施工队主要负责人。未履行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职责,未建立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未开展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检查,未及时消除施工现场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其行为违反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五)项的规定,建议由江永县应急管理局依据《安全生产法》有关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信息来源:江永县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