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南昌,有网友在社交媒体上爆料,一女子在公园溜达,到遭遇恶狗围追阻截,热心司机路过时发现异常情况,先按喇叭警示,随后更是开车慢速行驶用车身隔开狗和女子,帮忙对方骑车离开现场。

在评论区中,不少网友纷纷留言:这一善举展现了人与人之间的互助精神,传递出满满的正能量!

也有不少网友吐槽:我喜欢散步上下班,现在流浪犬不牵绳的大狗太多了,不得不买了根甩棍!流浪狗哪有主人,它就是想要点吃的东西,这女子当然不知道了。



那么,到底该怎么看这件事情呢?

1、热心司机就是典型的见义勇为行为!

根据《民法典》第183条规定,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

本事件中,当大姐被恶狗围困,热心司机路过,但是并没有冷漠,反而鸣笛警示、用车隔离犬只的,他的行为完全符合见义勇为定义,应该受到社会各界的肯定!

需要注意的是,《民法典》第184条规定,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也就是说,本事件中,热心司机若驱赶过程中车辆受损,按照有关规定,可向犬主索赔!同时,若司机受伤,除犬主赔偿外,获助者可自愿补偿!



2、除了热心司机的善举,狗主人也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根据《南昌市养犬管理条例》第33条规定,犬只体重20公斤以上的,应当用长度为1.5米以下的犬绳,并为犬只配戴嘴套。

所以说,在具体事件中,狗的主人(如果是流浪狗的话,就不在讨论范围)在公园内遛狗的,首先是要系绳,其次是要佩戴嘴套。

同时,《民法典》第1245条明确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1246条也明确,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也就是说,在这些事件中,大姐如果没有得到及时救助的,反而被狗咬伤了,狗的主人毫无疑问是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的!

3、公园方面监控缺失,或许也要承担连带责任!

根据《民法典》第1251条规定,饲养动物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妨碍他人生活。

本事件中,因为事情发生在公园内,若公园未尽到安全管理责任,如未及时驱离流浪犬,导致大姐被狗咬伤了,也需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同时,如果大姐真的被咬伤了,按照《最高法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6条、第7条规定,他可以向狗的主人以及公务员方面要求承担赔偿责任!

按照上述规定,大姐可以主张的赔偿项目,包括医疗费,诊疗费+康复费 。误工费 和实际减少收入,以及精神损害 2000-5000元!

最后,唯有守法养犬、依法维权,才能让热心者无后顾之忧,让城市更安全文明。

对此,您怎么看?下方评论区等候您的高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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